懂交通事故想關法律的請幫忙分析.解答.
事情是發生在我女朋友身上..一件交通事故演變成對方告我女朋友"過失傷害".
以下以"被告"代表我女友,"原告"代表對方.
事情是這樣的,被告在騎車準備路過十字路口時,此時燈號由綠轉黃,於是便想加速通過,在騎到路口中間時,此時燈號可能由黃轉紅,這一瞬間,被左方騎來的原告撞上(請注意.是原告撞到被告),車禍發生後,被告並沒有離開現場,此時路人看到便打110請警方來處理,而原告也被救護車送走(皮肉挫傷而已...),而承辦此案的員警在做被告的筆錄時,從頭到尾偏袒原告(可以確定該員警跟原告是朋友關係,但無法提出證明)....
以下為個人整理的一些要點.
1.此案經檢察官送"交通事故委員會"裁決,憑雙方供詞以及事故現場相片來判斷,最後做了無法裁決的處置.
2.被告可確定是騎到該路口中間(全長約10公尺)5公尺處時,此時燈號才從黃燈始轉為紅燈時,就被原告撞上,原告應有闖紅燈之嫌....
3.承辦此案員警並非事發現場目擊者,卻在原告的請託下以證人身分出庭,並以原告之口述,以及其長年辦案所謂的"經驗原則"加以做證,其言詞是否能做證詞用?
4.此案在"交通事故裁決所"這種專業判斷下都無法判斷誰是誰非,而一審法官未審先判,數度偏袒原告,要被告認罪,並以若不認罪=無悔意,將加以判決更重之刑責恐嚇被告,是否不當?
5.此案在一審法官判決下,判被告三個月有期徒刑,此判決是否合理?
6.判決書中有提到...被告於案發時並無主動報警,並不符合"自首原則"(被告事發時一直留在現場,要如何報警?如果離開現場去報警,事後會不會被說逃逸?)所以加重其刑罰...
以上是小弟整理的一些小問題,若有懂得相關法律的是否能指點小弟一下可否就哪幾點提出上訴?
謝謝.
以下以"被告"代表我女友,"原告"代表對方.
事情是這樣的,被告在騎車準備路過十字路口時,此時燈號由綠轉黃,於是便想加速通過,在騎到路口中間時,此時燈號可能由黃轉紅,這一瞬間,被左方騎來的原告撞上(請注意.是原告撞到被告),車禍發生後,被告並沒有離開現場,此時路人看到便打110請警方來處理,而原告也被救護車送走(皮肉挫傷而已...),而承辦此案的員警在做被告的筆錄時,從頭到尾偏袒原告(可以確定該員警跟原告是朋友關係,但無法提出證明)....
以下為個人整理的一些要點.
1.此案經檢察官送"交通事故委員會"裁決,憑雙方供詞以及事故現場相片來判斷,最後做了無法裁決的處置.
2.被告可確定是騎到該路口中間(全長約10公尺)5公尺處時,此時燈號才從黃燈始轉為紅燈時,就被原告撞上,原告應有闖紅燈之嫌....
3.承辦此案員警並非事發現場目擊者,卻在原告的請託下以證人身分出庭,並以原告之口述,以及其長年辦案所謂的"經驗原則"加以做證,其言詞是否能做證詞用?
4.此案在"交通事故裁決所"這種專業判斷下都無法判斷誰是誰非,而一審法官未審先判,數度偏袒原告,要被告認罪,並以若不認罪=無悔意,將加以判決更重之刑責恐嚇被告,是否不當?
5.此案在一審法官判決下,判被告三個月有期徒刑,此判決是否合理?
6.判決書中有提到...被告於案發時並無主動報警,並不符合"自首原則"(被告事發時一直留在現場,要如何報警?如果離開現場去報警,事後會不會被說逃逸?)所以加重其刑罰...
以上是小弟整理的一些小問題,若有懂得相關法律的是否能指點小弟一下可否就哪幾點提出上訴?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