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經過忠孝東路的中心診所醫院,看到外牆跑馬燈靜止地秀出一排字幕「不要被廣告迷惑」(還是「不要因為廣告迷失了」?)覺得真是有趣,一定要跟各位聊一聊。
我國的法規對於醫療廣告規定甚嚴。醫療廣告只能以醫師姓名,主診項目(這部分還要經過政府公告的或是確實疾病才行。如隆乳這樣的字眼就是違法的!)(我們的國家真是處處充滿驚奇,不是嗎?)還有電話,地址等等。只要內容超過這些限制,您就會成為罰款對象。我身為美容醫學醫學會常務理事,也常常被出版社諮詢:「什麼樣的稿子不會被罰?」「聽說茉莉剛剛被罰完…」。
這樣的嚴格規範可能跟我們一直奉美國為宗主國有關,也可能跟長久以來的政治箝制有關。從日據時代到國民黨,以至於解嚴的今天,應該很少人會同情醫師。盡可能加以管制裁示方便統治之道。無論如何,我國確實與中國大陸不同,每每看到中國大陸的電視廣告,真是瞠目結舌...
法令的修改確實跟不上時代腳步。這件事情不需要太多思考,隨便誰都可以舉出三百八十個例子—每天分配一個,一年還有餘。在FG上面聊久了,我常常在觀察這些偽裝成「路人甲」,「路人乙」的業內同仁們(有一個笑話,路人乙往往不是護理人員,倒是先生娘多一些¬…)除了道德上(還是效用上?)不好為自己宣傳的考量外,真的很清楚主管機關多如牛毛的相關規定嗎?
這也就是我一開始回答問題,就決定使用本名,除了「大丈夫行不改名,坐不改姓」的堅持外,還有就是信任,與直接避開廣告嫌疑。用了本名,總不好說三道四吧。後來經營部落格,想一想,就廣義的「廣告」定義來說,難道雙向溝通與探查民眾(顧客?)需求不算是行銷很重要的一環嗎?
醫療廣告規範的究竟是醫療廣告,還是不實宣告?如果是前者,限制醫療廣告究竟是造福了誰,限制了誰?如果是後者,我們已經有一大堆民事賠償與刑事詐欺等規範,有必要特別為一個行業設立這麼多的規定嗎?
這不是單純有關醫療行業的問題,也不是有關醫療商業的問題,基本的問題是經濟學上說的「交易效率」。
之前有機會跟衛生署醫政處薛瑞元處長開會,會中談到醫療廣告的限制。薛處長果然是個明白人。當時有許多醫界前輩用「統治遺毒」的說辭向薛處長爭取開放,薛處長只淡淡說了一句話「如果開放了廣告,你們確定可以打得過財團嗎?」
眾皆默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