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我的錯,請知道的人幫幫忙(跟法律有關)

朋友A有個房子出租,我介紹了另一個朋友B去承租,A因經濟出現問題房子被法拍了,B以此當藉口不付房租,要B搬走,B以他代書朋友說房東無法對已法拍的房子行使任何權利,直到A在經濟好轉之後付清銀行的滯納金並恢復繳款才將B趕走,可是問題又來了,房子的管理委員會要求A將之前法拍期間積欠的管理費繳清,這我們該怎麼做呢?我很對不起A,都是我介紹這個濫B給他,製造了這麼多麻煩..銀行說法拍期間屋主還是要負責管理費的給付,濫B又說被法拍了,是法院或銀行行使權利,屋主無權過問..請熟系法律常識的朋友幫一下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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