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公告訂定 重金屬汞(水銀)之殘留量不得超過1ppm
行政院衛生署公告訂定
「化�品中含不純物重金屬汞(水銀)之殘留限量規定」,並自即日起實施,轉請 查照。
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97年1月23日衛署藥字第0970302603號公告辦理。
二、依據衛生署72年11月3日衛署藥字第416785號公告規定,汞(水銀)及其化合物成分係不得添加於化�品中。
三、化�品於製造過程中,如因所需使用原料或其他等因素,且技術上無法排除,致含自然殘留微量之重金屬汞(水銀)時,則其最終製品中所含不純物重金屬汞(水銀)之殘留量不得超過1ppm(0.0001%)。
「化�品中含不純物重金屬汞(水銀)之殘留限量規定」,並自即日起實施,轉請 查照。
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97年1月23日衛署藥字第0970302603號公告辦理。
二、依據衛生署72年11月3日衛署藥字第416785號公告規定,汞(水銀)及其化合物成分係不得添加於化�品中。
三、化�品於製造過程中,如因所需使用原料或其他等因素,且技術上無法排除,致含自然殘留微量之重金屬汞(水銀)時,則其最終製品中所含不純物重金屬汞(水銀)之殘留量不得超過1ppm(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