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歉啟事

 本人陳相輔在此向志光教育科技集團表達最深的道歉。由於自己甫退伍,經濟能力有限,因而將補習班課本於網路上賣出,並同時附贈補習班上課時自行錄製之錄音檔,欲減輕家庭經濟負擔,殊不知著作權法相關規定附贈錄音檔亦為法律所不許之行為,自己在無知的情況下侵害到志光集團的著作權,此行為已經違法, 對自己的行為深感後悔。<br /> <br /> 對於無知的犯下這個錯,本人對受到傷害的行政法林老師及志光教育科技集團,在此表達最誠摯的道歉。希望藉由此例子,類似的事件不會再出現,懇請志光教育科技集團能給予本人一次自新的機會,本人對志光教育科技集團再次說聲對不起!對於附贈上課錄音檔一事深感歉意,讓家人為此擔憂也深感慚愧,希望有看到本文章的網友能夠熟讀,避免跟我一樣誤觸法網。<br /> <br /> 以下為著作權法相關規定,希望網友們不再因無知而觸法。<br /> <br /> 第91條  <br />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br />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br />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六月以<br /> 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br />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br /> 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br />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br /> <br /> 第91-1條  <br />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br /> 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br />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br />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br />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 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br /> 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br /> 入之光碟,不在此限。<br />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br /> <br /> 第92條  <br />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br /> 、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br />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br />
  • 從這篇學習到好多喔~<br /> 雖然還是不了解為什麼要PO在這裡<br /> 但是至少我知道一些資訊<br /> 可以避免以後觸法~
  • <span style="font-size: medium; ">我覺得明明可以賣的東西幹嘛要貼什麼道歉啟事呀<br /> 難道舊書攤就犯法了嗎<br /> 舊書攤也買得到有助做版權的原文書呀<br /> 感覺是志光在自抬身價</span>
  • 可能志光出版社<br /> 想讓大家知道不可以把上課錄音的檔案販賣<br /> 還有要尊重智慧財產權吧!!!!!!!!!!!!!!!!!
  • 整篇看下來 ~ 我只想說<br /> <br /> 他會po在這 應該是因為他觸犯了法律 除了賠錢外 其中一條應該是要他po悔過書在公開的網路討論版上<br /> 他選在fg po文 也不是件奇怪的事情 ~ 因為fg po文 可以用uid 比較方便<br /> <br /> 再來 他觸犯到法律的地方 應該是他販售 " 錄音檔 " 而不是教材的問題<br /> 教材是可以販售的 因為那是志光補習班自己所印製的 他合法買回來 不需要了 拿去販售 這是ok的<br /> 就像我們買書回來 不想看了 拿去賣 是一樣的 沒有不對<br /> <br /> 但 他私自將錄音檔拿出去販售 這點就有違法的行為了<br /> 他當初簽合約買課程 並沒有說他可以在上課時錄音~<br /> <br /> 這個行為有點類似你聽到好聽的歌曲 然後錄音下來 拿出去販售~<br /> 這樣的行為 是不對的~<br /> <br />
  •  道歉啟事<br /> 本人賴郁彤於民國101年7月間在台大PTT販售志光教育科技集團所屬之金榜函授刑法科目燒錄光碟一套,違反著作財產權,破壞貴公司之聲譽、侵害貴公司之資產、有愧於貴公司之培育。學生深知自己犯下大錯,相當後悔,學生在此要向志光教育科技集團的主管和負責人以及著作權受到損害的老師由衷致上無比的歉意,懇請貴公司及檢察官能夠原諒所犯之過錯,學生保證絕不再犯。<br /> <br /> 學生之家庭的經濟僅仰賴於父母親之微薄薪水,因不忍心看見父母如此辛勞,加上希望能夠出外工作減少家庭之經濟壓力,當時曾有多次休學的念頭,但最後在朋友的鼓勵及父母親的協助下,繼續修習學業,才取得學士學位之文憑。學生自101年大學畢業之後,幾乎是全職準備考試,獨自在台北租屋處準備司法三等考試,並自畢業後未再跟家裡索取生活費用,一切開銷皆由之前省吃儉用及打工所得來支應。且因家境清寒及往來台北需要相當大的費用,這對於未當兵且無經濟能力的我,在現實和心靈層面皆造成我龐大的壓力,並意識到考取公職是唯一能改善家境的出路,以求穩定之生活並能分擔家庭之開銷。而在上網查詢並瞭解各家補習班之資訊及教學品質後,在相互比較眾家補習班之下,經由網友和周遭同學推薦教學品質最優良的金榜函授,並決定購買志光撲馬老師的刑法函授,便向兄長借貸了新台幣一萬餘元購買了志光系列所屬的金榜函授光碟,就在半工半讀之下,一面白天工作賺取生活費用,一面晚上準備公職考試。但因積欠房租以及,不想加重家裡的經濟負擔,情急又思慮不周的情況下,不智的將自己備份之光碟並利用網路之便,在今年七月間在PTT版上將自己備份之光碟,販售予網友,一來希望提供給有需要的同學,並貼補在台北之生活費用,直至同年11月接到台北市警局西園派出所的電話通知後,才明白自己此種投機取巧與貪圖方便的行為已違反著作權法91條,並為此行為深深感到懊悔。從那一天起,無時無刻都感到後悔與忐忑不安,日夜受良心譴責並對自己侵害貴公司之著作感到相當的自責,心中的百般的後悔與愧疚,日日夜夜都在擔心受怕,而對於不可預知的賠償金,更令害怕自己因此成為家庭的累贅。而在研究過著作權法91條及91-1條之後,瞭解自己的行為是多麼的愚蠢,亦瞭解到所應負擔的責任和賠償,都將帶給自己難以承受的壓力及痛苦,且自從接到通知後,每天心情都相當沮喪,食不下嚥也唸不下書,且對自己感到非常失望與自責,更對不起辛苦養育我的父母,由衷期盼志光教育科技集團和檢察官能夠網開一面,同意給我一個和解及自新的機會,我真的知道錯了,日後絕對不再犯,也願意在自己的經濟能力範圍內,接受貴公司提出的和解條件與懲罰,懇請貴公司能原諒我並能給我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使我帶著這個寶貴的教訓,來重新服務於社會。並且學生將永記此次慘痛教訓及絕不再犯,並終生致力於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宣導,以彌補對著作權人及自己道德良知之虧欠。為表示學生誠摯悔悟之心,特撰寫此悔過書,用以警惕自己。再次對於學生之行為造成志光集團之侵害,表示歉意,也祈求能獲得貴公司及社會大眾、檢察官之諒解。最後,學生在此呼籲看過此封悔過書的網友們,以此為鑑,燒錄並販售具有著作權之光碟確屬違法,縱有再多的理由,也不應作違法之情事,本應尊重著作權法與智慧財產權,購買正版才是對著作權人的心血及結晶最好的回報,避免為圖一時之利益而造成該公司嚴重之損失和自身美好前途之毀壞,望各網友切勿以身試法,以免追悔莫及。<br />
  • <blockquote style="border-left: #999 2px solid; margin: 1em 3em; padding-left: 1em; color: #999">annapure 之話: <br /> <br /> o.O<br /> <br /> 又一篇跟志光有關的侵犯著作權的道歉文<br /> 這是廣告還是真的呀?!<br /> <br /> 在FG貼這個真的好奇怪呦~~~<br /> </blockquote><br /> 已錢只要考丸研究所考試後<br /> 就可以看到友人在販賣他的筆記+露音檔<br /> 所以那種也是侵犯著作權嗎?<br /> <br /> <br /> 另外有同感在這邊PO文有點小奇怪!
  • 是FG曝光量夠高<br /> <br /> 所以才到這裡道歉的嗎<br /> <br /> 不過話說 在美妝網道歉感覺還真怪~~~~~~~~~~~~~<br />
  • 背後靈
    背後靈
    志光給人的印像很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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