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區行政會議無獨有偶的在二○○二年九月廿四日公佈「實施基本法第23條諮詢文件」,並通過就基本法23條立法的咨詢文件,諮詢文件根據基本法23條的五個內容提出,也就是叛國罪、分裂國家罪、煽動叛亂罪、顛覆罪、竊取國家機密。香港特區政府計劃在今年七月正式立法。
在英國殖民時期,香港並不是沒有懲治「叛國」行為的法例。在香港法例第二○○章「刑事罪行條例」的第9條就定義了所謂「煽動意圖」,詳細規範了何者行為等於對英國女皇及英國的叛亂行為。但過去香港幾乎沒有任何人會擔心受到此一條文束縛,雖然六十年代的暴動讓許多人記憶猶新,我們也很難看出二戰之後的倫敦當局有任何因為香港的自由,而使這塊殖民地會成為反英或反殖民統治基地的嚴重憂慮(張國城,2002年12月22日)。
此舉引發香港民眾不滿,因而走上街道遊行,從原先估計的五千人,結果出現了六萬群眾。遊行的訴求是對香港政府計畫提出基本法第23條立法草案表示高度不滿。香港職工盟選出今年「十大衰聞」,居首位的是行政長官董建華連任,其次就是港府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引發六萬人上街﹐成回歸以來最大規模的遊行(大紀元,200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