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家庭教育

閃避不及撞死人 騎士無罪

華X技術學院學生楊姓學生騎機車在台北縣撞死過馬路的婦人,被檢方依過失致死罪起訴,兩次事故鑑定結果也都認為他有疏失,但板橋地方法院審理後全案逆轉。法官認為是死者突然起意橫越馬路,被告根本無法閃避,昨天判他無罪。


法界人士指出,過去類似個案中,光是「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這個「帝王條款」,就足以將肇事駕駛人定罪。不過近年「路權」意識抬頭,只要駕駛人在自己車道上沒有違規,且已善盡注意之責,車撞人未必是車的錯。


這起意外發生在去年十一月廿日傍晚。據調查,十九歲的楊姓同學在北縣中和騎機車由南山路往景安路方向行駛,原在路邊行走的婦人突然欲橫越馬路,他煞車不及直接撞上,造成她腹部重創,脾臟破裂,送醫後不治。


檢察官調查後,根據相關現場事證及事故鑑定委員會的報告,認定楊姓同學涉過失致死罪嫌將他起訴。法院審理期間,楊姓同學認為自己並沒有疏失。


他說,是婦人突然橫越馬路,他看到時已來不及反應,且當時他並未超速,撞到人時機車甚至沒有倒地,顯示他速度很慢。


法官仔細調查全案,發現連現場處理員警也說,從現場沒有煞車痕、機車沒有急煞滑倒的情況,速度應沒很快;被告則稱自己當時的時速大概五十公里。至於檢警調查指出案發時有下雨,法官從現場照片查出當時雖是陰天,但員警抵達前還沒下雨,騎士也無雨天行車不減速的過失。


肇事者有無善盡注意車前狀況義務?楊姓同學表明騎車時有看到婦人在路邊走,距離約七、八公尺遠時她突然改變方向橫越馬路,他反應不及才撞上。


法官據汽車時速及反應距離推斷,駕駛人一般反應時間約為四分之三秒,反推楊姓同學能夠即時反應的距離為九到十一公尺;而被告從看到婦人到撞上的距離僅七到八公尺,比反應距離還來得短。


法官指出,換句話說,楊姓被告能夠的反應時間比平均值還短,因此難以期待他能夠立即反應而煞車或轉向。法官因此認定楊姓同學無法避免撞上死者,符合信賴原則,加上並無積極證據證明他有任何過失肇事,判決無罪。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71022/2/muy0.html
  • 我也是很怕那種突然開車門的
    真的會被嚇死
    有一次跟男友出門
    他騎的也沒很快
    突然前面一台車
    打開車門
    他也被嚇到
    一個迴轉很大
    X  我狠很的瞪那個阿桑一眼
    是都不會看後面有沒有車子的
    馬路你家喔  白木
  • 現在真的很多老人
    都絕得自己最大
    明明紅燈很久了
    騎腳踏車的硬是要騎過去
    走路的硬是要大家讓他
    我們明明是綠燈!
    這些老人家的小孩都在幹麻
    等要受傷了
    才出面要錢
    說撞傷她老媽老爸

    並不是不尊重路人
    但是突然無預警的衝出來
    真的太危險了

    很同情那位騎士
    她沒有錯
    卻要背負著殺人的名義
    即使沒有罪
    但他心裡一定也不好受
  • 我個人覺得是婦人的錯ㄟ
    因為她突然走出來
    騎車的人當然會閃避不急阿
    不管有沒有超速都一樣會撞到八
回應...
 返回 家庭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