痛惡性侵犯的各位 一起來連署吧

http://campaign.tw-npo.org/2007031910383000/index.php?serial=2007031910383000

主題:請立即將裁定「員山之狼」交保的法官以及核准「捷運之狼」假釋的監獄官員撤職查辦 
連署訴求 

--------------------------------------------------------------------------------
 
農曆春節時,嫌犯蔣克輝在中和市性侵害一名八歲女童被逮捕,而這「員山之狼」在95年連續性侵害三名女童遭警方逮捕,一審判決有罪,法官卻以「表現良好,沒有再犯可能之理由。」裁定交保,蔣嫌於交保10天後再度犯案。
「捷運之狼」林世煌於86年犯下性侵害被逮捕後,交保、輕判、假釋,十餘年來性侵害、強盜、竊盜、傷害……前科累累,抓了又放、放了又抓,目前仍在假釋中,於劍潭捷運強姦女醫大學生後又強姦搶劫女計程車司機,雖然迅速落網,但是按照往例,相信不久之後他又可以出來選擇犯罪目標,因為我們國家的官員當法律不過是個笑話。

相同的事情在這個國家早以習以為常,只不過這兩件案子被媒體播送個一兩天,受到一時的矚目,不用兩天新聞過後,一切又煙消雲散。然而實際上受害的豈止這些婦女,不為新聞媒體注重、被警察吃案、不敢報案…..的恐怕數以千計吧?至於男性同胞在各種場合中莫名奇妙被殺死、重傷的更是司空見慣,社會治安的敗壞嚴重影響到我們的基本生命權利,卻沒有人重視,到底是一定要親身經歷才知傷痛,或是對現實充滿了無力感,我們早已把命運交給上帝。

刑事訴訟法第100條「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刑事訴訟法第101-1條「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左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二、刑法第221條之強制性交罪、……」
刑法第222「犯前條(強制性交)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依據上述法律,請問法官:「蔣嫌連續三次性侵害,不叫反覆實施同一犯罪行為嗎?」
刑法第77條「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請問監獄官員:「林嫌的悛悔實據在哪裡?」
當然這些官員會用各種理由來解釋法律,然而法律是白紙黑字明文呈現的,若是隨便三言兩語就可以歪曲、否決其本意,那國家要制定法律幹什麼?法律係經全國人民票選出來的國會議員所制定,代表的是全國人民的公意,公然違背法律,不啻全民公敵,更觸犯到了刑法第124條「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第127條「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違法執行或不執行……」、第130條「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等刑責。
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