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午吃飯有看到新聞,沒想到FG的這篇文章也被挖出來了
我上網去找了一下相關資料
刑法第310條規定「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
不在此限。」
關於誹謗罪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509號認為: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
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
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
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
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
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
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
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
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
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
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
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
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
旨趣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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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我想知道,像菜好不好吃是個人主觀評論吧,這要怎麼證明是事實
服務態度不好就算是事實,又要怎麼舉證呢?
有沒有讀法律的網友可以幫忙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