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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94 年 01 月 06 日 第 2 則
賀寶芙公司違反公平交易法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94年1月6日第687次委員會議決議,多層次傳銷事業美商賀寶芙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賀寶芙公司)於辦理參加人終止契約退貨退款中,扣除2%刷卡手續費,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2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20萬元之罰鍰,並命停止違法行為。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賀寶芙公司於參加人終止契約之買回商品個案,倘參加人以信用卡刷卡方式購買商品,且渠等請求買回商品之期日,已逾信用卡付款可刷退之期間,該公司均於退款中扣除2%之手續費。賀寶芙公司雖稱,被處分人之參加人以信用卡方式購買商品,發卡銀行均收取每筆交易金額2%之手續費,參加人請求買回商品之期日,倘逾信用卡付款可刷退之期間,已無法再向發卡銀行申請沖退該筆交易,基於使用者付費之理由,而於退款中扣除2%刷卡之手續費。然依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2第2項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參加人終止契約時,買回參加人所持有之商品,僅得扣除「因該項交易而對參加人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時,其減損之價額」,被處分人扣除2%之手續費,尚非法定可扣除之項目,不能以使用者付費的理由,阻卻行為之違法性,核其行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2第2項規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經審酌賀寶芙公司違法行為之動機、目的、預期之不當利益、對交易秩序之危害程度、持續期間、所得利益、違法行為所得利益、事業之規模、違法後悛悔實據及配合調查等情狀,爰處新臺幣20萬元之罰鍰,並命停止前揭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