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之意義
緩刑係法院對被判處二年(少年犯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被告,同時宣告於一定期間內暫緩執行其刑之獎勵犯人遷善之制度。
緩刑之要件
必須以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或以前雖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但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而法院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又緩刑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緩刑之撤銷
受緩刑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緩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因過失犯罪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緩刑之效力
緩刑期滿,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不再執行,與未曾受刑之宣告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