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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誰有從美國運車子回台的經驗呢??需要您的幫忙...

想請和位朋友幫幫忙.因為唸完書要回台灣了,想把97 BMW M3 運回台灣,可是關稅還是很貴. 有朋友說好像留學生可以帶一台回去,免關稅,是真的嗎??可否請知道的朋友幫忙讓我了解一下呢?謝謝. 否則我只好在這賣掉了....真的很不捨得呢......
  • 留學生的行李後送有他一定的限量,我記得汽車絕不可能不打稅,要不大家鑽這個漏洞就好了,誰還要付關稅!?

    你可以參考一下這裡:

    http://www.dgoc.gov.tw/p04-frm.html

    http://www.dgoc.gov.tw/p04-frm.html

    http://www.dgoc.gov.tw/p04-frm.html

    http://www.dgoc.gov.tw/p04-frm.html


    附註:

    自用小汽車(或機車)並非行李用品。私人進口自用小汽車(或機車)不論新舊,概應先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核發輸入許可證,否則不准進口,並應按一般進口貨物向進口地海關辦理報關納稅手續。

  • 路過
    路過
    賣掉吧
    帶回來真的不划算
    包括時間,精力,錢...
    況且M3又不是稀有車種...
    不值得
  • 進口舊汽車核估作業要點

    關稅總局八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八一)臺總局驗字第○一二五二號函

    關稅總局九十年三月三十日(九○)臺總局驗字第九○一○二○一二號函修正

    壹、個人進口舊汽車:

      一、個人進口舊汽車完稅價格之核定,依財政部八十一年四月二日台財關第八一一七一八0七六號(關稅總局八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八一)台總局驗字第0一二五二號)函規定辦理。因進口舊車並非以銷售至我國為目的,進口人所取具之發票或交易文件所列價格,為在輸出國當時之國內零售價格,並非關稅法第十二條所稱之交易價格,不得以國外當地之銷售價格作為計算完稅價格之依據,僅供核價之參考。再如無法依關稅法第十二條之二至第十二條之五規定辦理核定完稅價格,而依關稅法第十二條之六規定核定其完稅價格時,得按其新車或同樣或類似新車離岸價格與年份起算折舊,以扣減折舊後之離岸價格,另加運費及保險費合計為完稅價格。或按輸出國之舊車行情,另加運費及保險費合計為完稅價格,至其運費及保險費部分由進口地海關查明,核實加計核估其完稅價格。

      二、個人進口新車不予折舊,使用過之舊汽車,按其新車或同樣或類似新車之離岸價格與年份起算折舊,其折舊標準為同年度折舊一0%,其後五年,第一年折舊二0%,第二年三五%,第三年五0%,第四年六0%,第五年六五%,第六年起依據查得之資料,以合理方式核定之。

      三、前述新車或同樣或類似新車離岸價格之採認暨核估,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自北美地區進口舊車,如有業經海關核定同樣或類似新車之離岸價格,即予以年份折舊核估完稅價格。否則即按KELLEY BLUE BOOK所列同年份新車批發價格(DEALER INVOICE第三欄價格)予以年份折舊所得之價格,需與美國N.A.D.A.舊車行情雜誌上所列AV’G TRD-IN價格比較後,從低核估。

        (二)自日本進口舊車,以業經海關核定之同樣或類似新車之離岸價格,予以年份折舊核估完稅價格。否則按MOTOR FAN雜誌所列﹁新車價格案內﹂價格折算成批發價格作為離岸價格並予以年份折舊核估完稅價格。自歐洲及其他地區進口舊車,以業經海關核定同樣或類似貨物之新車離岸價格予以年份折舊核估完稅價格。

        (三)前開進口舊車,若以前述各項參考價格資料均無法查得同樣或類似新車之離岸價格或批發價格可資適用者,則以其他汽車行情價格資料查得其當年新車價格,或向代理商、專業商、汽車商業公會詢得其當年新車行情價格,予以年份折舊後核估或以鑑得之舊車行情價格核估,但以詢價或鑑價程序核估者均應審慎處理。

        (四)適用新舊汽車價格資料核估之案件,均以查價當時所能查得該項價格資料之最新版本資料為依據。

      四、旅客自歐美地區以貨櫃裝運進口之後送行李,其內含有舊小汽車及其他行李物品時,其舊車運費之攤計一律以美金四百元作為核計標準,至於自其他地區單獨進口舊汽車案件,仍按其實際支付之運費核計完稅價格。

      五、個人進口舊汽車,由驗估處審核單位依本核估作業要點逕行核估,其查無價格資料者,則送調查單位按查得之價格核估。

      六、個人進口舊車如屬商銷數量,其完稅價格比照本要點貳廠商進口舊汽車核估方式核定。

  • 貳、廠商進口舊汽車,其完稅價格依關稅法第十二條至第十二條之六規定核定。但其申報價格與價格行情相較異常者,應予專案調查其價格。

    參、符合關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免稅進口車輛如因轉讓或變更用途,致與減免關稅之條件或用途不符,應依關稅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補稅案件,其完稅價格之核估應按「免稅或從低徵稅之進口貨物補稅辦法」第五條規定辦理,至折舊年份及折舊標準之適用比照本要點壹二之規定辦理。

    肆、依法沒入走私車輛之核估,除其折舊年份以核估時(或重估時)之年份為準,不以緝獲日期之年度為準。其折舊標準為同年度折舊一0%,其後六年,第一年折舊二五%,第二年折舊四0%,第三年折舊五五%,第四年折舊七0%,第五年折舊八五%,第六年以後折舊九五%︻海關總稅務司署七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七九)台總署驗字第二0一二號函︼外,其核估程序亦參照上述規定辦理。
    (九十年三月修訂)


    一、進口小汽車不論新舊,概應先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台北市湖口街一號,電話:(02)23510271)申請核發輸入許可證,並應按一般進口貨物向進口地海關辦理報關納稅手續。

    二、小汽車如以海運方式進口,其應繳進口稅費(包括進口稅、商港建設費、貨物稅、營業稅、推廣貿易服務費等)計算方式,列明如下:

    完稅價格(DPV)=離岸價格(FOB) + 運費(FREIGHT) + 保險費(INSURANCE)。

    (一)進口稅=DPV × 進口稅率(凡自適用互惠稅率之國家或地區進口之汽油小汽車適用第二欄稅率30%,自上述以外地區進口者,依車型、汽缸容量不同,分別適用第一欄稅率50%或40%或30%)

    (二)商港建設費=DPV × 商港建設費率(0.3%)

    (三)貨物稅=(DPV+進口稅+商港建設費) × 貨物稅率

    25%(排氣量2,000CC以下者)

    35%(排氣量2,001-3,600CC者)

    60%(排氣量3,601CC以上者)

  • 加入 WTO 後,如係符合政府採購地區如-歐洲(東歐除外)及北美車廠,無申請人及車輛資格限制.
    如係不符政府採購地區如日本地區/東歐則申請人及車輛需受限制:
    申請人需具留學生/歸國華僑/歸國應聘人員..等限制,且汽車需登記在自有名下一年以上(離最近一次入境台灣日期).
    此車皆需先申請輸入許可證,並於通關後要送鹿港車測中心作測試.
    測試費用如下:
    安全型試檢驗:23,100
    汙染耗能測試:25,100
    噪音量測:11,655
    經檢測合格後,約需近一個月各相關機關如能委會/環保署/交通部路政司等文
    件流程,方可掛正式牌使用.但這文件等
    候期間可以掛臨時牌照方式使用(每次5天,可順延至 8 天,共可申請 3 次臨時牌照使用)

    據我所知留學生一人一生可攜帶一輛登記在自有名下一年以上(離最近一次入境台灣日期)的車回台灣,而且不用扣稅!

    (不知道相關規訂改了沒?)
  • 我朋友也是讀完書運車回台灣
    不過確定是要繳稅的...
  • 經過這麼多年
    還有這個傳言
    告訴你(妳)
    要關稅的,而且c.c.數越大
    稅越重
    不過你(妳)還算聰明,還知道上來問
    不像當年我們都嘛傻傻的運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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