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呀!什麼爛公司~~~~~~~~~~~

今天老妹回家後一如反常突然哭了出來...一問之下原來薪水被扣了一半,而原因是她太常遲到(也不過比上班時間慢了幾分鐘)更氣人的是老闆娘對人不對事(看她不順眼)
其他人遲到居然都沒扣錢...
好歹她也做了5年,跟她同時進公司的人都紛紛加薪就她沒有...忍氣吞聲的結果卻換來這種待遇!其他福利不講(根本沒有福利)假日還要常常要輪班值勤.....
我就叫她別去了,這幾天薪水不要了,送她!!!
擺明了欺人太甚!!變相的叫人自動辭職
爛公司叫"羅X光學眼鏡公司"
  • 你要不要詢問一下勞委會有無申訴管道?
    因為公司就是要你自認倒楣,若你已打算以離職為前前,何不為自己討一個公道?別讓爛公司出頭天,偶支持你啦!
  • 對啊!超過分的
    再怎樣都要維護自我權益唷
    不過那種老闆娘 我看多呆再她公司一天就多倒楣一天
    不做也好
  • 謝謝大家的回應!!
    真的好生氣(雖然我不是當事人),怎麼會有這種爛人和爛公司...
    可是我妹妹是那種會吃悶虧,自認倒楣的人(要是我一定甩頭就走)
    我想這幾天她會做出決定ㄉ...
    還有我從未看到她如此難過呢~
  • 芮塔,
    THANKS!

  • 想想我..你妹就會覺得幸福很多囉
    我本來薪水三萬多喔..不算高也不算太低啦
    結果公司就說經濟不景氣
    薪水扣半..除非開發到新客戶..很慘吧
    結果昨天發薪水,一看我這個月薪水總共才收到
    八千元....天呀,叫我怎麼活呢0...
    我去打工賺的都比這個還多吧
    而且開車還不補助油錢喔夠慘了吧...
    我也不知道要不要繼續做下去
    畢竟年底了找工作不容易說
  • 這樣的情形其實可以自行離職並要求公司發與遣散費的..

    以下是勞動基準法中所提到可訴請遣散費條例提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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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第十七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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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是要怎麼告呢??
    我之前職務由公關便成業務時
    只有口頭告之,職務還是公關
    可是薪水就被扣了,而且沒有簽訂任何明文契約
    所以我要告應該還站的住腳吧?
    只是以後找工作人家會不會不敢用我啊?
  • 建議"媒體"比"勞委會"好用~
    大家不覺得.......
    那是((((((((((資))))))委會
  • 現在真的很多公司都用找碴的方式逼員工自動離職,而且都從資深員工下手,遠房親戚也是在某公司做了三十多年了,因不景氣一直找她麻煩要逼她離職而且不給退休金,看到辛苦為公司盡心力的員工最後卻如此真難過.
  • 我也很慘,賺錢公司賺、出了差錯要賠錢就要業務賠,公司完全不負任何責任,更扯的是會計還挪用公款,做帳做的亂七八糟,這下子我看我賠不完了,誰能救救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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