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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6歲童色狼獲輕判15萬人怒吼 要法官停職~大家一起加入吧

性侵6歲童色狼獲輕判15萬人怒吼 要法官停職
更新日期:2010/08/25 03:04 林宏聰、王志宏╱高雄報導
中國時報【林宏聰、王志宏╱高雄報導】


法官爭議判決,引發網友憤怒連署討公道!林姓男子性侵甲仙鄉六歲女童,被檢方求處重刑,一審法官輕判三年兩個月。網友批評判決太離譜,在「臉書」集體要求法官停職接受調查,短短一周已累積十五萬人連署。高雄地院表示,這是法條適用解釋問題,網友誤會了。


今年二月六日,林姓男子在甲仙鄉圖書館,將落單六歲女童抱到左大腿上性侵得逞,落網後檢方以強制性交罪求處七年十個月;但六月中旬一審時,合議庭法官莊珮君、王俊彥及楊國煜認為女童沒強烈反抗,判三年兩個月。


法官在判決書中指出,案發時女童坐在林嫌左腿上,姿勢重心並非十分穩固,若女童有意掙脫,林嫌便難以在未脫去女童運動褲的情況下犯行;因此改以《刑法》第二二七條「對未滿十四歲男女性交罪」,判處林嫌較輕刑責。


判決結果很快在網路上傳開,網友紛紛痛罵法官「太瞎了」,本月十六日還在「臉書」發動連署,要求「免職調查六歲性侵案法官」,引起廣大迴響;截至昨晚為止,連署人數超過十四萬九千人,還有上萬人等著要加入連署。


署名「曾小健」的網友留言說:「法官判那麼輕,是在鼓勵人犯罪嗎?」而網友「Chen Winny」則表示,就算被害者是成年人,遇到這種事也不一定敢反抗,她質疑做出這項判決的法官,「是不是國考考到腦袋燒掉啊?」


高雄地院庭長李淑惠表示,大家都誤會承審法官是以被害女童同意情況下發生關係,此案並無證據顯示嫌犯有強暴脅迫行為,因此無法用加重強制性交罪來求刑,檢察官也無提出任何證據證明,法官才會在「罪疑唯輕」的原則下判決。


李淑惠指出,這案子法官根據刑法二二七條第一項判決,這已是「準強姦罪」,並非故意輕判,對女童來說並無同意、不同意問題,不能因為她沒有同意能力,就用加重強制性交罪來判決。


她強調,就是為了保護不懂性意識的幼女、幼童,法官用此法條判決沒有錯。這是法條適用解釋的問題,最高法院也支持這樣的見解。在罪疑唯輕原則下,一定要有違反意願,一定要有證據,才能以加重強制性交罪來判決。刑法二二七條第一項是準強制性交罪,二二一條第一項是強制性交罪,二二二條是加重條款,縱使行為沒達到強迫脅迫手段,對未滿十四歲幼童,對性的意識無知,才會特別立法保護未滿十四歲男女。如果大家認為刑度太輕,可朝修法方向解決。


  • 深深覺得應該~亂世用重典~
     

  • 革命  急迫!!
  • 當我看到這個新聞的時候整個傻眼
    這是什麼鬼判決丫
    6歲的小孩懂什麼
    她知道什麼叫性嗎?
    鬼扯的判決,是要鼓勵那些色狼都去強暴小孩嗎?
    因為這樣罪比較輕,比性侵成年人還要輕

    今天我才知道那個法官是女的
    女的耶....是怎樣......
    太誇張了、太誇張了
    整個快要昏倒

    現在除了法官停職外
    最重要的是
    這個判決到底有沒有辦法更改才是重點

    3年後這個色狼出來後不難保還會不還在對小孩子下手

  • uniqlo的老客戶
    uniqlo的老客戶

    這類新聞 我印象發生不只一次了
    真是氣死人了
     



  • 無能的政府


    墮落的官僚


    可憐的百姓



  • 現在很多法官都是吃屎長大的。
    不只這判例,之前還有更多的判例都很怪。

    支持法官停職∼
  • 我也覺得法官的裁定判的很離普

    說小女孩沒有防抗

    說沒有證據?!


    一個6歲小女孩防抗的過30幾歲的大人嗎?!


    一點同理心都沒有

    如果當事人換成她女兒~

    我就不相信她會清判

    有夠沒同理心的法官 .....


  • 我想要站上街頭提倡陪審團制度.
  • 台灣有不少法官是生活在夢想國度中
    尤其這幾年,離譜的判決一籮筐......
  • 好扯    >________<
    為什麼女生就這麼口憐
  • 法官: 躺著也重槍

    拜託大家 理性討論一下好ㄇ 這種其來有自的問題

    不適用民粹解決



    這樣問好了 哪時會用到姦淫幼女罪 如果都算 強制性交的話
  • 法匠都是這副德行!只會從法條中的字裡行間,造成自我感覺良好!
    完全忽略了生活在現實社會中,該有的常識判斷,和長存普通人心中的道德良知與同理心!
    應該廢除法官特考或建立陪審制度!不然也要有年齡限制!

  • 我也有加入FB的活動,很多人參加了呢!!!!

    誰叫這個法官太欠打!!!!!
  • 愛台灣
    愛台灣
    我強烈支持法官停職!
    強姦是蓄意存有預謀動機的,尤其是這種誘姦幼童
    法律是人訂的,身為父母官都應當感同身受
    應該盡快修法,將判刑與蓄意殺人罪並列為重罪
    免得這些人被放出來後,又再度加害其他無辜的人

  • 中華民國 憲法 第81條
    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
    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
    ==================================
    請先支持 修改一些已經不適用於 台灣的法條.....

    =      =" 管它多少人連署都是沒用的

    真的停職 薪水 也是照領....

  • 我也收到了這個邀請函,好多朋友也加入了。
    看了新聞報導覺得好氣,法官真是眼裡只有法律的書呆子。
  • 我以前還不懂得法律時,
    總以為法官以法條來判決,
    如果不合理是適用法條的問題

    但經歷了這麼多年
    我非常確定的是人的問題,
    而非是法條的問題
    1.法條本身有問題
    相關司法單位,執法部門應該提出來檢討,
    為何這些法官要含恨去判呢?
    2.人的問題
    相關的法律見解不同就可以讓一個人從有罪變無罪
    又或著是個人心証的不同,
    証物的採信度而影响法官的判決

    就以上二點而言,我一點都不覺得推到立法院是個好答案
    我建議是採創制,複決來修改,制訂法官法,
    取消掉法官的終身職,
    並且每年針對相關法官的不同見解定統一的見解
    每年請相關單位對法官的判例來審查是否有離譜的判決
    來決定是否淘汰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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