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 / 【消基會法律委員調查】荷銀梵谷白金卡違法違約計算回饋金事件
各位網友大家好:我是劉宏恩老師(台北大學法律學院教授、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法律委員會委員)的助理。劉老師目前正在針對「荷蘭銀行梵谷白金卡」違法違約計算回饋金及其涉嫌不實廣告的事件進行調查,預計在蒐集一定人數消費者之受害資料後,提報消基會專案討論,並向行政院金管會、公平會正式提出檢舉。
麻煩各位網友先耐心看完最底下的事件背景說明。若您發現有可能遇到類似的情形,請您依序採取底下的進一步行動:
1. 向荷蘭銀行查詢您的梵谷白金卡的核卡日期,並查詢目前的現金回饋數額;
2. 依據上述核卡日期,比對您的刷卡帳單資料,並依據底下說明的60天或90天期間的計算方法,確認荷蘭銀行是否違法違約A走了您應得的現金回饋(或無息回饋);
3. 如果您計算確認之後,發現荷蘭銀行確實A走了您應有的現金回饋,請您回信到我在PTT站的帳號信箱,並請留下您方便的連絡方式。
謝謝!
PTT: orange32 Email: orange32.bbs@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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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銀行梵谷白金卡違法違約計算回饋金」事件:調查背景
一、依據荷蘭銀行梵谷白金卡之申請書、媒體廣告及網頁說明,凡是於2007年2月28日前申辦荷蘭銀行梵谷白金卡,且於2007年3月31日前獲核准之該行信用卡新戶,將可享有「核卡日後60天內,於四大通路消費10%現金回饋」及「核卡日後90天內,刷卡消費0%循環信用優惠利率」之專案優惠。
二、荷蘭銀行上述信用卡申請書之內容,已構成其與消費者間契約之明文約定。又,該行媒體廣告及網頁說明之相關部份,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之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三、荷蘭銀行上述專案之回饋辦法及公告中,關於「60天」期間之計算,已與消費者明文約定「核卡日『後』60天」之計算方式,其文義上之「後」字已明文排除將「核卡日當日」算入。而且,依據民法第120條第2項之規定:「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因此,無論是基於契約之約定,還是基於法律之明文要求,「核卡日當日」皆不得算入「60天」之期間,此點於法律上毫無疑義。(無息回饋之「90天」期間之計算亦同)
四、舉例言之,荷蘭銀行若於2006年11月6日核准消費者甲(該行新持卡人)之梵谷白金卡,則其「四大通路消費10%現金回饋」之「60天」期間,依據契約及法律之規定,應自2006年11月7日起算,2006年11月6日當日不得算入。計算之結果,「60天」之期間應至2007年1月5日晚上12點才屆滿。凡是於2007年1月5日晚上12點之前入帳之四大通路消費,荷蘭銀行皆應依10%比例計算現金回饋。
五、經過劉老師近一個多月來的調查,並已獲得荷蘭銀行客服中心親口證實:荷蘭銀行於計算上述「60天」及「90天」之期間時,率皆將「核卡日當日」計算在內,使消費者平白損失上述期間最後一日消費之專案現金回饋或無息回饋。雖然經過消費者多次向該行反應,目前荷蘭銀行仍然拒絕修改其電腦系統、並拒絕將最後一日之現金或無息回饋補發予消費者。
六、上述違法違約計算「期間」始末之情形,多數消費者極易因一時不察、或不瞭解法律上「始日不算入」之明文規定,而導致權益受損。類似之受害個案應該人數極多,而且極可能不只荷蘭銀行一家業者採取上述違法違約之計算方式,值得其他銀行信用卡之持卡人注意。
麻煩各位網友先耐心看完最底下的事件背景說明。若您發現有可能遇到類似的情形,請您依序採取底下的進一步行動:
1. 向荷蘭銀行查詢您的梵谷白金卡的核卡日期,並查詢目前的現金回饋數額;
2. 依據上述核卡日期,比對您的刷卡帳單資料,並依據底下說明的60天或90天期間的計算方法,確認荷蘭銀行是否違法違約A走了您應得的現金回饋(或無息回饋);
3. 如果您計算確認之後,發現荷蘭銀行確實A走了您應有的現金回饋,請您回信到我在PTT站的帳號信箱,並請留下您方便的連絡方式。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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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銀行梵谷白金卡違法違約計算回饋金」事件:調查背景
一、依據荷蘭銀行梵谷白金卡之申請書、媒體廣告及網頁說明,凡是於2007年2月28日前申辦荷蘭銀行梵谷白金卡,且於2007年3月31日前獲核准之該行信用卡新戶,將可享有「核卡日後60天內,於四大通路消費10%現金回饋」及「核卡日後90天內,刷卡消費0%循環信用優惠利率」之專案優惠。
二、荷蘭銀行上述信用卡申請書之內容,已構成其與消費者間契約之明文約定。又,該行媒體廣告及網頁說明之相關部份,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之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三、荷蘭銀行上述專案之回饋辦法及公告中,關於「60天」期間之計算,已與消費者明文約定「核卡日『後』60天」之計算方式,其文義上之「後」字已明文排除將「核卡日當日」算入。而且,依據民法第120條第2項之規定:「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因此,無論是基於契約之約定,還是基於法律之明文要求,「核卡日當日」皆不得算入「60天」之期間,此點於法律上毫無疑義。(無息回饋之「90天」期間之計算亦同)
四、舉例言之,荷蘭銀行若於2006年11月6日核准消費者甲(該行新持卡人)之梵谷白金卡,則其「四大通路消費10%現金回饋」之「60天」期間,依據契約及法律之規定,應自2006年11月7日起算,2006年11月6日當日不得算入。計算之結果,「60天」之期間應至2007年1月5日晚上12點才屆滿。凡是於2007年1月5日晚上12點之前入帳之四大通路消費,荷蘭銀行皆應依10%比例計算現金回饋。
五、經過劉老師近一個多月來的調查,並已獲得荷蘭銀行客服中心親口證實:荷蘭銀行於計算上述「60天」及「90天」之期間時,率皆將「核卡日當日」計算在內,使消費者平白損失上述期間最後一日消費之專案現金回饋或無息回饋。雖然經過消費者多次向該行反應,目前荷蘭銀行仍然拒絕修改其電腦系統、並拒絕將最後一日之現金或無息回饋補發予消費者。
六、上述違法違約計算「期間」始末之情形,多數消費者極易因一時不察、或不瞭解法律上「始日不算入」之明文規定,而導致權益受損。類似之受害個案應該人數極多,而且極可能不只荷蘭銀行一家業者採取上述違法違約之計算方式,值得其他銀行信用卡之持卡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