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照遺失補發申請手續
一、 在國內遺失護照時之補發申請手續如下:
(一)本人持身分證明文件親自向遺失地或戶籍地警察局分局刑事組報案。
(二)警察機關核發之護照遺失作廢申報表及申請護照所需相關文件(請詳閱申請護照須知)。
二、 在大陸地區遺失護照,返台後申請補發者,除前開手續外,並須加附入國許可證副本。
三、 在國外遺失護照,返國後申請補發,免向警察機關報案,應繳附證件如下:
(一)入國許可證副本或已辦理戶籍遷入登錄之戶籍謄本正本。
(二)我駐外館處核發之入國證明書正本。
(三)向本局索填護照遺失作廢申報表。
(四)申請護照所需相關文件(請閱申請護照須知)。
四、 未持有國外警察機關報案證明,亦未向駐外館處申辦護照遺失手續者,須憑入國許可證副本向航警局刑警隊或戶籍地警察分局申報遺失,並取得「護照遺失作廢申報表」,連同申請護照所需相關文件(請閱申請護照須知)申請補發。
五、 注意事項:
遺失補發之護照,依護照條例施行細則規定效期以三年為限。
護照遺失二次以上申請補發者,領事事務局或其分支機構或駐外館處得約談當事人及延長其審核期間至六個月,並縮短其效期為一年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
於警察分局申報遺失護照後,倘以尋回為由申請撤案,僅得於報案四十八小時內向警局申請撤案(倘已持入國許可證或入國證明書入境者,不得申請撤案)。
已申報遺失之護照,如已經主管機關通報國內外,雖在申請補發前尋獲,該照不得再使用,仍須申請補發護照,但得依原護照所餘效期補發,如所餘效期不足三年,則發給三年效期之護照。
*本須知僅供參考,倘有爭議,應以申請時相關法規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