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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 / 可以這樣縱容嗎?
有一個會員老是用攻擊性語言攻擊別人,而且有很多人也被他攻擊過,我只是就事論事,述說自己的見解及想法,,以下是我發表意見後,他攻擊我的留言,我把這留言張貼上來給各位觀賞:
FashionGuide會員id--summerpiapia
『你他媽的又是個什麼東西,還敢罵老子,操你媽個ㄅ一,娘在叫你吃奶了,你怎麼沒刷牙還在這裡叫囂....操你祖宗十八代,老子想買LV關你個鳥事,你在日本為了買個LV跑去援交,你他媽的還有臉在這邊丟你媽的臉~~~有膽子出來讓老子會會你到底是有幾根毛』
請問這樣還可以縱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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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乂小綠柚子的話:
哈哈~說的好!不過是否太污辱狗了~有時候我都覺得狗的狗品及格調都比他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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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妳真的氣不過就走法律途徑
畢竟這種話已涉及公然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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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的話:
建議妳真的氣不過就走法律途徑
畢竟這種話已涉及公然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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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也不要罵那種人是狗拉
這樣只會貶低狗的可愛而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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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十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另外在網路上公然侮辱或誹謗他人,在民事方面是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權【名譽】,因此被害人可以依以下三法條請求賠償。
※民法第十八條(人格權之保護):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民法第一八四條(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一九五條(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如果情況變為只有兩人,甲罵乙,雖然沒有第三者得知或是有散佈內容的意圖,但乙方對甲方所說的內容感到不適、嚴重影響人格,也可以民法第一九五條請求精神賠償。
不過前提是要留有證據。
加油 這人講話真的很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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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各位:
果然世界上還是有公義的~
感恩各位~
希望有受過這位仁兄或是小姐(目前不確定是男是女)的公然污辱者~
希望大家站出來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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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她去看心理復建科,可能尚未嫁來台灣前
被四處迫害,四處看不起 = = 嫁來台灣後日子過太好
但還是治不好他的被迫害妄想症.. = = 他等一下看到會咬我.我去買寶路備用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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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行為已經明顯涉及刑事罪,
該位網友留下了這麼大的侮辱「證據」,
那麼你提告也是很理直氣壯的,
訴諸法律途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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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版主尋求法律途徑解決
那個summerpiapia的想法與說詞真的離譜到令人傻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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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美美的魚的話:
建議版主尋求法律途徑解決
那個summerpiapia的想法與說詞真的離譜到令人傻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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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yung55:
如果這位發言攻擊我的人如果是大陸新娘,假設她符合『公然污辱罪』,這樣的罪可以將她遣返回大陸嗎?謝謝您~
有這種人存在真令人不舒服~
簡直是語言暴力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