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收過交通罰單嗎
敝人以前也是以為 只要遵守交通規則就不會接到罰單 但自從最近開始開車上路以來 深身以為台灣之所以成為罰單率最高的國家 並不全是因為人民不守法 而是交通限制不合理 尤其在速限方面 在快速道路或國道上突然有減速過多且沒有特別高危險性的路段 有陷人入罪之嫌 訂定速限不合情合理 簡直將駕駛人當肥羊痛宰 而那些官員卻可坐領高薪每天吃香喝辣 請看專家意見
轉貼交通大執法 可有正當性?
◎葉名山
今年政府編列巨額交通罰鍰約一三○億收入,以兩千三百萬國民平均每人罰鍰約五百六十多元。而台灣一年交通違規舉發件數有二千多萬件,比美國一年六百七十多萬件高出許多。這種現象,一方面代表國人普遍不守法,但另一方面也表示立法、執法面亦有問題,否則為什麼平均每個人,或每個家庭都會收到罰單呢?
不妨從三個觀點來探討此一問題:
一、政府與人民之間具有不對等之權利與義務關係。因法律、辦法、條例等為政府擬定,而執法面,像何處限速多少?或禁止停車等,均屬工程或執法單位片面決定。而用路人僅能在此既有遊戲規則中「玩」,就算其中不合理、不公平。一旦被罰,小老百姓並無能力與政府龐大之機器對抗。
二、違反人性之法令、措施與執法心態。訂定法令是要規範人民之行為,但人有其人性,法令、辦法要盡可能順應人性,而不要背道而馳。因違反人性要完全靠執法來匡正行為,恐事倍功半。舉例說明「人都有走最短路徑之傾向」,亦即一些路口跨越設施要符人性。紅燈可右轉,當其他方向來車不多,或行人不多時,應可原則上開放紅燈右轉,而非警察躲在路角等用路人違規再來取締。省道雙向各兩車道以上,有中央分隔島限速五十,高速公路轉入快速道路限速八十,皆違反人性。在不影響交通安全之下,有陷人於罪之嫌。
三、執法人員亦無法遵行。既然定那麼多罰則,那警員本身是否能遵行呢?常看警局、派出所前,警車、警用機車違規停車;非執行勤務時,警員亦常有違規行為。祇不過其有告發之公權力,而用路人並無法對其告發而已。而警員彼此之間亦是同行緣故,相信會彼此通融,不會告發居多。
轉貼交通大執法 可有正當性?
◎葉名山
今年政府編列巨額交通罰鍰約一三○億收入,以兩千三百萬國民平均每人罰鍰約五百六十多元。而台灣一年交通違規舉發件數有二千多萬件,比美國一年六百七十多萬件高出許多。這種現象,一方面代表國人普遍不守法,但另一方面也表示立法、執法面亦有問題,否則為什麼平均每個人,或每個家庭都會收到罰單呢?
不妨從三個觀點來探討此一問題:
一、政府與人民之間具有不對等之權利與義務關係。因法律、辦法、條例等為政府擬定,而執法面,像何處限速多少?或禁止停車等,均屬工程或執法單位片面決定。而用路人僅能在此既有遊戲規則中「玩」,就算其中不合理、不公平。一旦被罰,小老百姓並無能力與政府龐大之機器對抗。
二、違反人性之法令、措施與執法心態。訂定法令是要規範人民之行為,但人有其人性,法令、辦法要盡可能順應人性,而不要背道而馳。因違反人性要完全靠執法來匡正行為,恐事倍功半。舉例說明「人都有走最短路徑之傾向」,亦即一些路口跨越設施要符人性。紅燈可右轉,當其他方向來車不多,或行人不多時,應可原則上開放紅燈右轉,而非警察躲在路角等用路人違規再來取締。省道雙向各兩車道以上,有中央分隔島限速五十,高速公路轉入快速道路限速八十,皆違反人性。在不影響交通安全之下,有陷人於罪之嫌。
三、執法人員亦無法遵行。既然定那麼多罰則,那警員本身是否能遵行呢?常看警局、派出所前,警車、警用機車違規停車;非執行勤務時,警員亦常有違規行為。祇不過其有告發之公權力,而用路人並無法對其告發而已。而警員彼此之間亦是同行緣故,相信會彼此通融,不會告發居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