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收過交通罰單嗎

敝人以前也是以為 只要遵守交通規則就不會接到罰單 但自從最近開始開車上路以來 深身以為台灣之所以成為罰單率最高的國家 並不全是因為人民不守法 而是交通限制不合理 尤其在速限方面 在快速道路或國道上突然有減速過多且沒有特別高危險性的路段 有陷人入罪之嫌 訂定速限不合情合理 簡直將駕駛人當肥羊痛宰 而那些官員卻可坐領高薪每天吃香喝辣 請看專家意見

轉貼交通大執法 可有正當性?
◎葉名山


今年政府編列巨額交通罰鍰約一三○億收入,以兩千三百萬國民平均每人罰鍰約五百六十多元。而台灣一年交通違規舉發件數有二千多萬件,比美國一年六百七十多萬件高出許多。這種現象,一方面代表國人普遍不守法,但另一方面也表示立法、執法面亦有問題,否則為什麼平均每個人,或每個家庭都會收到罰單呢?

不妨從三個觀點來探討此一問題:


一、政府與人民之間具有不對等之權利與義務關係。因法律、辦法、條例等為政府擬定,而執法面,像何處限速多少?或禁止停車等,均屬工程或執法單位片面決定。而用路人僅能在此既有遊戲規則中「玩」,就算其中不合理、不公平。一旦被罰,小老百姓並無能力與政府龐大之機器對抗。

二、違反人性之法令、措施與執法心態。訂定法令是要規範人民之行為,但人有其人性,法令、辦法要盡可能順應人性,而不要背道而馳。因違反人性要完全靠執法來匡正行為,恐事倍功半。舉例說明「人都有走最短路徑之傾向」,亦即一些路口跨越設施要符人性。紅燈可右轉,當其他方向來車不多,或行人不多時,應可原則上開放紅燈右轉,而非警察躲在路角等用路人違規再來取締。省道雙向各兩車道以上,有中央分隔島限速五十,高速公路轉入快速道路限速八十,皆違反人性。在不影響交通安全之下,有陷人於罪之嫌。

三、執法人員亦無法遵行。既然定那麼多罰則,那警員本身是否能遵行呢?常看警局、派出所前,警車、警用機車違規停車;非執行勤務時,警員亦常有違規行為。祇不過其有告發之公權力,而用路人並無法對其告發而已。而警員彼此之間亦是同行緣故,相信會彼此通融,不會告發居多。

  • 普通老百姓被開罰單,多乖乖去繳罰鍰。自認倒楣,或不好意思宣揚,因為是自己不守法在先。今舉數個本人違規案例加以說明。有些是個人之心存僥倖心理,有些是交通工程措施,或執法心態有檢討之處。

    --曾開車回台北,將車停在延平北路,被拖吊兩次。從此學乖要走十五至二十分鐘將車停在堤防外停車場。此例說明罰鍰可達到改善停車行為。

    --在首次上陽明山仰德大道前,車道在數百公尺前即縮為一車道,而左邊有四至五車道均為左轉。此對外地開車者非常不公平。此標線應採漸變路段,而非警員用照相機逕行拍照告發,此屬交通工程設施不當,與執法警員心態可議。

    --在台北市環河快速道路一般屬限速八十,為何在環河市場平面道路突然限速為六十,而被拍照告發。此路段限速突然改變,雖有警告標誌,但在高速行駛中一般駕駛者並不會注意到。本人觀測此處限速為六十並不合理,其無安全顧慮。應有陷人於罪之嫌,屬濫用公權力。

    --其他如高速公路銜接快速道路,國道四號限速八十,中投公路限速七十等,因車速突然改變所造成大量違規,限速合理嗎?真有安全顧慮?。

    政府應以營造良好與安全的交通環境為職責,用路人亦應遵禮守法來配合。但對以上所舉數例,無論在執法面或交通工程設施多有爭議之處,筆者建議:

    一、民意代表舉辦公聽會,全面檢討有爭議之法規,與交通工程措施(如標線、標誌等)。

    二、對執法人員交通違規應有一制衡機制。如加強內部監督機制,授權民眾有檢舉之權。如此要守法大家一齊守法。

    三、法令與辦法訂定與違法行為之關係,執法人員心態與教育訓練,罰鍰之使用與分配。此等課題值得學術界進一步研究探討。

    (作者為逢甲大學交通工程與管理系副教授)


  • 都沒人理我
    我自己推!!!
  • bmw

    不要這樣摟
    我也幫你推......
    雖然在警局上班
    但是之前也是天天上齊步專案
    一天出去開ㄉ罰單 都是逕行舉發ㄉ
    平均80張
    最多ㄉ時候160張
  • 贊成守法應大家一起守法,獎勵民眾檢舉,執法者應以身作則,執法時應一視同仁,不徇私,不畏權貴
  • 這些速限的規定有考慮到合理性嗎
    真懷疑
    還有只要一修路 快速道路的速限就突然降到40 根本沒有這麼危險 例如只是封閉路肩 而駕駛人平常就不會走路肩呀
    他是要我們塞成一堆 還是要突然煞車造成連環車禍呀
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