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gsquare有其個人的見解,
但就我個人所學,
或許可以提供一些不同角度大家可以一起討論.
社會資源範圍是很廣的,
並非只有"納稅人的錢"是社會資源,
其中電視廣播媒體更是社會資源,
因為頻道是公有而排他的,
當有一家媒體使用某一頻率傳送節目時,
別人就無法使用這個頻率.
藝人是公眾人物,
其一言一行以及隱私權就是"限縮"的,
而媒體是公共財,
因此藝人利用公共財呈現其個人魅力以及表現,
是為"使用社會資源".
另外,
因為我們一般人是不可能使用電媒頻道,
(所以台北市才會有77台,the right of access of media),
是故,
就這一方面來說,藝人比我們一般人使用更多的社會資源是沒錯的.
最後,藝人因為具有"role-taking"(叫替代性參與)的功能,
故人們會因為藝人的表現而得到一些"pleasure"(愉悅)與心理上的滿足感,
當他們透過大眾傳媒進行公開的表現時,
他們就會許多注目,
再者,藝人的言行舉止會造成大眾的"仿效",
因此他們需對其言行謹慎,
利用較高的道德標準來檢視他們的言行,
而不是將他們的道德行為變成一種普羅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