我不懂法律
但這是參考美國一樁很有名的判例(我國的司法體系已採納美國蘇利文案判決中的「真正惡意」(actual malice)原則,來作為新聞報導是否觸犯誹謗罪的核心準則。所謂「真正惡意原則」指的是,對於社會上可受公評之事,新聞從業人員之採訪報導動機只有在「真正惡意」之下始構成誹謗罪;新聞報導如果係出於善意且無毀損他人名譽之惡念,則不構成我國刑法誹謗罪之構成要件。)
但但是美國在這個判例成立後其適法性當然是全面的
但但但是結果在新新聞案
法官援用此判例
卻要區分為刑法適用民法不適用
在國外是不可能這樣分的
大法官第五0九號解釋文曾經指出,新聞從業人員雖不能證明其言論內容為真,但只要依其所提證據資料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定以誹謗罪之刑責。換句話說,媒體記者在報導文章之前,如果係經過一番合理查證且確信其所報導為真,縱使事後得知與事實真相有所差異,亦不構成毀謗罪。新聞記者只是在做一項事實拼圖的工作,不需要證明其所寫作品本身的正確性,因為,就算是法官,也不可能將原來的事實圖像全部還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