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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撿到筆電 先估價再向失主索酬

嘉義大學陳姓女學生遺失一台筆記型電腦,被高雄正修科技大學林姓男學生撿到,林先找電腦商估價,向陳女要求一萬元酬金,討價還價以三千元「成交」,雙方昨天約在鳳山警分局交款。

女學生的媽媽無奈嘆說:「現在學生書都不知念到哪裡去?」提供領據的員警也搖頭,認為這雖是民事協調事務,但林同學沒先將電腦歸還失主,竟先去估價,當做向失主索討「留置權補償費」依據,實在太現實了。

陳姓女生說,她本月初到高雄參加一項研討會,忘了把筆電帶走,原以為找不回來了,後來接到警方通知,說有人撿到,原本還很開心,沒想到對方卻開口要一萬元酬勞,害她一點也開心不起來,心想「怎麼有這種人?!」

女生的媽媽表示,對方協商時,自稱找二手電腦商估價,電腦約值三萬六千元,要求三成、一萬元酬勞「很合理」。

陳同學表示,她的筆電買了快一年,當初才買一萬九千元,沒想到對方「獅子大開口」;一萬要不成,開口要五千,雙方協議才降到三千元。

陳媽媽表示,討價還價過程,對方還說她們口氣不好,要寄存證信函,讓人傻眼。她說,原本她可以直接把錢請警方轉交,但決定邀對方「面交」,就是想看看這位男同學「長什麼樣子?」

雙方昨天約在鳳山警分局交款,男學生可能也覺得不好意思,一進警局二話不說,簽了收據拿錢快閃,雙方眼神幾乎沒有交集。

陳媽媽說,「很無奈啦!」,原本想說如果對方沒開口要錢,還可以包個紅包致謝,但演變成這樣,「就當破財消災吧!」
高雄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黃彩秀指出,撿到失物應該歸還失主,否則就觸犯侵占遺失物罪。

但民法規定撿到東西的民眾,有權向失主要求失物價值的三成作為報酬,稱為「報酬請求權」;至於是否有違道德,見仁見智。

大家東西還是自己顧好
這樣被索賠 感覺真的很差
  • 撿到別人東西應該要歸還
    這不是天經地義的事嗎
    如果是為了那三成的索酬才願意還
    根本就不對了啊
    這個大學生還先去估價耶
  • 真的耶~~原本找到東西是很開心的事情
    如果他沒說要酬勞...說不定人家還會包個紅包感謝他
    雖然數目沒有他要的多~~但那是做好是耶

  • 換另一個角度想

    原本他要求一萬的
    最後三千
    也算是歸還了七成了啦


    雖然真的很不好!
    我看了新聞也覺得很氣
    覺得現在小孩是怎樣
    但只能怪自己東西不顧好
    有找回總比沒找回好啊!
    所以算了啦 3000也是買不到一台筆電啊!
    失而復得也是好事~

    但是只能要求自己 撿到別人東西要無償歸還
    因為我覺得 不義之財 也是要還的(這句話會不會太重 呵呵)
  • 路卡斯蘭朵的話:
    其實就是社會觀感的問題,

    自己索求報償跟失主心甘情願給報償,

    那個fu差很多!
    --------------------------------------
    同感
  • 看到這則讓人很心寒。

    本來就不屬於自己的東西,只是撿到了,

    就要索賠,真是可惡。

    對於那些拾金不昧的人,就更令人佩服了。77
  • 我男友說
    如果他遇到這種事的話
    他會直接把那東西折成兩半
    一人一半
    誰也別想得利
  • 我也不太清楚現在是怎麼回事...

    以前聽老一輩的人可能人家歸還失物都會禮貌性的送個紅包+小禮物之類的

    現在怎都會先被搶一筆在說...

    跟我以前小學純樸風氣下所學到的落差很大
  • 我想被索賠心情應該很差吧~

    不過至少找回筆電了!

    出門真的要小心~別忘東忘西的!
                                   
  • 我覺得將心比心啦,要是有一天自己東西掉了,對方也跟你索賠,心裡應該也很.....
  • 真的自己都東西要顧好
    免得丟東西不打緊
    還得花錢去贖回

  • 真是不知道要怎說 不過只能說
    至少還願意還給對方吧 只是覺得這樣好像自己應該得到報酬滴想法
    感覺好現實歐
  • 算了~~就當成對方比我們還需要那3000元就好了
    花錢消災...也不用覺得不開心..
    也算給自己一個提醒......
    只是我覺得媒體也要負很大的責任....
    以前的人撿到東西誰會想要索酬啊....
    實在是..........唉~~無言~~
  •  姬夜神的話:
    總比東西都找不到的好..

    說不定對方生活方面也有困難..

    反正..東西找回來就好..
    ========================
    +1我前陣子也皮包掉了..我一直在等撿到的人把我東西寄回
    錢他拿走沒關係...我怕辦證件麻煩...我也覺得東西有找回來就好了

  • 有點誇張耶  當初買的時候才一萬九千元  被拿去估價還值三萬六千元  會不會太扯了啊
    根本就是隨便說說的吧  還拿去估價勒  騙人的啦  現在的人心態很不好也很不對
  • 這種新聞拿來機會教育最好了
  • 百分之百蘋果汁
    百分之百蘋果汁
    被索酬的感覺很不好呢
    如果我是失主要我用三千的謝酬我覺得很ok
    但被用要的方式就是感覺不太好~~~~
    我之前捷運站撿到手機也是趕緊拿到服務台
    服務員問我要不要留名字我也覺得不需要
    我覺得人跟人要互相吧

  • 唉~~~為什麼會變成這樣呢

    物歸原主本來就是應當的啊

    看到這種新聞都會覺得好不可思議
  • 雖然是合法,
    但還是要將心比比,
    若有一天是那位請求報酬的學生,
    他的重要物品不見,
    也遭人請求報酬才能返還,
    看那位學生會有什麼感覺呢?
  • 好像自從上次有位女生硬向一位單親媽媽索取3成報酬後

    新聞就開始不停報說3成民法規定.所以是很合理的....等等

    後來就超多撿到東西硬要3成的人(當然也有很多是不拿報酬的啦)

    今天又出現了.而且我覺得這個人真的很扯(新聞有全程的監視器畫面)

    失主沒有告他侵占已經很客氣了.還要拿3成.真的是世風日下啊....


    東森新聞東森新聞 – 2011年11月1日 下午3:43

    掏錢掉地旁人搶撿 竟討三成報酬

    台北市一名吳姓男子掏錢買傘時,鈔票掉落腳邊,他發現後準備彎腰撿錢時,卻被五十八歲游姓男子搶先一步拿起。游姓男子先是把錢藏在手中堅持不還,後來又說他是撿到遺失物,要三成的感謝金,氣的吳姓男子大罵他「無賴」。

    監視器拍到穿雨衣男子買好東西,走出店外,但他在掏口袋時,掉了3000多元在地上,後面走出的游姓男子看見,立刻用左手撿起來,還把手藏在背後,問題是當時週邊都是店員,大家都看到游姓男子撿錢,老闆娘也出來道德勸說,但游姓男子就是不承認。

    把錢藏好之後,甚至要拿手機出來要脅要報警,後來他跟掉錢男子的吳姓男子,兩人都進了警局,這時他又改口說他是幫忙撿錢,還要根據民法向失主要三成感謝金,也就是3100元的三成930元,把吳姓男子快氣昏。

    警方說當時錢還在失主的視線範圍裡,依法他有支配力,所以游姓男子撿錢也不能要感謝金,在警方的協調之下,吳姓男子要回3100元,一場鬧劇也終於落幕。

  • 現在社會的確是很"現實"ㄚ

    這種事情很多吧

    誰叫大家都愛錢 現在都笑貧不笑娼了

    撿東西嘞所一下 也見怪不怪了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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