閃避不及撞死人 騎士無罪
華X技術學院學生楊姓學生騎機車在台北縣撞死過馬路的婦人,被檢方依過失致死罪起訴,兩次事故鑑定結果也都認為他有疏失,但板橋地方法院審理後全案逆轉。法官認為是死者突然起意橫越馬路,被告根本無法閃避,昨天判他無罪。
法界人士指出,過去類似個案中,光是「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這個「帝王條款」,就足以將肇事駕駛人定罪。不過近年「路權」意識抬頭,只要駕駛人在自己車道上沒有違規,且已善盡注意之責,車撞人未必是車的錯。
這起意外發生在去年十一月廿日傍晚。據調查,十九歲的楊姓同學在北縣中和騎機車由南山路往景安路方向行駛,原在路邊行走的婦人突然欲橫越馬路,他煞車不及直接撞上,造成她腹部重創,脾臟破裂,送醫後不治。
檢察官調查後,根據相關現場事證及事故鑑定委員會的報告,認定楊姓同學涉過失致死罪嫌將他起訴。法院審理期間,楊姓同學認為自己並沒有疏失。
他說,是婦人突然橫越馬路,他看到時已來不及反應,且當時他並未超速,撞到人時機車甚至沒有倒地,顯示他速度很慢。
法官仔細調查全案,發現連現場處理員警也說,從現場沒有煞車痕、機車沒有急煞滑倒的情況,速度應沒很快;被告則稱自己當時的時速大概五十公里。至於檢警調查指出案發時有下雨,法官從現場照片查出當時雖是陰天,但員警抵達前還沒下雨,騎士也無雨天行車不減速的過失。
肇事者有無善盡注意車前狀況義務?楊姓同學表明騎車時有看到婦人在路邊走,距離約七、八公尺遠時她突然改變方向橫越馬路,他反應不及才撞上。
法官據汽車時速及反應距離推斷,駕駛人一般反應時間約為四分之三秒,反推楊姓同學能夠即時反應的距離為九到十一公尺;而被告從看到婦人到撞上的距離僅七到八公尺,比反應距離還來得短。
法官指出,換句話說,楊姓被告能夠的反應時間比平均值還短,因此難以期待他能夠立即反應而煞車或轉向。法官因此認定楊姓同學無法避免撞上死者,符合信賴原則,加上並無積極證據證明他有任何過失肇事,判決無罪。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71022/2/muy0.html
法界人士指出,過去類似個案中,光是「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這個「帝王條款」,就足以將肇事駕駛人定罪。不過近年「路權」意識抬頭,只要駕駛人在自己車道上沒有違規,且已善盡注意之責,車撞人未必是車的錯。
這起意外發生在去年十一月廿日傍晚。據調查,十九歲的楊姓同學在北縣中和騎機車由南山路往景安路方向行駛,原在路邊行走的婦人突然欲橫越馬路,他煞車不及直接撞上,造成她腹部重創,脾臟破裂,送醫後不治。
檢察官調查後,根據相關現場事證及事故鑑定委員會的報告,認定楊姓同學涉過失致死罪嫌將他起訴。法院審理期間,楊姓同學認為自己並沒有疏失。
他說,是婦人突然橫越馬路,他看到時已來不及反應,且當時他並未超速,撞到人時機車甚至沒有倒地,顯示他速度很慢。
法官仔細調查全案,發現連現場處理員警也說,從現場沒有煞車痕、機車沒有急煞滑倒的情況,速度應沒很快;被告則稱自己當時的時速大概五十公里。至於檢警調查指出案發時有下雨,法官從現場照片查出當時雖是陰天,但員警抵達前還沒下雨,騎士也無雨天行車不減速的過失。
肇事者有無善盡注意車前狀況義務?楊姓同學表明騎車時有看到婦人在路邊走,距離約七、八公尺遠時她突然改變方向橫越馬路,他反應不及才撞上。
法官據汽車時速及反應距離推斷,駕駛人一般反應時間約為四分之三秒,反推楊姓同學能夠即時反應的距離為九到十一公尺;而被告從看到婦人到撞上的距離僅七到八公尺,比反應距離還來得短。
法官指出,換句話說,楊姓被告能夠的反應時間比平均值還短,因此難以期待他能夠立即反應而煞車或轉向。法官因此認定楊姓同學無法避免撞上死者,符合信賴原則,加上並無積極證據證明他有任何過失肇事,判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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