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貼:愛書的小孩 被誤當作小偷

10月24日姑嫂三人帶著三個孩子到中友(台中)百貨公司購物,
由於孩子喜歡看書,又因中友正值購物節,人潮擁擠,所以在購物前,
我們先讓孩子到位於十、十一樓的誠品書店看書,
並交代她們如找到想要買的書,等我們到誠品會合時,再刷卡結帳,
想不到的是,在購物的途中,我女兒及嫂子的女兒卻成了「偷竊現行犯」。
她們想看的書,大都被膠膜封了起來,兒童閱覽室又人滿為患,
過了一段時間,她們即因百般無聊,拿著表姐委託購買的雜誌,
信步到處走,希望看到我們來,也因此邁出了那道所謂的「門」。
在她們的眼裡,十樓和十一樓都是誠品書局,
由十一樓走下靜止的電扶梯,想再度的由十樓走進誠品,
在接近櫃檯前,即被一位陳小姐攔阻下來,並問她們:「妳們這本書付錢了嗎?」
女兒回答:「還沒。」
在孩子還沒有搞清楚狀況前,就被帶往櫃檯,
又問:「妳們幾年級?」
孩子們回答:「五年級。」
又問:「妳們知不知道還沒有付錢走出這道門,妳們就算是小偷?」
她們回答:「我們不知道那是門阿!要不然我們再把書放回去,可以嗎?」
她們聽到的回答是:「不可以!」
又問:「妳們的家長呢?」
女兒回答:「我媽媽她們去換東西,也去買東西!」
小姐接著又問:「還有其他人嗎?」
女兒回答:「還有哥哥,但他現在不在這裡。」
接著就被帶到了辦公室,另一位李小姐又重複之前的問題,
並強調她們的行為代表的就是小偷。我的女兒這時候已經被嚇的哭了,
任憑她們如何說明並非故意,李小姐仍一口咬定她們就是小偷,
要求兩個飽受驚嚇的小孩子寫下姓名、年齡、學校名稱,
並立下蓄意偷竊的悔過書,再讓我姪女與一位工作人員出來找我們,
並廣播我與嫂子的名字,要我們到誠品。
我們正位於人聲鼎沸的樓層,嫂子說好像聽到廣播我們的名字,
但內容聽不清楚,且三人中,只有嫂子聽到,以為是聽錯了,
這時與孩子約定的時間未到,購物完後,才上樓與孩子會合!
一抵達誠品,正好碰上由誠品辦公室走出來找我們的兒子,他兜頭一句:
「妹妹她們出事了,她們被當成小偷,現在正在誠品辦公室裡。」
我們十分震驚,跟著兒子走入辦公室,看到兩個眼睛哭的紅腫的孩子,
及擺在桌上蓋上鮮紅指印的悔過書,一看到悔過書中的「偷竊」兩字,

續..........
  • 登時我們氣的血直往腦門衝,並問她們憑什麼這樣做,
    李小姐冷冷的說:「妳們的孩子把我們的書帶出了誠品的大門,
    這就是小偷的行為,如果每一個人都像她們一樣,
    我們誠品不就要倒閉了嗎?」
    我問已經哭的唏哩嘩啦的孩子:「媽媽不是交代你在這兒等我們回來結帳嗎?妳們為什麼走出去?」
    女兒委屈的回答:「我不知道那是門口阿,我只是到處走走,看妳們回來了沒。」
    我們問李小姐:「小孩子並非蓄意偷書,只是不小心將書帶離了妳們門口,而她們也沒有意識到已經跨出了妳們的大門,妳們憑什麼讓孩子寫這樣的東西,硬認定她們是小偷?」
    另一位小姐答:「有很多人眼睜睜看著她們把書帶出去的。」這樣的回答讓我覺得好可悲。
    如果當時在場的是我,別人的孩子不小心步出誠品的門,
    我的第一個反應是要趕緊過去跟那個孩子說:「你的書還沒有付款,不能走出這個門喔!」
    而不是眼睜睜的看著他被當成小偷。
    嫂子問:「我們是不是把九十九元的書款付了就可以帶孩子離開?」
    李小姐說:「你們有兩條路可以走。」
    我們問:「哪兩條路?」
    她答:「門口有寫,請妳們其中一位媽媽去看。」

     我們哪有心情去看,只是要她直接說給我們聽,
    她答:「還是請妳們其中一位媽媽去看。」
    大姐問她:「請問你是什麼職銜?什麼大名?
    我們不能跟一位不知道名號的人討論這樣的事情。」
    他說:「我的姓名就在我的名牌上。」名牌上三個字是「李美慧」。
    他這樣的態度讓我們十分惱怒,只好讓兒子到外面去看那告示,
    兒子說寫著要罰書款的二十倍,
    我們問:「你的意思是要我們付20倍的書嗎?」
    她答:「妳們有兩條路可以走,一是罰二十倍,一是叫人來處理。」
    大姐問:「你的意思是給錢或報警嗎?」她回答沒錯。
    我們問:「你知不知道這樣做對孩子的心靈會造成多大的傷害?她們明明不是有意,兩手空空的毫無遮掩的拿著那本表姐要她們代購的Here雜誌,不小心走出了妳們大門而已,妳們為何要這樣冤枉孩子?如果是你的孩子遇到這樣的事,你做何感想?」
    她答:「這給了她們一個很好的機會教育,讓她們明白什麼事情不該做,本來把孩子放在這邊就是妳們的不對。」
    我們再問李小姐:「我們是不是可以把悔過書跟孩子帶走?」
    他說:「不可以。」並重複「我說過妳們有兩條路可以走。」
    嫂子盛怒之餘,掏出兩千元,就往桌上丟,我也一腔怒火,拿出兩千元丟到桌上,並把原先那兩千元拿還給嫂子,我顫抖著聲音說:「書一定是我女兒拿的,因為是他的表姐委託他購買的,錢應該由我來支付。」
    嫂子要付,我堅持他拿回,嫂子拿了那兩張「悔過書」就撕了,
    並問:「現在我們可以走了嗎?」
    她說:「可以。」
    並將那本「贓書」推給我們,我憤而將書往椅子上摔,「誰要妳們這本爛書!」
    在下樓的途中,我們摟著兩個受驚嚇的孩子,安慰她們,告訴她們人難免會有疏忽的時候,只是妳們運氣不好,遇到這樣的人,以這樣冷酷的方式對待妳們,以後妳們無論在什麼地方都要小心注意,別讓自己再遇到這樣的羞辱,她們回答:「以後我們再也不敢到誠品去了。」
    何只是小孩子不敢去,就連我們幾位要買書就往誠品跑的母親,都對誠品寒了心,我覺得荒謬的是,李小姐竟能如法官般,在小孩子的父母都不在身邊時,逼她們承認自己是小偷,寫下悔過書,尤其是與我女兒同年的姪女,並沒有拿任何物品,也無辜的被當成共犯寫悔過書。
    走出中友的大門,我忍不住痛哭失聲,
    為什麼我們要蒙受這樣的恥辱?
    續.........

  • 為什麼我們的孩子要因為一時的疏忽,而烙印難以抹滅的傷痕?
    到過誠品中友店的人都知道她們位於十,十一樓,
    販賣空間的規劃與出入的設計,是很有可能讓孩子走了出去還不自知,
    更何況我們的孩子走出去時也沒有絲毫要逃離的意思,
    只是引首等待母親的到來,她手無長物,根本無處遮掩手上那本書,
    誠品的服務人員真的連這樣的情形都無法分辨清楚嗎?
    我們向中友百貨的客服部表述強烈的不滿之後,
    誠品的陳店長已經來電致歉,並願親自來訪,退還我們付的錢,
    表示將盡量聯絡那位李小姐,說明李小姐已經承認自己的處理態度不好,
    但是李小姐也表示她只是依照公司的規定行事,我們接受陳店長的道歉,
    但也必須將這件事情披露,讓店方正視這個問題。

    《誠品事件與商店的標語》

    相信很多人都有在商店看到偷竊罰二十倍的標語
    不過在這裡鄭重告訴大家
    那標語的性質是屬於懲罰性違約金
    但重點是"他是違反民法72條有背於公序良俗之法律行為,是無效的"
    所以如果有發生此種問題儘管不需理他
    當然竊盜罪是非告訴乃論
    如果不私了絕對沒完
    不過誠品事件就必須證明小朋友的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如果真的鬧下去也是不起訴處分
    如果我是他家長會等到真的送到地檢署就提其反訴誣告
    並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依民法195條請求賠償慰撫金並要求登報道歉
    另外附帶一提
    一般商店有所謂貨物售出概不退換的標語
    那也是一個放屁的標語
    因為根據消保法與民法的規定
    瑕疵擔保責任雖可以預先契約免除
    但標語上之定型化契約屬違反買受人支付價金與標的物無瑕疵之對價上平等
    依民法247條之一即消保法12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應屬無效
    所以不要讓你的權利睡著了
    有爭議去找消保官吧
    再不然錢多時間多就去法院民庭告到他爆
    你會贏的!.....不過會等很久而且花很多錢.....
  • 唉!!現在消費者的權利真是要完全靠自己努力了!否則真是莫名其妙就會被吃掉!!
    真想不過堂堂的誠品竟是這般的不講理!過份!!!
  • 在文章的後面的確是有道歉
    但.....傷害以經造成
  • 我覺得那位李小姐跟我們分店的另一位正職的態度好像...得理不饒人,最糟的是他自以為有理...
    我真的覺得小朋友好可憐喔
    一定受到很大的驚嚇了.......
    ~>_______<~
  • 員工訓練該加強
  • 好過份的員工喔!!

    器使人了

    好想扁他
  • 事情都已經發生了,對小朋友也造成傷害了
    事後在去道歉有用嗎??
    道歉小朋友的心靈就可以彌補嗎?
    這個店員真該死,有這種店員該殺頭,不然誠品別想開了o
    一傳一十傳十,店家最怕碰到這種問題,一傳風聲就鬧大了,誠品還能開嗎??
    罰20倍其實只是警惕作用罷了,店家因該都知道何必為了區區一本雜誌搞壞店裡的名聲o
    這個店員該請她走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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