嗚....被檢舉了,罰金居然要1萬多元

今天收到衛生局的公文,居然是之前我在雅虎拍賣刊
登保養品的商品內容...甚麼未事先申請廣告核准字
號...天呀!
好像的確不能登出商品內容成份等,但是當初我怎麼
沒收到yahoo停權或是警告的信?而且這我早就沒刊登
了....怎麼現在才收到這信,好煩喔~

我打電話問了衛生局,他居然說最低要罰一萬元ㄝ..
天呀~~~問他是誰檢舉的他死都不說~好嘔喔~莫名其
妙的就被檢舉,然後就要付錢出去,根本不知對方是
誰,真的太嘔了啦~~~~一萬塊ㄝ,還沒賺到就先賠了

這可以申訴還是有可緩的管道嗎?沒工作哪來的錢付
呀~好想哭喔~檢舉的人真該x
  • 也謝謝no!提供的資料

    我看到他這是指"網路刊登藥妝廣告 須經核准"
    我想網路拍賣這應該不屬於"廣告"吧~

    他文章裡所說的應該是指一般網路上的廣告,而不是
    網路拍賣,在說現在好像也沒有針對網路拍賣的東西
    有相關的限制,好像只有煙類動物活體的東西有相關
    限制....加油...

    如果真像衛生署所說的,那不止雅虎拍賣,其他有的
    沒的像e bay等網路拍賣,所賣的東西也都是需要經
    過申請才可以拍賣囉......
    應該先管好這些網路拍賣的網站吧~~~網站是他們架
    設的ㄝ!!!
  • 剛找出藥物、化妝品廣告申請表來看

    上頭有註明申請廣告應檢送的文件,其中一項就是"公司執照"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影印本"一份

    而且申請表的第一欄就是填"申請廠商"再來才是負責人姓名等等•••



  • 而公司要有最低資本額.........
    更何況這算是商業行為嗎?????
    很老話一句
    隨他講的

    to:夏日薰陽
    你努力把資料找上去吧
  • 剛打電話給消基會了,他們說~~~~我不是消費者,所
    以不是在他們的權限當中...

    也就是說今天我是販賣者=廠商,所以沒有辦法申訴
    我又問說,如果今天我是繳錢給雅虎的刊登的賣家,
    他們又說這不算是"消費者",只能說是我繳錢去買一
    個攤位甚麼的~忘了,不能算是消費者??why??

    所以我不是消費者所以不能申訴啦~
    看來只有走法律~
  • no!
    no!
    應該是說訂購的是一種[服務]而非商品的話
    就不能算在消保法的範圍內...所以消基會愛莫能助

    關於廣告的定義可以參考一下下列文字:
    依據消保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消保法第二十二條以及第二十三條所稱廣告,指利用電視、廣播、影片、幻燈片、報紙、雜誌、傳單、海報、招牌、牌坊、電話傳真、電子視訊、電子語音、電腦或其他方法,可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之傳播。
    而妳的刊登內容若是關於化妝品也有標示成分或功效
    那也可說適用於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二十四條(需先申請後經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機構繳驗核准之證明文件。)

    或許陳情該提到:
    個人行為並未以營利為目的(無進貨行為/非全新商品)
    網路上交易法規定義不明(好像只針對廠商,轉售二手物品之個人也得等同視之?)
    雅虎未收受相關證明文件即開放刊登內容
    並且有誤導之嫌疑,刊登後也未加以審視
    (雖然自己無法使用消保法,但卻可要求雅虎必須肩負審查甚至賠償消費者之責任)
    現在還有許多未申請字號之廣告仍在進行.....

    有點亂,等一下再找找適用於雅虎的法則.....
  • no!
    no!
    節自
    http://www.is-law.com/Book04/book3013.htm
    ---------------------------------------------
    (一) 網路廣告與消保法

    依據消保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消保法第二十二條以及第二十三條所稱廣告,指利用電視、廣播、影片、幻燈片、報紙、雜誌、傳單、海報、招牌、牌坊、電話傳真、電子視訊、電子語音、電腦或其他方法,可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之傳播。根據此規定,網路上的廣告亦在消保法的規範範圍之內,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曾於台八十六消保字第00648號函採取相同的見解。因此若是網路商家在自己或是別人的網頁上刊登宣傳商品的網路廣告時,就必須要注意消保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應該要確保廣告內容的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若是電子商店接受他人廣告刊登業務,則此時只不過傳輸媒介改成網路,電子商店作為提供廣告版面之媒體業者的性質與一般傳統媒體業並無差異,因此,電子商店若提供版面接受他人刊登廣告收取費用時,基於其有編審或過濾的可能,仍負一定程度的過濾作為義務,此時若其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不實或是有引人錯誤之虞時,依照消保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以及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四項,應該要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 法律現在連去跟誰升訴都不對......
    不然來個網路自救會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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