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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要告我,讓我覺得無耐

我跟同事原本是很好的好朋友
但同事一直喜歡講一些不確定的事來傳遙言
後來我覺得已經傷害到我了
所以想跟他保持距離
後來遙言傳到讓我覺得好無力感
已經大家認為我是壞人了
所以我選擇離職
離職後有跟其它同事聯絡
結果發現其它同事也開始在傳了
感覺一直想問我女同事在傳的事

我氣不過 也做了一件蠢事
我把那女同事的號碼留在聊天室 
用她名字後面兩個字登入
我跟警察說沒什麼印象有用她名字登入
我記得是用小╳登入的
警察說都已經有證句了
(警察有給我看我用他名字後面兩個字登入,還有IP)
就沒任何內容
後來我就說 那就有吧
警察問我要不要合解
我跟她合解 他一定會跟我要很多錢
最近一直為這事煩腦
會被判很重嗎
  • = =懶得看妳們四人的故事~亂七八糟的
    講這些也沒用了
    趕快合解吧
    先看看她要要多少錢
    上法庭萬一有要判到被關就算只有30天易科罰金也是一筆
  • ㄏㄏㄎㄎ的話:
    那有ㄉ人去網咖或公用電腦留~~不就捉不到ㄌㄇ?
    -----------------------------------------------------------------------
    還是有辦法的~

    網路警察很厲害的

    除非你是駭客
  • 半斤八兩
    半斤八兩
    我的想法是 就直接等法官看怎麼判
    如果法官判 那就算了 我認了
    但如果法官有判我 我也打算告他毀壞名譽
    -----------------------
    如果這樣, 在她確定告妳時
    你就可以一併提告他毀壞名譽!!
  • 我覺得你蠻幼稚的...
    錯明顯就在你啦~

    說那麼多也沒用~~
    人家說壞話也是私下ㄉ,
    而你把人家的電話留在那種網站公開,法官一定會判你ㄉ~除非你去和他say sorry~
    說不定他會放你一馬也不一定..

  • 唉...職場真的是小人很多....
    你是在聊天室講了什麼或做了什麼
    不然怎麼警察會找妳..
    還是你偽造他人文書..假借妳那同事本人在聊天室留號碼等等的行為....
    唉....

    這種朋友不要了 也許這個機會讓你看清楚她的人..
    不要跟錢過不去  因為不知道妳們事情發生到底是什麼
    如果對方是喜歡講一些有的沒的 總還是要私底下講看看  看能不能合解
    還沒講怎麼知道對方會跟妳要錢呢.
    試看看吧...
  • 應該有一些政府提供的律師

    可以作免費的諮詢

    我想你要上網找找

    這樣的情形  和我在機場上班的二個月  有得拼

    雖然我沒有身在其中  但是看其它的同事勾心鬥角

    實在覺得很噁心 

    版主  加油吧

  • Niro-Hsieh的話:
    黃老諧的話:
    這事我老人家也有印象

    沒有很多年吧

    妳看

    我才3顆藍星
    ---------
    真不好意思 是我記憶太差了∼ 

    ============================

    抱歉...抱歉

    也許是我看到過當時的舊文

    ^^
  • 路人543
    路人543

    我覺得版主好像根本就不需要怕他

    你要很認真的回想你的過程,登入聊天室你可以說你是用匿名筆名!!

    沒人規定上網要用真名吧
    至於電話 你確定有留嗎??

    你也可以說你電話是隨便打的~怎知道是他的電話

    但你可以先找小芳談,但切記別再用書信電話等等之類的免的被拐被錄音之類的

    你可以先提醒他,經過了法律追溯期了,如果他說還是可以告,那你就順便跟他說,

    那你也會對他提告毀謗你害你離職,既然你已經跟他撕破臉了,就不用留太多情面給他,

    這種人不管在任何職場上都會有,最好讓他會害怕知道自己的言行舉止已遭人討厭,這種人真的是惟恐天下不亂

    就算上法院,你在法官面前表現的很誠懇很誠懇,應該也罰不暸多少錢

  • 刑事部分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319 條 第三百十五條、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二之
    罪,須告訴乃論。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告訴乃論之告訴期間)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因此刑事只有6個月,過就不理了。.


    民事
    部份

    依據
    第 18 條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請求賠償
    第 125 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所以民事為15年
  • 刑事案件請求,一般來講在加害人犯行被你發現日算起半年內需提出告訴
    民事案件請求,則為在加害人犯行被你發現日算起兩年內需提出告訴
  • 差別在於:

    刑事附帶民事
    的涵義就是民事案件的審理取決於刑事案件的犯罪成立與否而定。


    直接向民事庭自行提出起訴不透過刑事附帶民事的話是無須取決於刑事案件的成敗與否的,
    也就是說就算你刑事將來敗訴,你仍可向對方要求民事賠償。
  • 你這樣只是做個筆錄 口供之類的 尚未定案
    有無犯罪要開庭讓法官決定  但... 就你的發文來看  顯示你自己也很心虛啊!
    你要先瞭解一件事....
    如果你只是用同事的名字進入任何的聊天室"純聊天"  沒人會發現 也沒人會在意 你同事也不會知道 更不會去告你
    但....你又留下同事的電話  ....  一定是你在聊天室做了什麼  
    然後 ....你同事剛開始一定也一頭霧水 "怎麼會這樣??" 才跑去報警  才知道原來是你搞的鬼 然後去告你
    你事後再怎麼說怎麼掩飾  根本就騙不了人的 好嗎!!!
    你同事會惹到這種倒楣事 她自己確實也是有錯在先  (這就叫因果)
    你就趁現在去跟她把話說開   委婉的把她給你的委屈說出來 
    我不認為她會真的要跟你獅子大開口  因為賠錢不是她告你的目的  該怎麼賠也不會是她單方面說了算
    確定要和解的話  要簽切結書才算結案的   所以...  你一定要針對這個事件去跟她道歉  "你們之間是可以談的"
    如果 你嚥不下這口氣 還想反告回去   最後結果是兩敗具傷......你不會因此而出了一口氣的..
    依照你對你同事的瞭解  你覺得她會就此退讓嗎??
    這就是意氣用事  凡事不先用大腦想想的後果...
    你要繼續重蹈覆轍嗎?
    你要好好想一想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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