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

有人知道什麼是"緩刑"嗎?
  • 緩刑之意義
    緩刑係法院對被判處二年(少年犯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被告,同時宣告於一定期間內暫緩執行其刑之獎勵犯人遷善之制度。


    緩刑之要件
    必須以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或以前雖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但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而法院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又緩刑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緩刑之撤銷
    受緩刑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緩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因過失犯罪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緩刑之效力
    緩刑期滿,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不再執行,與未曾受刑之宣告相同。
  • 被法院判處刑罰的人,如果被宣告緩刑,刑罰就可以暫時不必執行,也就是短時間內可以不到監獄去坐牢。不知道這種暫時不必坐牢的措施,有沒有條件需要配合?如果有條件的話,這些條件到什麼時候才會消失?都是他很想知道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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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個人犯了罪被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不問應執行的刑度是長是短,一律都送到監獄裡去執行,在貫徹有罪必罰的理念下,這樣做法固然是沒有錯。我們知道監獄雖然是一個教育受刑人改悔向善的地方,不過對於一個犯了過錯的人,使他能夠變化氣質,重作新人,必須要經歷一段長時間的教育,才會收到潛移默化的功效。對於一些並無前科,本性善良的人,只是偶然失慮,受到短期自由刑的宣告,如果不問青紅皂白也都送到監獄去執行,由於刑期不長,不但起不了教育刑的作用,反而因為監獄龍蛇雜處,容易感染到犯罪的惡習,使初犯的人成為監獄的常客,都是社會大眾所不願見到的事情。因此,世界各先進國家在刑事政策上,都力求避免把受到短期自由刑的宣告者送到監獄中去執行,其中緩刑就是替代短期自由刑執行的最好方法。所以我國刑法順應世界潮流,也有緩刑制度的建立。

    犯了罪的人在什麼情形下,法院可以宣告緩刑呢?依據我國刑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宣告緩刑要符合四個條件:第一、法院判決的宣告刑必須是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一些重罪是不可緩刑的,像殺人罪要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除非法院把法定本刑一減再減,從十年減到二年,才可以宣告緩刑,這種機會並不多,因為法院減刑也要有法律上理由,不是想減就可以減的。第二、從來沒有因為犯罪而受到有期徒刑的宣告。如果過去犯的罪是被法院判處拘役或者罰金,就不生影響。第三、以前雖然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的宣告,經過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五年以內未曾再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的宣告。第四、須法院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宣告緩刑除了要符合上面三種客觀的條件以外,還要有「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的主觀條件。究竟有沒有暫不執行為適當的情形,法院應該從犯罪的一切狀況、犯罪後的態度和國家的刑事政策加以審酌,並且有自由裁量的權限。所以,法院對於合於緩刑條件的案件,在審酌過後,沒有宣告緩刑,這件判決也不會產生違法的問題。

    有罪的判決所處的刑,同時被法院宣告緩刑以後,只要判決確定,所宣告的刑,除了宣告沒收的部分仍然可以執行以外,都不必執行。等到法院在判決中所宣告的緩刑期間,最短二年最長五年期滿以後,緩刑沒有被法院用裁定撤銷,依刑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所宣告的刑就失去效力。與沒有犯過罪一樣。

    在緩刑期間以內,有那些情形會導致緩刑被撤銷?可分為應撤銷和得撤銷兩種:應撤銷緩刑依刑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有兩種情形,第一、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第二、緩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有這二種情形之一者,緩刑的宣告必須撤銷,毫無討價還價的餘地。第二、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違反保護管束規則情節重大,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法院視情節得撤銷緩刑。撤銷與否法院有審酌的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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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葉雪鵬先生(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法務部網址 http://www.moj.gov.tw/(本文轉載自法務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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