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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調戲」襲胸摸臀判無罪....

好可惡喔... 我真的氣到發抖...
難道我們的法律就是這樣保護我們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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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大城鄉陳姓鄉民被控對早餐店老闆娘襲胸摸臀,還語言輕浮,彰化地院依強制猥褻罪判處他六個月徒刑,但台中高分院卻判他無罪,認為這只是調戲異性,無刑法依據可處罰,只能由被告依「願上天懲罰」的誓言接受「上天」懲罰。

陳姓男子去年五月三日凌晨四時,酒後到大城鄉東港村一家早餐店點了一碗熱豆漿,當老闆娘端來時,他見店中沒其他人,突然伸手摸了她的胸部,還說要吻她,又問她有沒有性高潮,要她形容性高潮的聲音給他聽。老闆娘當時因兩手端著熱豆漿,一時不知所措,陳姓男子喝完豆漿付了帳,又拍一下老闆娘臀部才離去。

老闆娘不甘受辱提出告訴,陳姓男子被彰化地檢署依刑法第二百廿四條第一項強制猥褻罪提起公訴,刑度是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一審法官在判決書中指陳姓男子襲摸胸部即所謂的伸出「祿山之爪」,拍臀為輕佻之舉,均是傷風敗俗的猥褻行為,依強制猥褻罪最低刑度判處六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但陳姓男子不服,向台中高分院提起上訴,最近獲判無罪。

台中高分院的判決書指出,雖然認定被害人確實遭陳姓男子趁機觸摸胸部、臀部,致被害人情緒激動而哭泣,但認為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依立法意旨必須符合列舉的強暴、脅迫、恐嚇、催眠等相類似的「其他方法」,如果解釋為所有違反意願的方法,則趁被害人不注意之際所做的猥褻行為,就像公車上或馬路上趁被害人不注意時碰觸男女的胸部、臀部,甚至在職場上類似不當碰觸的性騷擾行為,如依最低刑度六個月刑責,即不符罪刑相當原則。

高分院法官認為,陳姓男子的行為與強制猥褻罪構成要件不合,僅符合社會秩序維護法調戲異性的規定。法官還在「結語」中引用陳姓男子當庭所說「我可以對天發誓,如果我有半句虛言,我願意接受上天懲罰」指出,如今既然無刑法依據足以處罰被告,「只能由被告依其誓言接受上天懲罰,以稍彌補被害人身心所受之傷害」。

【2003/06/17 聯合報】


  • 法律只留給那些為了自己利益的或是作秀的人
    及只向錢伯伯看齊的人用的吧!....
  • 公布法官姓名!!!
  • j'adore zoom_7
    j'adore zoom_7
    唉...
    台灣的法律早就讓人沒信心了...
  • j'adore zoom_7
    j'adore zoom_7
    突然想到...
    為什麼老闆娘不把熱豆漿倒到那男的頭上呢??

    不過...如果這樣老闆娘會不會就有可能被罰錢??
  • wc
    wc
    強制的意思
    應該包括"非意願下"被猥褻的情況下吧
    法官頭殼壞去囉
    很明顯保護壞人嘛
  • 司法完蛋
    司法完蛋
    如果哪天那位法官的夫人也被襲胸,看他會不會這麼判。
  • wc
    wc
    司法完蛋:
    這件工作就交給你了
  • 既然法律無法保障好人安全,訴諸法律無正義
    社會一定更亂
    因為只好找"營造業"(營營耙耙造)(營營無底造)
    的朋友來私下解決了!
  • 恩.....也可以把熱豆漿倒在他那裡ㄚ~~
    再問他有沒快感ㄚ...
    爛男人......開什麼玩笑!!氣.....
  • 應該挑斷手筋腳筋才對...
  • 老實說
    這種事件真是太多啦~~
    有很多女性甚至碰到了只能哭一哭也不能怎樣~
    她們總是認為"反正也沒人會出來主持正義"
    是呀
    台灣這樣"有錢是老大,法官愛壞人"
    真是令人失望
    不過也是有好人好警察
    但是少了點就是了

    無奈
    女性千萬要懂得自保
    不然就是要反擊
    給那些色狼一點教訓
  • 今天中午的新聞有報
    好像不是這樣一回事
    男方是說他可能不小心有碰到
    而且他跟老闆娘曾有債務糾紛
    老闆娘有可能是故意報復的
    我想法官應該有他的考量
    才做出這樣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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