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遭性侵 身材超齡竟不起訴

難道長的大隻也是一種過錯嗎

天哪 我們的司法被這些人把持還有救嗎




少女遭性侵 身材超齡竟不起訴
更新日期:2010/09/17 17:01

今年5月,桃園一名母親因為不滿13歲的女兒被性侵的官司,拖了7個月沒進展,選擇輕生表達抗議,遺書上還痛批司法,結果這起性侵案不起訴,當家屬再提起上訴時,檢察官又以被害人身高162公分,身材打扮超齡,導致被告無法辨認,又予以不起訴。


越說越哽咽,今年5月初,妻子因為女兒遭到性侵的官司,向法務部、地檢署求助,得不到回應,最後用最激烈的方式表達抗議,婦人以死相諫,檢察官偵結後,讓被告不起訴,家屬再提異議,桃園地檢署,昨天還是再度不起訴,理由是,家屬和檢察官對少女的身高認知不同。


檢察官測量少女身高為162公分,家屬說少女當時150公分,現在才156公分,而且沒有化妝習慣,怎麼可能有超齡的外貌,年齡上,檢察官指出,少女與被告認識後,刻意隱瞞真實年齡,家屬認為就算少年女當時才小學六年級,看起來就像是小孩子,檢察官認為,被告剛滿18歲,對於男女生理特徵、識別能力與經驗不足,家屬更氣憤,犯罪的人不能把年紀小當作脫罪理由。


因為身高差了12公分,成了這起性侵案的不起訴的標準,檢方表示,原告可以再尋求司法救濟,但對家屬來說,無疑又是一次錐心刺骨的煎熬。

  • 看起來是兩相情願的吧!!

    如果那女生在發生關係之前可以跟男生說"我未成年你會被告"這樣還說得過去

    問題是那女生一直叫人家隱瞞她的年紀耶

    這就有很大的問題了

  • 反正不管那個怨氣超重的某人說些什麼

    我都支持法官的判決

    也支持年紀大的那一邊

    就算雙方性別互換我也一樣支持18歲的那邊~



    事實本該如此


  • realeric
    realeric
    所謂故意 是構成要件故意

    打泡前看身分證?

    元交學生妹聽說會看 學生證

    聽說啦
  • 男人真隨便

    不要說年紀 我們女生要跟男人上床前 祖宗八代都已經搞清楚了

    以上



  • 請移至笑話版
     
  • 出生年月日都不清楚就可以上床 嘖    反正只要還吃的下就吃的意思?

  • 某人不用費神打字了  

    加了黑名單 會閃一下就消失 眼睛很難過



  • 越是看你發言,就越覺得你挺可憐的

    現在明星多的是篡改年齡的,你怎麼不去砲?

    本來另一半只要隨便說個出生年月日,情人就理所當然的相信了

    我想只有妳這種疑神疑鬼的人才會處心積慮的想要挖對方身份證來核對吧

    對方壓力真大XD



     
  • 明星跟你上床啦?你管到明星的年齡啦

    上床前不但要看身分證 還要看配偶欄 連這都不懂 

    你以為你只會不小心碰到未成年喔

    再不小心下去 犯妨害家庭罪 被仙人跳 都有可能
     



  • 最好還要帶去醫院驗血做全身健康檢查是吧?

    我懂我懂XD






     
  • 羅利塔布蘭榭的話:


    最好還要帶去醫院驗血做全身健康檢查是吧?

    我懂我懂XD
    ===========================
    那當然

    而且要確保報告沒有做假



  • 夢話還是留著睡覺時說吧~ 
  • 這兒有比較客觀的報導

    仔細看"檢查官和家屬的岐異點"表格部份

    由雙方的說詞可以知道為什麼法官判不起訴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sep/17/today-so2.htm
  • sasanana的話:
    出生年月日都不清楚就可以上床 嘖 反正只要還吃的下就吃的意思?

    ───────────────────────────────────────

    你以為年輕的男女衣服脫光了還可以冷靜下來要求看對方的身分證件 怎麼可能啊




    這基本上不能算是性侵吧 是未成年小女生喜歡男生 男生看他打扮成熟認為他是同年齡的女性

    兩人偷嚐禁果被女方家長知道  女方媽媽氣不過自殺要求改判

    這要是改判了才是傻眼吧



    這根本不是性侵啦 沒有強制哪來性侵 標題殺人法
  • 有毛不能吃的話:
    這基本上不能算是性侵吧 是未成年小女生喜歡男生 男生看他打扮成熟認為他是同年齡的女性

    兩人偷嚐禁果被女方家長知道  女方媽媽氣不過自殺要求改判

    這要是改判了才是傻眼吧



    這根本不是性侵啦 沒有強制哪來性侵 標題殺人法
    +1
  • 可是小女孩當時只是小六是事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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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姦淫未滿14歲兒童罪:刑法227 第1、2項「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注意:國家認定兒童沒有同意性行為之能力,故即使其同意性行為,實施者也算犯罪。


    這是轉貼於"國中生家庭暴力防治宣導親子學習單" http://www.ccunix.ccu.edu.tw/~alumnicrm/tatdvso/docs/example02.doc


    我相信製作這張學習單的人對於法律的認識也不會比版上的任何一個人來的少。我不明白為何檢察官會做出與他自已學習過的知識相矛盾?
    沒錯,現在的小女孩都長的很成熟,但是她們的腦袋有成熟嗎?把腿打開真的等同她們可以負責自已的行為?她們根本就是在一知半解的狀態下做出這樣的行為。她們如果已經二十歲了,這樣叫自願。但她們才小六,這樣是叫無知。

    怎麼把無知和自願畫上等號?而且她當時就是只有小六,那她到底身高是156還是162重要嗎?

    那個加害者是很倒霉沒錯,但他就是做了啊,對方真的沒有14歲,連兩小無猜條款都不適用,只能算他倒霉,但不能說倒霉就把這條法律就不當一回事吧?

    這樣跟廢死刑的那些人有什麼不一樣呢?因為他出身很可憐,因為被害者也很可惡,因為這整個社會就是不幫他,所以他殺人情由可原,所以可以為他廢除死刑。

    因為這小女孩長的很成熟,因為她是自願的,因為她隱瞞了自已的年齡。所以可以不起訴加害者。那我們的六法全書燒掉好了,法律都可以任由解釋。留著做什麼呢?
  • 如果加害者覺得自已很冤,那他可以請律師拿出被小女孩欺騙的證據為自已辯護,看法官怎麼判。如果確定小女孩都是用瞞騙的手法與加害者交往,那再由法官去裁定是不是可以減輕量刑。但怎能不起訴呢?這個有沒有罪也不是檢查官一個人說定的啊。
    因為小女孩就是未滿14歲,不負一點法律責任說的過去嗎?每個拿到紅單的人都說我不知這�不可超速啊,我沒看到已經閃紅燈了啊,我不知道啊,我不知道啊,我不知道啊~~~~~

    每個人都用我不知道來規避罰責,那法院開了幹嘛呢?警察局也關了嘛。反正每個人做錯事都不知道啊,大家都沒錯啊。
  • 18歲那個應該要起訴
    因為在法律上他的確是犯罪了

    但是未成年那個欺騙導致他犯罪
    所以他可以告對方詐騙和那個那個什麼
    好像有一條是誘使犯罪是不是


    嗯嗯
    退堂
  • 雖然這個男的理當有罪
    但文中的這個女孩
    也有蓄意欺騙的成分在.....
    怎麼說呢??13歲才小6國一吧....是挺"早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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