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還記得這位小女孩嗎??

竹竿插女童  謝振茂改判有罪

記者李曜丞╱台中市報導

八年前慘遭歹徒持竹竿插下體性侵害的林姓女童,已長成為少女,由於小腸僅廿公分無法吸收營養,身高始終矮同齡女孩一個頭,身體孱弱;事隔八年,可能戕害她的被告謝振茂,才在更三審時被法官改以「強制猥褻致重傷罪」判刑八年,謝還可提起上訴。

小女童被傷害案發生在八十五年底,當時她年僅五歲,在台中市一處空地嬉戲,遭嫌犯謝振茂(四十歲)拿削尖竹竿插下體性侵害,幸經送醫急救撿回小命,可是子宮、小腸嚴重受創被切除,失去生育能力。

為搶救她的生命,她受創的小腸被切除僅剩八公分,長成少女後,小腸增長為廿公分,始終無法正常進食,晚上還常做噩夢,身心備受煎熬。

警方逮獲嫌犯謝振茂,經女童指認後,謝嫌承認犯行,檢方依殺人未遂罪嫌將他起訴,從重求刑十四年;但一審法官以檢警未在竹竿上採到他的指紋,又通過測謊為由,判他無罪。 

檢方不服上訴,歷經二審、更一、更二審,昨天更三審改判有罪。台中高分院審判長陳紀綱表示,謝振茂承認案發當天下午,曾在距案發地點二、三百公尺的樂成宮一帶,有地緣關係。警方舉辦破案記者會時,他曾說對不起女童,如果他未犯案,不需承認且道歉。

陳紀綱表示,警方兩度拿照片給被害女童看,她一看到謝振茂的照片就很害怕。她的母親還安慰她,「不要怕,警察叔叔會保護妳」,女童才指認謝振茂。合議庭認為她當時已近六歲,有辨別人的能力,因此採信她的指證。

針對性侵女童的竹竿上未採到嫌犯指紋,合議庭法官認為,竹竿既然插進被害人下體,顯然有人拿過,因為竹竿表皮滑溜不易留下指紋,或事發後經多人提拿,以致指紋混雜,不能據此即認定被告未持用竹竿性侵被害人。

法官指出謝振茂因有疝氣,無法正常勃起,為滿足其性欲,才以竹竿插入女童下體,檢方當年以「殺人未遂」起訴,並不恰當,變更起訴法條,改以「強制猥褻致重傷罪」判決謝振茂八年有期徒刑,法官還將限制謝振茂出境。

昨天謝振茂到庭聆聽宣判,並沒有激烈反應,只說:「我沒有做。」並未表示是否要上訴。

【記者喻文玟╱台中市報導】曾被嚴重性傷害的女童今年已是國一新生,她的主治醫師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兒童外科顧問醫師林國瑞昨天透過院方表示,女孩智力很正常,但罹患短腸症,須長期靜脈注射營養劑,所以小妹妹的發育比同年齡女孩遲緩,十分瘦弱。

醫護人員說,今年四月該案判無罪時,女童家表示他們不會再說什麼;因為小妹妹已經讀國中,身心發展進入另一個階段,希望她平安長大。

目前,女童的父母除了定期陪女兒回診和接受心理輔導外,不願意讓鄰人或同學知道他們的遭遇;這幾年只要有外人關切,女童家隨即換電話號碼。

醫護人員指出林小妹稍微吃多一點會拉肚子,體內的中央靜脈導管也無法拔掉,每天仍要注射十個小時的營養液;身高、體重發育略遲緩,活動力也不及同齡女孩,肝功能影響最大,也有腹水現象,去年曾因膽結石住院開刀。

女童的母親現在與女兒寸步不離,深怕一離開視線,又有閃失,她的母親也因為女兒受的折磨,有憂鬱症傾向。

這一事件當年引起社會各界關切,女童曾獲得捐款近五千萬元,家屬以其中三千萬元成立基金會,多年來默默幫助短腸症與單親清寒兒童。 

【2004/12/17  聯合報】
  • 最好把它全身脫光光然後~拖去遊街~被大家吐一吐口水~
    在抓去槍斃!!

    希望強姦犯都可以辦死刑!!
    因為強姦犯一般都會是累犯!!

    看到小女孩的遭遇~心真的粉冷!!
    現在的社會是生病了嗎?
  • 這就是司法...有幾分證據判幾分罪...在美國也有很多另人爭議的案件最後因為苦無證據而無法判刑...所以樓上那個要移民的..不管到哪個國家都是這樣的!
  • 好快...一晃眼都八年了
    記得當初看新聞醫院有表示    小妹妹這種情況  消化系統幾乎毀損    要長期靠營養液    其實壽命會減短很多
    那個始作俑者毀的是一個家庭 
    想到一個小女生    她將來該有的健康或許連婚姻生育能力
    都被這個事故奪走    這個罪犯死不足惜

    台灣這麼多惡行重大的人    真不知廢死刑下去會變怎樣
    如果惡行重大者判死刑槍決    也省得浪費人民的納稅錢來養這些社會的敗類一輩子
  • 贊成鞭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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