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對黃子容小姐鄭重道歉

此為我在2007年1月5日對於黃子容小姐的發言的網頁連結
http://www.wretch.cc/album/show.php?i=sabrinawen&b=28&f=1442550588&p=7

您不只一次說過你認識誰誰誰,也有說過你的筆記本很重要不能丟,因為裡面都是有名藝人的電話; 
我跟您同事一年以上,您也給我看過你當時所謂的老公的出遊照片,但我從沒看過你先生本人來補習班找你 
以上這些都是事實,但是我聽傳言而在網路上說你是別人的外遇對象,且誤以為真,對你所造成的傷害感到非常抱歉 

現在這一篇討論原文經您的要求已被板主刪掉 
我必須說,從頭到尾只有發表過一次關於您的文章,那一篇討論主題不是我開的,也沒有"一再"散撥謠言。關於您的靈異體質與在電視錄影中被鬼上身,這跟我沒關係我也沒有參與任何討論。我也不像那些支持您的朋友所形容的,想出名/需要目光焦點/或是因為你有名就想傷害你,我目前在美國讀書根本沒時間看電視也沒時間去攻擊你,更沒想要在FG出名。 

當您發現那篇文章的時候給我的留言我正在忙期末考,所以沒有馬上回應。我留言了三次給您也沒有消息,所以我直接在fg公開道歉。 

祝  事業如意,身體健康 
  • 唉唷~剛剛不是還有一篇什麼來的..(忘了)
    我就是懶的解釋的那種~除非對方跑來挑明要跟我好好拼一下我才會講一大篇~

    不要再讓版主2難了..

    版主部落格在哪?_?
  • 我覺得當看完留言後我覺得......如果你是黃小姐的話你會該如何是好.我相信網路也是有公平與正義的.我是看完各位留言後到黃小姐的布羅格去看看.我感覺有些人對黃小姐太不公平了要知道當一個人的名譽被別人在網路污陷時.很快就會傳遍千里.這對當事人的傷害太深了。我覺得我應該同情黃小姐所受的傷害,況且我覺得黃小姐應早就原諒s小姐了,因為一位公眾人物如果要出名或攻擊他人的話,早就召開記者會,利用各地新聞媒體大肆宣染囉.我覺得大家應該同情黃小姐.....
  • Statice的話:
    ㄝ尼的話:
    太多話了~先省略

    你會這樣問
    難道你認定黃小姐會因為我的發言而去告版主?
    那麼我是不能說這些話了?
    我的發言對黃小姐造成威脅
    所以間接害版主被黃小姐遷怒而挨告
    所以我只能跟你一樣繼續盲目討饒?
    **********************************************
    乖~哪裡認定了!我沒說你不能講啊!你該理性一點~
    誰在盲目求饒了?哪一點??真想聽聽是哪一點耶^Q^

    人家版主都PO一篇道歉了~你還來添油加醋的!
    這不是跟版主有仇?你破不急待想看版主被告啊??
    =======================================

    我添油加醋?
    那就是我所說的命中要害了!
    所以造成黃小姐的不悅
    進而促使黃小姐遷怒版主要告版主
    縱使版主都已經依照黃小姐所要求的道歉方式道歉了
    卻因我所言
    黃小姐還是要告版主
    你從哪裡證實事情是這樣的?
    乖~若你沒有認定
    也沒有說我不能講這些
    就請別再牽拖我發言會害到版主被告
    我有發言權
    黃小姐對我的言論不滿
    對象也是我
    黃小姐該是來告我而非告版主
    畢竟話是我說的
    你也別窮緊張了
  • 圓圓小言的話:
    在fg裡發言,要小心+1


    對sabrinawen印象還滿好的耶~



    純粹有感,沒針對誰:得理不饒人還滿可怕的
  • ㄝ尼的話:
    我添油加醋?
    那就是我所說的命中要害了!
    所以造成黃小姐的不悅
    進而促使黃小姐遷怒版主要告版主
    縱使版主都已經依照黃小姐所要求的道歉方式道歉了
    卻因我所言
    黃小姐還是要告版主
    你從哪裡證實事情是這樣的?
    乖~若你沒有認定
    也沒有說我不能講這些
    就請別再牽拖我發言會害到版主被告
    我有發言權
    黃小姐對我的言論不滿
    對象也是我
    黃小姐該是來告我而非告版主
    畢竟話是我說的
    你也別窮緊張了
    ************************************************
    所以你本來就對黃小姐不滿?不是因為版主的事才講囉?
    今天沒有發生版主這件事你還是會不滿黃小姐??

    那就OK啦~若你本來就不滿黃小姐的話~那你言論上若有傷害到黃小姐..那她就該找你

    但你若是因為版主的事對黃小姐有意見~那就是版主的言
    論造成黃小姐的二次傷害~

    "乖~若你沒有認定
    也沒有說我不能講這些
    就請別再牽拖我發言會害到版主被告"

    這我就不懂了..我本來就沒認定啊=  ="
    我也沒說你不能講啊)))第二次了耶~
    我也沒牽拖你發言會害到版主被告..而是事實=  ="(要我解釋牽拖跟事實這2個名詞嗎?)

    你怎麼能認定自己講的話黃小姐絕對OK啊=  ="
    乖~沒有窮緊張~只是不希望大家講的高興卻害了版主
    該不會到時版主被告..大家只要罵罵黃小姐就了事??
    那版主怎麼辦??

    天~打字挺累的...
  • 大家熄熄火!    可別弄到公親變事主了.......................

    真相就交給數字週刊吧  ~
  • 無奈啊~沒有火還是有人跑來要火~_~"

    原來已經要到數字週刊了?
  • 夯ㄟ的話:
    我覺得當看完留言後我覺得......如果你是黃小姐的話你會該如何是好.我相信網路也是有公平與正義的.我是看完各位留言後到黃小姐的布羅格去看看.我感覺有些人對黃小姐太不公平了要知道當一個人的名譽被別人在網路污陷時.很快就會傳遍千里.這對當事人的傷害太深了。我覺得我應該同情黃小姐所受的傷害,況且我覺得黃小姐應早就原諒s小姐了,因為一位公眾人物如果要出名或攻擊他人的話,早就召開記者會,利用各地新聞媒體大肆宣染囉.我覺得大家應該同情黃小姐.....

    ==========================

    活在被告的恐懼中才令人同情
    郭董當年搞外遇事實
    但他也可以控告記者呀
    控告是個人自由
    但絕非能證明事實的
    黃小姐擠身公眾人物之時
    能夠享受當公眾人物的利益
    當然也該具備公眾人物該有的氣度
    因為你既是"公眾`人物
    你的私德與私生活
    就是攤開在陽光底下受社會大眾檢視與評論的
    所以你才是"公眾"人物..而非個人
    當公眾人物用"個人"最普遍的行為..在網路上放話告人恐嚇
    這位公眾人物雌牙咧嘴得理不饒人的嘴臉
    只會讓他一貫努力創造的愛心的形象減分
    靠要告的人來證明自己的清白
    這個清白真是微不足道
    也突顯出被告者太重要了
  • 真的是別吵了~~~

    人家黃小姐在部落格也說不告了

    感謝她大人大量啦~~~

    我想這是最好的結局

    雙方各退一步嘛!
  • 聽你這樣說那公眾人物被攻擊是活該囉.
    天底下沒有人能夠受到無辜地毀謗.如果是你你會如何.
    坦然接受嗎...
    我覺得現在的我不是要幫黃小姐講話.畢竟我對他還不熟...但就事論事我覺得不要把公眾人物當作很了不起
    畢竟他們在明處要接受全世界人的眼光對待....你有本事如此嗎.不然你有本事也去當公眾人物啊..能當一位公眾人物也真的是非常了不起.他們必須接受與論攻擊與家人是否接受.在此向所有公眾人物致敬...
    好的人我們應該保護他...(真正恐怖的人物是政治人物)
    況且.有道歉就表示不是事實....為何要接受無端的攻擊....
  • 大家冷靜點!!

    我對S有印象  覺得她長得好白好可愛  發言也滿令人感覺舒服的  黃小姐我不曉得是誰(光看名字我會以為是郭董的媳婦@_@")  扯遠了



    既然S已經開了篇話題  算是公開給黃小姐道歉了~希望黃小姐大人有大量快消消氣吧!各退一步..海闊天空
  • 無言哪
    無言哪
    好吧  他紅了
    至少在這篇之前我根本不知道他是誰=  =
    看了兩個人的網志
    我只能說真是有理說不清
  • 請問一下~~

    那現在黃小姐到底是要告還是不要告版主呢???

    希望黃小姐能夠取消告的念頭~~~
  • 似乎已經沒有下文了
    S小姐也沒有再出來表示要怎麼做..
    所以大概就是這樣了!
    黃小姐如果不想接受的話  也沒辦法~"~
  • 怎麼吵起來了=_=
    ㄝ尼應該是指
    不用低聲下氣跟黃s`說些"別氣啦""拜託啦"之類的話
    因為他(ㄝ尼)認為  會不斷強調"保留法律追溯權"的人
    通常只是想嚇退人  才不會真告

    別解讀成其他負面的意思唄


    黃s`的blog有一段:(前後段恕刪!)
    律師希望他可以刪除掉不實的文章內容,並且在他的部落格和我的部落格上說聲「對不起」,就此而已,我想我沒有要求什麼,受傷害的是我,大家反而同情傷害別人的人,我想說的是,不是事實的部分,需要還我清白

    ↑  所以溫s`就乾脆重開一個版這樣寫好了:
    本人在此只針對『未經証實就以"好像"一詞引述了僅是聽來的關於黃s`當了第3者"一事』道歉

    不然好像連開版者認為屬實不必道歉的部份也不可公開解釋清楚一樣(因為沒頭沒尾只說了句對不起  不就不明究理的連沒錯的部份也全扛了嗎)
  • 親愛的大家,
    我今天等一下有最後一科的期末考+目前趕工中的作文,昨天因為有7-8頁Research  Paper得寫,等一下美國加州時間下午考完(讓我補個眠,我已經兩天兩夜沒睡覺了,一方面得跟台灣聯絡、一方面得繼續準備期末考),然後我會上來一一說明清楚的,那因為我現在人在美國的關係,我只能拿出我這裡現有的證據(包含黃小姐已經多次請律師打電話給我,在我已經告知目前我人在期末考中,希望能晚一點處理,也在她一直說她會保留法律權時候--這些都有通話紀錄;還有一些她/律師在FG的留言--在我已經正式公開道歉,卻還是說著--"去跟法官說清楚..說我二次毀謗"--這樣的話)

    在這裡先跟所有大家說聲謝謝,我真的真的很感謝大家所有的一切,謝謝給我鼓勵的人、也謝謝給我指教的人,更謝謝大家所有的時間

    讓這件事情在平靜的FG上面造成不小的紛爭,也在此跟大家說聲抱歉!






  • 151~
  • to  sabrinawen

    你終於出現了..看你這樣說似乎事情還是正在進行式!

    還有...
    你有沒有覺得這版的後續回應  是在幫倒忙?@@
    還是有安慰到你?
    不過我肯定黃小姐應該會氣炸..XD
  • TO:悉達多

    我終於考完了啦....這兩天是真的趕Papers的關係,所以真的沒時間上來...看到大家的留言、鼓勵、回應,我真的哭了....很謝謝大家!

    我個人這樣事情去打擾到一直很開心、平靜的FG,真的很抱歉!其實大家是不需要看這篇、也不需要鼓勵我、更不需要去花時間去了解一個不曾跟大家真正的見過面人的事情.....可是大家卻都這樣做了,給我很多的鼓勵和關心,真的很謝謝所有的人!

    當初道歉文我會之所以將我當時討論的原文PO到無名的原因,單純希望將事情原由交代清楚、對於被誤會的地方解釋清楚,決無任何想要再次傷害、毀謗黃小姐的意思!

    【黃s`的blog有一段:(前後段恕刪!)  律師希望他可以刪除掉不實的文章內容,並且在他的部落格和我的部落格上說聲「對不起」,就此而已,我想我沒有要求什麼,受傷害的是我,大家反而同情傷害別人的人,我想說的是,不是事實的部分,需要還我清白】--COPY自●[]●FG網友所貼 

    我該道歉的地方,我已經道歉了,也照您所要求的公開道歉了,但是我不懂的是:
    為何在我道歉過後,同時也知道我在期末考的情況下,您還是繼續請律師打電話、留言呢?
    那您在部落格所發表文章中,不為事實之處是否也需要還我清白呢?

    而我在FG上面公開道歉後到今天為止,中間並未發表、回應任何有關此事的相關事情!(因為準備期末考關係)
    此期間我收到三個留言、兩通由黃小姐台灣律師所打之電話

  • 2007/5/21下午01:51:29--我在FG上面公開道歉
    2007/5/21晚上22:59      --黃小姐部落格發表【道歉?!這是道歉嗎?】並提及《二次傷害、二次毀謗》

    2007/5/22  上午  12:58:28  ---在FG留言給我
    內容如下:
    本通留言為告知溫小姐,今天為我們當初給妳道歉的期限最後一天,請立即回覆你是否願意在網路上公開針對此損害黃子容小姐名譽的事情公開道歉。若是在"2007年/5月/22日"前(台灣時間),再次未見你回覆,忍無可忍,我將依法律途徑解決此事,以還個人清白。
    我們希望你可以在yahoo黃子容的部落格及你自己的無名部落格上同時公開道歉(兩個部落格都需要),如果沒有帳號請你申請,請留下真實姓名公開道歉。
    如果你是真心道歉,為何還繼續將對黃小姐造成傷害的文章放在自己的部落格上,這是二次傷害,二次毀謗,目前我們已經存檔。

    2007/5/22  上午  01:13:53--在FG上留言
    內容如下:
    我們已經說了,請你在你自己無名的部落格上公開道歉,因為這樣表示是你自己的部落格,沒有人可以侵入,以及在黃子容的部落格上公開道歉,兩個部落格同時進行。
    剛剛詢問過黃小姐,當時的武先生並不是班主任,如果真的是武先生說出傳言的,那麼法庭上見時,可以跟法官說明清楚。
    我想我們已經說明公開道歉的方式了,謝謝。

    2007/5/22  下午  04:01:09  --在FG上留言
    內容如下:
    經過審慎思量後,為了再次給你機會勇於認錯,我們希望只要你台灣時間5/23  00:00前
    1,在黃子容小姐奇摩的部落格和你在無名的部落格,公開為此事道歉,並署名真實姓名;
    2,沒有獲得我方的認可,不能刪除道歉文,以及關閉你個人含此文的網站
    3,刪除個人網頁內關於我的不實文章..
    我們將會保留此法律追訴權,你不再犯我就不再為此事對你提出刑事/民事訴訟。

    【電話部分】
    美國時間--2007/5/21  18:03 
                    --2007/5/21/18:04

    我現在所講的一切,都有通話紀錄、網頁紀錄
    (而台灣資料部分,我會想辦法盡快與補習班那裡拿到資料;現在也已經聯絡上當初的班主任/副班主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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