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罪推定, 當證據力有爭議, 疑點利益應歸於被告...這不是現行法律應有的認知與態度嗎?
所以當不能證明一個人有罪時,被告應被無罪釋放; 為何檢警令我有種感覺是"寧可錯殺一百也不可錯放一個"的加工自白, 是朝向即便錯殺業不願錯放的氛圍.
被害人的家庭遭此重挫, 從此分崩離析, 當然令人心痛...家屬認為亡靈沒有被安慰, 根據的是最初的判決..共犯一天不死, 親人的枉死正義並未被伸張....
但是蘇案三名被告, 果真是被錯抓也冤獄十數年, 他們的人權又何在; 我想一再提起非常上訴的法官一定也詳讀過先前的判決, 如果沒有疑點, 我想本案就不會延宕這麼多年吧!
法官是人不是神...要判人生死, 應要有十足十的證據.
其實光被害人有無被輪暴之疑點, 應該不用等到李昌鈺博士的鑑定...其他人應該也須有此能力判讀吧! 至於一個人犯案的可能性, 如果僅能以憑一人之力無法砍出79刀的傷口. 可能只有目擊證人可以說明真相吧!
但是, 我想..很多人都聽過, 當人在危急時, 可以發揮超越常人的神蹟; e.g.一個母親可以為了救火場中的小孩撞開鐵門.
無論原告與被告對我們而言都是新聞中的人物, 被告起承轉合的生死判決, 讓我們墮入五里霧中...但是被告及其家屬要如何面對如此的生死籤呢?
從少年關到白頭...如是冤獄, 他們的人生有誰賠得起呢? 若不是無辜, 為何又無強而有力的證據可以定罪; 要入人於罪..也要讓他們當明白鬼啊!
無奈的一萬次平方, 是我對此案的唯一感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