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全世界尚有九十個國家維持死刑,不及全球半數,而全面廢除死刑的國家,則已增至七十國,就國際走向看,正逐漸形成朝向廢止死刑的大勢。
法務部犯罪問題研究中心蒐集的資料顯示,國際上對於死刑存廢制度,大抵分為四類:A全面廢除死刑,B對一般犯罪廢止死刑(軍法和戰時的犯罪仍有死刑制度),C事實上廢止死刑(即仍有死刑制度,但過去十年以上未執行死刑),D存在死刑制度。
歐洲主要國家,多屬全面廢止死刑,如德、法、芬蘭、荷蘭、丹麥、瑞士、奧地利等近三十國;英、義、西班牙則對一般犯罪廢止死刑,至於事實上廢止死刑的國家,以比利時為典型代表。
值得注意的是,全面廢止死刑的國家持續增加,國際特赦組織在一九九○年調查時僅有四十三國,但至一九九三年底已增至五十三國,如今則達七十國。 目前維持死刑的國家,美、日是主要代表,美國每年平均判決死刑人數約兩百到四百人間,真正執行數則僅一、二十人,日本也是,有時連續數年均沒有執行,有時僅零星幾名。
我國亦然,七十八、九年執行死刑七、八十人,逐年降低,八十八年是二十四人,八十九年為十七人,今年一至四月僅有二人。 聯合國在一九八九年十二月間,通過「聯合國廢止死刑公約」,並於一九九一年七月十一日因簽署國達到標準而生效;這項公約協定,簽署該議定書的締約國,在其管轄之下,無人將被執行死刑,且締約國應採取所有必要措施,廢止死刑。
嚴格來說,廢除死刑尚未成為全球普遍的共識,且有一些曾經廢止死刑的國家(如日本),後來又恢復死刑制度;唯主要趨勢仍朝廢止死刑的方向位移,無庸置疑。
參考資料
源自自由電子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