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停10分鐘 竟被告竊佔
〔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臨停10分鐘,竟被告竊佔!檢察官認「車輛屬隨時可移動之交通工具,非一經停放即固著於土地而難以移動之固定設備」,被告車主獲不起訴處分。<br />桃園縣4名地主控告13名車主,去年9月14日早上9點多,將車子停放在其位於平鎮市金星段的私人土地,其中鍾姓男子還在上頭蓋車庫,得知被告車主紛紛喊冤,鍾男說,曾與4名地主簽切結書使用土地,去年9月14日地主卻要求他拆掉,他隨即在3天後自行拆除,沒有要竊占的意思;另12名車主也大聲喊冤說:「該地段很多人停,才會跟著停在該處,怎知會被告還得跑法院!」<br />彭姓車主說,當天因工作關係,臨停1天而已;陳姓車主稱,看有車子停才停,才停了幾個小時;張姓車主說:「我更冤!我才放10分鐘!」該地也沒標示為私人土地、禁止停車。<br />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認為,鍾男在地主告知後已拆除車庫,另12名車主也只是臨停,未有架設固定設備強占土地之意,偵結不起訴。<br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0138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