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tper的話:
關於國務機要費先要了解何謂國務機要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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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們來看什麼是國務機要費.
首先kitper貼的那個是總統府的說法. 不能完全當做依據. 所以可以先從國務機要費的相關規定和來源.
首先,國務機要費是每年府方編列預算,並交代工作項目,提交給立院審核. 既然國務機要費是預算而來,而使用單位又是政府各機關,因此用途跟報銷方式就要符合法規明定(預算審計法,會計法,內部審核處理準則,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等). 簡單的說就是必須依法取得單據及說明案據內容來報銷.
然而國民黨執政時代,總統府於民國八十六年以保護機密為由,要求適用審計法第四十四條,「各送審機關編送會計報告時,如有特殊情形,經審計機關之同意,得免附送有關憑證.」從此,國務機要費的報銷單據就不再特別提供給審計部. 但是重點是需審計部同意才可,且審計部隊國務機要費仍有稽核權力.所以審計部依法有權利要求全數都要出示單據!
但總統府以事涉機密為由,拒絕審計部官員查核. 但是總統府曾在九十一年十月,發布新聞稿說明國務機要費用途,包括政經建設訪視,軍事訪視,犒賞及獎助,國內外賓客接待及禮品致贈等. 從這些用途來看,並無牽涉任何國家機密. 後來總統府又改口說,國務機要費用於機密外交與國家安全. 但是每年外交部,國防部,國安局都編列大額
機密預算,真正有機密用途時,總統府如有需要均可以專案方式使用.根本用不到一年只有幾千萬元的國務機要費.
因此總統府又拿行政首長特支費來做文章,指控審計部有兩套作業標準. 審計部依此說明,機要費與特別費兩者定義有別,除特別費經行政院特別規定外,均應取據結報. 特別費部分的報支,依據行政院規定,其報支仍以檢具原始憑證列報為原則,如有一部分費用確實無法取得原始憑證時,得依首長,副首長領據列報,但最高以特別費半數為限.
恩~ 不知道這樣可不可以反駁妳的國務機要費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