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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人難做!玻璃娃摔死 同學判重賠

好人難做!玻璃娃摔死  同學判重賠
 
黃錦嵐╱台北報導  2005-08-25  02:30         
 
罹患先天全骨不全症的「玻璃娃娃」顏旭男,五年前,在學校由陳姓同學抱往地下室上體育課時,因天雨路滑,摔跤多處骨折致死,顏家訴請學校、陳姓同學等人連帶損害賠償,一審原判顏家敗訴,但台灣高等法院昨日改判顏家勝訴,可以獲得三百卅三萬餘元賠償。


 
高院的判決相當特殊。法官認定應負過失損害賠償責任的有兩組,一是景文高中與陳姓學生,另一是陳姓學生與他的母親。顏旭男的父母可以向上述兩組之一,請求連帶損害賠償,顏父可以求償一百九十二萬三千餘元,顏母可以求償一百四十一萬四千餘元,合計共三百卅三萬餘元。

景文疏忽侵權  摔跤害命有過

高院改判陳姓學生或景文高中應負過失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法律依據是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二項。

法官認定,景文高中因為疏於設置保護殘障設施,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致生損害顏姓學生,應負侵權行為的賠償責任。

陳姓學生也應負擔過失侵權賠償責任。法官認為,如何妥適照顧殘障人士,是相當專業的工作,陳姓學生並不是專業工作者,未量力而為,亦應負過失侵權責任。

本案發生在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顏旭男就讀景文高中二年級,當天上體育課因天雨,上課地點改在地下室,陳姓同學熱心的抱送顏旭男到地下室。豈料,樓梯濕滑,兩人都摔倒跌落,顏旭男因顱內出血,兼多處骨折,送醫不治。

教師無罪定讞  學生保護管束

案發後,顏家控告白姓體育課老師及陳姓學生過失致死,檢察官據以起訴白姓教師,但法院判決無罪定讞。至於陳姓學生,經送少年法庭,法官裁定交付保護管束確定。

顏家另提起民事侵權損害賠償案,要求景文高中、陳姓學生及其監護人(母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給付合計七百多萬元。

台北地院去年四月一審判決顏家敗訴。法官認為,陳姓同學是基於熱心、同學愛,且經顏旭男同意,才抱他下地下室,因天雨路滑才雙雙摔落,並無故意或過失可言。

至於學校方面,法官認為,顏生摔傷後,學校立即通知他的父母,並聯絡救護車,但顏父在電話中告訴學校,不要救護車,他大約十分鐘即可到校,由他自己送醫即可,沒有想到,顏父五十分鐘後才到,以致發生延誤送醫死亡後果,不能苛責學校。

顏生的父母不服一審判決,上訴高院,高院民十三庭昨日廢棄一審判決,改判顏家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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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阿~不知要說什麼!!

只能說:真的是好人難作吧!!那我是不是也要叫我小孩.在學校裡不能太熱心??

要這樣說來的話..我覺得學校及老師責任更大吧!!尤其是老師.明知有殘障同學.是不是應該事先就作好預防呢??例如上課位置不要讓殘障同學不方便進出或什麼的...結果卻是同學的熱心竟付出慘痛的代價......
  • 陳家發出新聞稿!! 真不知道該說什麼


    玻璃娃娃案陳家聲明:停止傷害  不要冷漠  寄給朋友     友善列印       
         
    (中央社記者陳清芳台北二十七日電)在玻璃娃娃顏旭男不慎被摔死案的訴訟中,敗訴的陳同學家人今天打破多日來的沈默,透過中央社發表聲明書,表達對顏家由衷的歉意,也希望社會停止對兩家不好的推測,不要再造成任何人的傷害,讓大眾相信,幫助人是對的,不要因此而冷漠。

    這封聲明書名為「我們現在只想恢復平靜的生活—  陳同學母親的心聲」,由陳家委任律師詹文凱代為發布  ,全文如下:  我是近來新聞事件中陳同學的母親,也是高等法院  民事求償案二審判決中被判定要負賠償責任的監護人。

    由於各界對我們家庭的關心,以及眾多支援我們的聲音  ,讓我不得不提出我們一家人的聲明,表達出司法制度  下敗訴者的心聲。

    各位現在看到的判決結果,在我們這種再也平凡不  過的生命�,不過是五年多來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程式  煎熬下的產物之一。

    我相信已故顏同學的家人也是同樣  受著痛苦的煎熬。

    如果時光可以倒流,我會盡所有可能  來阻止悲劇不要發生,但我還是不會阻止我的子女去幫  助需要被幫助的人,我相信好心一定會有好報,人在做  天在看。

    第一點聲明是我們很謝謝已故的顏同學,因為他在  臨終前不但沒有責怪陳同學,還請校方不要因為這次意  外跌倒事件處罰陳同學,這讓我們一直有勇氣面對這不  幸的事實。

    第二點聲明是,從事件的第一天起,我們就對顏同  學的家人抱持及表示誠摯的歉意,或許是由於我們表達  的方式不夠好,無法讓顏同學的家人,尤其是顏同學的  兄長,充分瞭解。

    陳同學和我真的對顏家很抱歉,這麼  多年來沒有減少過。

    顏家人的不幸,也是社會國家的損  失,只是我不懂這種不幸和損失為什麼還在擴大中?  雖然這次的判決結果是我以及家人都很不願意接受  的,好在法律程式還沒有全然讓我們絕望,我們還是會  繼續爭取回司法的正義。

    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的審理過  程中,已經把許多事實澄清,希望社會大眾能夠因此明  白事件的真相,不要對顏家和我們有不好的推測和傷害  ,這是我的第三點聲明。

    第四點聲明是,感謝學校一直對我和家人支援和關  懷,使我們在面對內心的不安和冗長的司法程式時不致  徬徨無助。

    我的第五點聲明,就是我們全家人對社會大眾的感  激,謝謝你們的支援,讓我們有信心繼續活下去,也由  於你們對陳同學的聲援和精神、言論上的幫助,讓我們  相信這個社會的大多數人還是願意去幫助弱勢的人,台  灣人絕不是冷漠無情的。

    相信你們對陳同學的支援,是  支援人類本能的互助精神,是支援台灣人的憨厚精神。

    同時請仍然要維持對顏家人的關心與同理心,不要讓他  們受到二度傷害。

    這幾天我們沒有出面說明,並不是在逃避,而是不  想要造成對立和誤解。

    希望大家能理性看待這起不幸事  件,不要再對任何人造成傷害。

    對於媒體朋友這幾天持續關心這件案子,我謹表示  十分的感激,讓你們辛苦了。

    希望藉由你們的報導,能  使整個事件往更正面的方向進行,讓社會大眾仍然相信  ,幫助人是對的,不要因此而冷漠。

    這些天以來,我的精神一直很混亂,尤其對法官所  說的「量力而為」一直無法瞭解,於是找到一位師父, 

  • 好笑
    連輪椅一起抱
    那到時滑倒被輪椅壓到
    是不是要告輪椅
    請輪椅公司出來陪償...
    昨天大話的范可欽
    以及幫顏兄開記者會的陳明義
    所說的論點  我個人非常不能茍同
  • 那家父母是想怎樣

    請問是不是也可以告那父母
    明知學校無殘障設施
    怎麼可以讓他們的小孩去那麼危險的地方
    是不是可以告那父母
    竟然未先警告那些師長同學
    他們的小孩這麼脆弱
    大家都不應該接近以免造成傷害

    要告要告要告

    一定要把台灣寶島搞成"冰島"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也好

    現在太熱ㄌ

    (來亂ㄉ)
  • 這時記者就該直接問那個哥哥

    :那以後你倒在路邊希不希望有人來幫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哈哈哈

    現在很多記者不是都很白目嗎

    應該是你ㄇ發揮的時候啦
  • 好人不能當
    好人不能當
    社團法人中華玻璃娃娃社會關懷協會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台北市10469中山區中
    原街124號1樓    電話:02-25224036
  • 我家也有身心障礙者
    我深深體會他們需要別人的幫助
    嚴家玻璃娃娃堅持提出告訴  真的不知道他們在想什麼
    現在我家人都很擔心  以後是不是都要只管好自己不用去幫助那些身心障礙者

    變色的社會.....病態的社會
    那個法官  真是夠了.....
    陳同學我們支持你...
  • 如果玻璃娃娃仍坐在輪椅~~這樣下樓梯~~~

    我想結局也不會好到哪裡去....至少震得骨頭斷好幾根~

    可能陳同學也會以~蓄意謀殺~起訴吧!!
  • 法官認定陳姓學生也應負擔過失侵權賠償責任。法官認為,如何妥適照顧殘障人士,是相當專業的工作,陳姓學生並不是專業工作者,未量力而為,亦應負過失侵權責任。
    .............................................


    "量力而為"是指要有300多萬元以上才能做善事嗎?

    看來做善事是有錢人的專利ㄌ...

    現在社會真的是向錢看齊ㄌ....
  • 我看顏兄受訪時講的話
    真是超級反感(氣ing)
    感覺好像人家虧欠了他們多少似的
    我真的不懂
    他們到底有沒有"良知"

    還說他弟弟一定也很感到欣慰,
    因為家人都沒放棄希望的在幫他做這些事
    我真的覺得很好笑耶

    講難聽一點
    你這樣搞
    不就是為了要賠償金嗎
    本來或許是受害者
    但卻讓人感到十分不恥


  • 玻璃娃娃案--不平衡的報導 不公義的社會

    看起來玻璃娃娃事件在受害的顏家公開宣布不會收賠償金,陳家也發表一份包含了所謂的「道歉」字眼在內的聲明,眼看事情就要落幕了。

    許多人大力聲援「好心」的陳同學,還捐款給陳同學,咒罵司法不公,指責玻璃娃娃的家人恩將仇報。

    媒體一面倒地報導單方面的說法,群眾也就憑著一面之詞去作判斷。

    那麼玻璃娃娃的家屬的這一面的說法有沒有人去聽一聽?請見http://www.ettoday.com/2005/08/26/545-1836455.htm陳同學抱玻璃娃娃去上體育課,卻因天雨路滑不慎跌倒將玻璃娃娃摔死。

    這個故事裡面有一個很大的疑點,就是玻璃娃娃如此脆弱,為什麼還需要上體育課呢?難道學校真的如此殘酷不人道嗎?從玻璃娃娃的家人的聲明裡,我看到一個比較合於常情的說法:那就是玻璃娃娃平常是不上體育課的,體育課的時候,他就自己在教室自習。

    既然玻璃娃娃不需要上體育課,那麼陳同學為什麼這麼「好心」,一定要抱他去上體育課呢?根據玻璃娃娃家人的說法,玻璃娃娃不想去上體育課,學校也沒有要求無法運動的玻璃娃娃要去上體育課,而是這位「好心」陳同學,以開玩笑的態度,不顧玻璃娃娃的反抗,強迫抱著玻璃娃娃一定要去上體育課,結果不慎把他摔死了。

    如果玻璃娃娃家人的說法屬實,那麼這樣的「好心」,真的值得鼓勵嗎?更何況,根據顏家說法,事後社會各界認為「好心」的陳同學也從未說過一聲對不起,當然會嚥不下這口氣。

    基於此理,所有的殺人犯是不是也可以說:「人來到世間都是要受苦受難的,所以我基於慈悲心,幫助眾生解脫,怎麼能算是犯罪呢?」所有的強姦犯是不是也可以說:「人都是有情慾的,所以我基於好心,幫助陌生人滿足他們的性需求,怎麼能算是犯罪呢?」如果這位陳同學因為這樣的「好心」所以不但沒有刑事責任,連民事賠償都不用付了。

    那麼所有犯下殺人強姦的人,只要說自己事出於「好心」,是不是也都可以無罪,甚至還接受社會大眾的表揚?●東森新聞報論壇投稿區→http://www.ettoday.com/write/  (●作者憂天為北縣人,現為留美博士研究生。

    本文為ETtoday.com網友投稿,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 玻璃娃娃案╱顏凡韋泣不成聲:只是要一個真相和一聲道歉

    玻璃娃娃一案,陳同學和景文高中共同被法院判罰330萬罰款,引發各界不同的聲音,面對媒體一整天的報導及外界指責,加上玻璃娃娃協會今27日也站出來聲援陳同學之後,顏旭男親哥哥顏凡韋下午5點在台北縣議員陳明義陪同下召開記者會,會中他數度泣不成聲,表示他們實在承受不起外界這樣關注的眼光,他們只是求一個真相,要求一個道歉,從來沒有要求要怎樣處置,這也不是他們家的本意。 

    經過了一整個上午的沉默,顏凡韋下午5點主動召開記者會,向外界說明顏家的立場。首先顏凡韋表示,今天整件事情會演變成這樣,受到外界這樣關注的點神,他們顏家實在承受不起,他強調昨天各大媒體採訪報導時,或許有些言語上的訊息傳遞錯誤,才會造成外界誤解。 

    顏凡韋說,經過媒體一整天的報導後,造成他們家今天遭受到外界這麼多關愛的眼神,這麼多人關心這件事情,也造成他們極大的壓力。接著顏凡韋趴在桌上泣不成聲,久久才平復。他很難過的說,他從昨天到現在,一餐都沒吃,他不知道自己哪裡有錯,難道只想求得一個真相都錯嗎? 

    他哽咽的強調,顏家從來沒有要求要對陳同學做出任何處置,這不是他們的本意,他們所要的也只不過是一個真相。還有從事發後,就算是不小心的意外,但是對方都不聞不問,讓他們也很介意,現在他們只是希望對方可以給一個道歉。 

    顏凡韋說現在全家人都因為這件事情而不敢出門了,因為一出門就會被人指指點點,所以乾脆躲在家中,這樣實在很不好過,希望外界能夠了解他們的想法。 

    針對之前玻璃娃娃協會的記者會中,理事長表示顏家將不會收陳家任何一分錢,也希望整起事件,除了能夠還給顏家一個公道,給陳家一個清白外,也希望外界能夠繼續幫助弱勢團體,繼續獻出愛心。 

  • 以下為顏家傳真給媒體的說明書 

    壹、事實經過 

    緣被害人顏旭男患有先天性成骨不全症(即俗稱之玻璃娃娃),病症為其之骨骼薄脆易碎,猶如玻璃一般,用力咳嗽,或輕輕的碰撞,都可能會造成骨折,就像玻璃做的小矮人,是患有此症者可以「玻璃娃娃」比擬,被害人顏旭男就讀台北市私立景文高級中學(下稱景文高中)資料處理科二年級,其之患有此症及其病徵,並均為被告陳易靖(即被害人之同班同學)、白秀蓮(即被害人之體育課教師)、楊明峰(被害人之班導師)、胡樹斌(即被害人之學校校長)等所明確知悉。 

    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十三時三十分許,適值被害人顏旭男班上上體育課,然因被害人之患有前述病症,日常行動又必需以輪椅代步,因此未曾上過體育課,遇班上上體育課時即多自行在教室自習。然該日因同為被害人班上平日專責照顧並協助其在校上、下課、如廁、飲水、至福利社購買餐飲等相關事務之孫姓同學因故請假,又突值體育課須在地下室體育館上課,而該校復無電梯等無障礙設施可使被害人安全無虞下到地下室體育課上課之情形,被告陳易靖竟以嬉鬧或硬推之手段,不顧被害人之反對,即控制被害人之輪椅欲攜同下樓,惟因其平日並無照顧被害人日常生活之經驗,復疏未注意考量自己之能力及被害人之接受與否,竟於適下樓之時,失手導致被害人自高處跌落樓梯數階,並於倒地時造成頭部嚴重撞擊牆面,以致受有頭部外傷併多處顱骨骨折,顱內出血,及硬腦膜外出血,及左側骨骨折等重傷害,並當場昏迷不醒,核屬無自救力之人。  

    被告陳亦靖為因自己行為致有造成被害人發生死亡結果危險之人,當然負有防止被害人死亡結果發生之義務,而被告白秀蓮為該當時體育課程之教師,被告楊明峰則為被害人之班級導師,被告胡樹斌則為景文高中之校長,無論依法令或契約對當時已呈現嚴重昏迷狀態之被害人而言,均應盡到一定程度之保護義務,更遑論被害人之患有先天性成骨不全症已如前述,而其等更均明確知悉該病症之病徵 自可明確知悉在被害人身上發生此一事故所可能造成後果之嚴重性,而依當時情況緊急及嚴重之程度,於社會通念下縱無法立即為維持其生命所可能之救治者, 至少亦應毫無懷疑及遲滯的將被害人立即送往醫院診視或進行急救,惟被告等人卻僅輕描淡寫的告知告訴人胞弟(即被害人)在學校「跌倒」,而未當下給予被害人為其生存所必要之保護,於待家父自三峽家中趕往景文高中察看愛子之情形,發覺情況嚴重後始緊急送醫急救,於該日十五時二十分(距事故發生已逾約二小時)送至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急救,並接受緊急開腦手術,惟仍已無力回天,被害人於同日二十時二十分死亡。 
  • 我在報紙看到的一則讀者投稿,給大家看看:
    判決有助社會進步 

    轉貼自: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5...26/today-o8.htm
    ■周宇修  (作者就讀政治大學法律系) 

    「玻璃娃娃案」家屬勝訴,此判決一出,即造成了媒體的關注,多數媒體認為,「以後誰還要當好人」?不可否認的,本案中雙方當事人皆非常令人同情,但我們該關注的應該是這個判決要告訴我們什麼。

    有一個小故事:一位剛生下小嬰兒的母親,某天小嬰兒發了高燒,母親的學歷不高,向附近寺廟的廟公要了點符水及香灰讓小嬰兒喝下,沒想到小嬰兒不幸離開人世。母親確實疼愛小孩,事情發生後也受到了良心的苛責,法律應該如何評價?這位母親到底應該被饒恕?還是加重處罰,使社會上為人父母者無不警惕?

    法院的判決除了個案的衡量外,尚須考慮此判決對社會帶來的影響,也因此某些判決看似不正義,可是對社會的進步著實有其幫助。

    當時背著玻璃娃娃的同學固然是一片善意,可是他真的考慮到自己的能力及當時的環境是否能讓他一個人負荷?如果再多一點同學幫忙,情況是不是會更好?

    助人為快樂之本固然沒錯,但承擔起自己無法承受的負擔,只會使問題增加。同樣的,這個判決不是在苛責同學或是校方,而是在提醒大家:表現愛心前,你是否已有所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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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看完這一篇...我納悶..這是否代表我們讀法律的學生大部分的觀點?  我不知道...也許是個案....
    但...如果..我們的法律教育體系所教出來的學生,竟然與高院法官的想法一樣...
    而且認為..有助社會進步???
    絕大多數人都認為這樣的判例只會加深這個社會人際關係的隔閡,讓人與人之間的情感消失;而這樣的觀念到底能讓社會得到什麼進步呢?是助社會更進一步的冷淡...更進一步的自私自利嗎?
    實在是想不透念法律的思維???   
    法所做出的判決...不只是正義原則,更兼顧著情與理吧!
    若國內大學法律系教育所培育出來的學生都是如此
    將來這些學生進入司法體系,我想..這樣的法官,這樣的判例,以及更多匪夷所思的判決
    不會停止的...
  • 我哭了    好久好久...

    陳同學的錯..難道是錯在他不該摔倒嗎??

    顏家人...你們要的清白是什麼??

    你想過這一整件事情我們付出的社會成本有多大嗎?

    我真的再也不敢..也不要在幫助別人了

    我家很窮...
  • 無論如何,事件的發展,在媒體及大眾的部份,也應告一段落了.

    只能說,若再上訴後結果仍需判罰,法官或可從寬審定,對於賠償金的部份再加以審酌。而究竟被告有無過失致需負賠償責任之部份,應不以其動機之善惡與否,而是以事實進行認定. 
    當已經歷司法程序之案件在媒體報導後產生各方不同意見時,由於一般大眾及媒體未必對完整事實之前因後果與法理關係十分清楚,可以在完全瞭解後再做不流於情緒反應之意見陳述,以免演變成由媒體及輿論來帶領司法判決之結果,畢竟同時聽審兩造完整辨詞並檢視各方證據後進行裁決者,是立場公正且有專業法理素養的高院法官。

    另,本案對老師提刑事上的過失致死並不成立.即使上訴仍被駁回-參司院92,上易,2548;
    是在民事上的賠害賠償,初審無罪,再上訴後才改為判罰-  參司院93,上,433  。
  • ^_^水寶兒的話:
    看了覺得很生氣哩~
    擺明的就是要錢嘛!
    那我們大家有沒有辦法幫幫那個陳同學哩?


    對阿    我們都那ㄇ抱不平    那要不要一起幕個款給她們
    就算一個人一百塊也好    讓陳家知道    這個世界上還有溫暖....有沒有一個比較也公信力..大家都認識的可以跳出來幫忙募款阿??     

    ps..每次在公車上看到有人不讓給老人.又坐在理讓坐
    就很想從他頭上打下去    (媽的    你是沒看到有老人阿  )
    我在想    以後我們老了    要多注意自己的身體    不然就是要保佑自己有錢買車    不然你在公車上跌死都沒人理你
  • 玻璃娃娃案--你看到這份判決書了嗎?   
    2005-08-30  00:08╱草民       
     

    ********問題,是來自以下這篇剛在東森新聞報上刊登網友憂天的「評論」--玻璃娃娃案-不平衡的報導、不公義的社會http://www.ettoday.com/2005/08/28/138-1836950.htm(前略)許多人大力聲援「好心」的陳同學,還捐款給陳同學,咒罵司法不公,指責玻璃娃娃的家人恩將仇報。媒體一面倒地報導單方面的說法,群眾也就憑著一面之詞去作判斷。那麼玻璃娃娃的家屬的這一面的說法有沒有人去聽一聽?請見http://www.ettoday.com/2005/08/26/545-1836455.htm  (中略)從玻璃娃娃的家人的聲明裡,我看到一個比較合於常情的說法:那就是玻璃娃娃平常是不上體育課的,體育課的時候,他就自己在教室自習。  既然玻璃娃娃不需要上體育課,那麼陳同學為什麼這麼「好心」,一定要抱他去上體育課呢?根據玻璃娃娃家人的說法,玻璃娃娃不想去上體育課,學校也沒有要求無法運動的玻璃娃娃要去上體育課,而是這位「好心」陳同學,以開玩笑的態度,不顧玻璃娃娃的反抗,強迫抱著玻璃娃娃一定要去上體育課,結果不慎把他摔死了。如果玻璃娃娃家人的說法屬實,那麼這樣的「好心」,真的值得鼓勵嗎?更何況,根據顏家說法,事後社會各界認為「好心」的陳同學也從未說過一聲對不起,當然會嚥不下這口氣。
    (後面的一堆不倫不類的比喻當然再略)--這位憂天先生為北縣人,簡介上說他式留美的博士研究生。不僅如此,其在東森新聞報裡更有專屬於自己的「憂天特區」(http://www.ettoday.com/project/0006/553_1.htm)。換言之,其在東森新聞報網站上投稿不僅已是常客,更甚至是東森長期出現的時事評論者。

    但請各位看看,他這次關於這次玻璃娃娃案的評論到底是在評個什麼東西?他強調:「媒體一面倒地報導單方面的說法,群眾也就憑著一面之詞去作判斷。」說得真是太精彩了,批評除他以外的群眾只會人云亦云,一副眾人皆醉我獨醒的模樣。那請問一下,他上述的所有評論,其依據皆完全只來自顏家自己的一份聲明稿而已,(http://www.ettoday.com/2005/08/26/545-1836455.htm)那麼這樣偏頗的一篇評論,又跟他自己所說的「媒體一面倒地報導單方面的說法,群眾也就憑著一面之詞去作判斷。」又有什麼不一樣呢?

    但事實真相到底是什麼?顏家的聲明稿到底可信嗎?我想這位「憂天」先生如果真有他自己所強調的,不應該「只憑著一面之詞去作判斷」,而有自己去查詢本案當初白老師在一審獲判無罪的判決全文的話,那我相信他就不敢寫下今天這篇評論。

  • 以下就是在白老師一審無罪的判決書中,關於當天陳同學,及另外一位幫忙拿輪椅同學,在事故發生時的相關親口證詞。其中乙OO就是指顏旭男,甲OO就是指陳同學陳易靖,丙OO就是那位陳背顏時,在一旁幫忙拿輪椅的同學。

  • --法學資料檢索系統http://nwjirs.judicial.gov.tw/FJUD/index.htm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91年易字1630號(前略)(二)「因為當天是體育課我比較晚離開教室,因為教室有四位學生,另外兩位也是行動不便的女生,另一位就是乙OO,然後我就上前問乙OO說是否要一起上體育課,然後乙OO有答應,我就推乙OO的輪椅到操場去上體育課,...,我是有將乙OO推到集合地點的旁邊,...」、「(問:為何你一直想說服乙OO要上體育課?)答:我看乙OO在教室看國文很無聊,而且他也曾經上過體育課,我想他去上課也有人可以跟他聊天,去動一動也好。」、「(問:你在離開教室要前往操場集合的時候,教室有你、二個女生及乙OO,當時白秀蓮是否在場?)答:沒有。」上情業據證人甲OO證述綦詳(本院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訊問筆錄參照),可知乙OO案發當天原無意上被告所教授的體育課,乙OO之所以會前往操場參與體育課,乃是證人甲OO好意詢問答應後,才由甲OO將之推到操場,被告並無要求乙OO上該堂課,事前也不知道乙OO會上該堂體育課,被告辯稱渠沒有叫人帶乙OO來上體育課等語,依證人甲OO所證,係屬實情。

  • (三)「(問:老師是否有特別交代要由誰送乙OO回去教室或是到地下室上體育課?或是叫幾個同學幫忙?)答:是我自己送他去的,因為是我自己把他帶出來的。」、「(問:你如何從操場將乙OO送至地下室?答:因為大家都下去地下室,只剩一、二位同學,我就請另外一位同學丙OO,一起陪我送乙OO到地下室。」、「(問:乙OO是否有提到他不想上體育課?)答:他是有說他要看國文,但是我與丙OO有說服他希望他能夠下去地下室上體育課,而且他也有同意。」、「(問:老師當時有無在樓梯間或是樓梯旁邊注意你們的行徑?)答:當時老師不在那邊。」、「(問:當你們下樓梯的時候,周圍除了你、丙OO、乙OO外是否還有其他人?)答:沒有。」、「(問:下雨了老師要更改上課地點時,老師有無交代你或是乙OO要如何安置乙OO或是照顧乙OO,或是安置乙OO到什麼地方?)答:老師並沒有向我說,但是因為我是推乙OO出來的,我就覺得我有責任來推他。」、「(問:是否有聽到白秀蓮跟其他同學交代如何協助乙OO離開操場?)答:沒有。」業據證人甲OO證述明確。又證人即乙OO之同班同學丙OO證稱:「一開始從教室到操場,是由甲OO自己一人推乙OO到操場?A後來下雨後,大家要去地下室,我們推乙OO要往地下室時,先經過教室,我們問乙OO是否要去地下室,後來他有同意一起去地下室上課。」、「他(乙OO)有表示要看國文,我們就說一起去地下室,他有同意一起下去。」(同署前開相字卷第十二頁、他字卷第六一頁參照)換言之,為什麼陳同學及當時另一位幫忙推輪椅同學兩人的證詞較可信,而顏家的說法不僅一審法官沒有採信,連二審法官都相信陳生乃是出於善意的幫助,並無顏家所謂惡作劇的行為呢?因為:1、證明陳君所言為真實的證詞不僅陳君本人而已,還包括了另一位當時幫忙拿輪椅的同學。如果陳君所言乃為偽證,那即代表其與另一同學之間乃是相互掩飾。但不要忘了,經調查,當時因為下雨天而留在教室裡的另外還有兩位也是行為不便(肢體殘障??)的女同學,如果當時陳與另一同學是在惡作劇的情況下強力硬將顏背下地下室,則整個過程中這兩位女同學實在不應該會毫無所悉。(我們推乙OO要往地下室時,先經過教室......)2、陳君與另一位同學如果本來在學校就是那種會對同學惡作劇、會欺負班上原本連顏在內的三位肢體殘障(不確定另外兩位女同學是否也是)同學的人者,則這樣的行為不可能不在調查中被另外兩位(同樣肢體殘障?)的女同學所檢舉。另外,警方在調查此案時,也不可能會沒有想過「惡作劇」的可能性,但經過調查,在一審的整個過程中,根本就查無此等情況。

    所以說,一審的判決書裡,早已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告訴社會大眾,陳同學當時背顏同學下樓,乃絕對是出於善意的幫助,更絕對有徵詢到顏同學的同意後才為之。

    但請問,憂天先生,你看到這則判決書了嗎?如果你根本就沒看過,連自己都沒有追求真、追求善,實事求是的精神的話,那請問你到底有何種顏面發表如上述這樣的一篇評論,並且批評社會上其他民眾是「僅憑著一面之詞去作判斷」呢?難道,這就是我們台灣培養出留美博士研究生所該有的水準嗎?

    (●作者草民,研究所,男,北市人,政治大學專任助理。本文為ETtoday.com網友投稿,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照片為替代照。)●編按:因為作業疏失,草民所寄來的照片將於30日上午取代臨時的替代照,請草民網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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