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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6歲童色狼獲輕判15萬人怒吼 要法官停職~大家一起加入吧

性侵6歲童色狼獲輕判15萬人怒吼 要法官停職
更新日期:2010/08/25 03:04 林宏聰、王志宏╱高雄報導
中國時報【林宏聰、王志宏╱高雄報導】


法官爭議判決,引發網友憤怒連署討公道!林姓男子性侵甲仙鄉六歲女童,被檢方求處重刑,一審法官輕判三年兩個月。網友批評判決太離譜,在「臉書」集體要求法官停職接受調查,短短一周已累積十五萬人連署。高雄地院表示,這是法條適用解釋問題,網友誤會了。


今年二月六日,林姓男子在甲仙鄉圖書館,將落單六歲女童抱到左大腿上性侵得逞,落網後檢方以強制性交罪求處七年十個月;但六月中旬一審時,合議庭法官莊珮君、王俊彥及楊國煜認為女童沒強烈反抗,判三年兩個月。


法官在判決書中指出,案發時女童坐在林嫌左腿上,姿勢重心並非十分穩固,若女童有意掙脫,林嫌便難以在未脫去女童運動褲的情況下犯行;因此改以《刑法》第二二七條「對未滿十四歲男女性交罪」,判處林嫌較輕刑責。


判決結果很快在網路上傳開,網友紛紛痛罵法官「太瞎了」,本月十六日還在「臉書」發動連署,要求「免職調查六歲性侵案法官」,引起廣大迴響;截至昨晚為止,連署人數超過十四萬九千人,還有上萬人等著要加入連署。


署名「曾小健」的網友留言說:「法官判那麼輕,是在鼓勵人犯罪嗎?」而網友「Chen Winny」則表示,就算被害者是成年人,遇到這種事也不一定敢反抗,她質疑做出這項判決的法官,「是不是國考考到腦袋燒掉啊?」


高雄地院庭長李淑惠表示,大家都誤會承審法官是以被害女童同意情況下發生關係,此案並無證據顯示嫌犯有強暴脅迫行為,因此無法用加重強制性交罪來求刑,檢察官也無提出任何證據證明,法官才會在「罪疑唯輕」的原則下判決。


李淑惠指出,這案子法官根據刑法二二七條第一項判決,這已是「準強姦罪」,並非故意輕判,對女童來說並無同意、不同意問題,不能因為她沒有同意能力,就用加重強制性交罪來判決。


她強調,就是為了保護不懂性意識的幼女、幼童,法官用此法條判決沒有錯。這是法條適用解釋的問題,最高法院也支持這樣的見解。在罪疑唯輕原則下,一定要有違反意願,一定要有證據,才能以加重強制性交罪來判決。刑法二二七條第一項是準強制性交罪,二二一條第一項是強制性交罪,二二二條是加重條款,縱使行為沒達到強迫脅迫手段,對未滿十四歲幼童,對性的意識無知,才會特別立法保護未滿十四歲男女。如果大家認為刑度太輕,可朝修法方向解決。


  • realeric
    realeric
    大家應該去定 立法委員 不是定法官

    法官只能依立法院力的法審判阿

    趕緊向各地立法委員陳情ㄅ
  • realeric
    realeric
    事實上民眾如果有心

    也可以自己寫法院去立委辦公室醫個一個跑

    強制險不就是這樣來的?

    大家都跟名嘴依樣 只有一張嘴
  • 沒有反抗?!

    6歲小女生根本什麼都不懂,

    他要要她反抗什麼,

    太誇張了,這種人根本不能當法官,

    性侵害的人出來後還是會再犯,他腦袋是在裝什麼!!!
  • 這個案子真的扯到爆~

    就算女童同意,犯人就可以堂而皇之地猥褻她.性侵她嗎???
    一個才六歲的小女孩沒有行為能力就算女童被利誘了同意了~還是不可以啊!!
    到底是人還是畜牲啊?!
    法官唸書唸到哪裡去了?!
    利用女童的無知弱勢來欺負她的犯人,不判重刑是怎樣?!
    扯!叫法官出來跟被害人道歉!!

    如果事情發生在她身上,她還能這麼判嗎?
  • 看完我也火了    我看那些法官根本就不是考國考的  是錢付一付就能當了
    若是受害者是法官自己  我看就沒那麼輕了
  • dungetit
    dungetit
    hotline@mail.moj.gov.tw

    此為法務部email

    我剛剛寫信去表達我對此事件的憤怒不滿

    並且督促法務部正視此事件

    並盡快修法以保障婦女及兒童的安全及權益

    希望大家一人一信

    讓法務部及那些腦殘法官們正視此事

    或重新審理加重刑責
  • 恩恩~
    已經去FB聯署
    還轉貼到偶FB

    恩恩~

     

  • 老話一句,
    如果受害者是法官的子女,
    就不會這樣判了.
  • 我也要去入聯署
    抵抗不合理的判決

  • 看那位法官
    若他以後有女兒的話
    哪天被性侵了
    也能大聲的替他女兒說
    他女兒未反抗,並沒有違反他女兒的意願∼所以輕判嫌犯吧
    讓嫌犯快點出來再性侵他女兒,反正他女兒也沒有想反抗的意願∼

    不知道他說不說的出口吼
    噁心死了
    一點同理心都沒有
    還虧他是個女的
    丟我們女性的臉~~~

    腦袋都在裝屎
  • 性侵「輕判」?地院挺法官:並無強制性交
    更新日期:2010/08/25 15:57 記者蔡政諺/高雄報導
    今年6月發生的高雄縣林姓男子在甲仙鄉圖書館性侵六歲女童,檢察官求處重刑,但高雄地院法官認定被告「未以暴力、脅迫等違背女童意願方式」性侵而輕判3年2個徒刑,連日引起網友發動連署撻伐,甚至有網友要求法官停職。高雄地院上午公開說明,強調法官從頭到尾都沒提到女童「同意」,這樣的判決「完全是法條適用的問題」,就司法實務上法官並沒錯。


    「這是法律爭議,是立法不妥,因此應由立法機關修法處理」,今天媒體紛紛以大版面批評地院輕判色狼案,高雄地方法院行政庭長李淑惠上午特別提出說明。


    李淑惠說,這項判決若不符合社會期待,地院會虛心接受,並檢討改進,不過也強調,合議庭的三位法官都是相當優秀,他們仍會堅守崗位。


    今年2月發生的性侵女童案,31歲的嫌犯林義芳在高雄縣甲仙鄉立圖書館見6歲女童獨自玩耍,而將女童抱在大腿上,用手指性侵女童得逞。高雄地檢署依最輕本刑至少七年的刑法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嫌起訴,但地院法官改依刑法227條第1項與準強姦罪判處3年2月徒刑。


    不過,這項判決經媒體報導後,引發民眾不滿,在網路上發動連署,結果8天來已有15萬人連署,有網友要求對法官停職處分,甚至要求開除法官,而高雄地院確也感受到來自各方的壓力。


    李淑惠解釋說,法官所引用的刑法第227條與刑法第221條法定刑一樣,都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至於檢察官起訴的刑法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前提是要有222條的「強制性交」,但承審法官認為這起女童案,依客觀案情並沒有「強制」性交情節,才會改依「準強姦」罪判刑。


    司院:尊重法官獨立審判


    【記者董介白/台北報導】


    高雄6歲女童遭性侵,判決引發輕判的爭議,司法院秘書長沈守敬上午表示,基於審判獨立,他不便表示意見。據他了解,本案是適用法條的爭議,且有上訴途徑可為救濟,未來二審時,對於本案的事實基礎,及法律適用,都可在事實審的終審再進一步確定。


    沈守敬表示,判決是否有「輕判」,由於是檢審雙方,對於適用法條的見解不同,他希望外界能夠尊重法官的獨立審判,同時給予法官乾淨的獨立審判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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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剛剛又看見的新聞
    性侵「輕判」?地院挺法官:並無強制性交
    怒...............................................
    小朋友懂什麼
    什麼叫無強制性交


  • realeric
    realeric
    好像沒有人掘得立法院是錯的
  • realeric的話:
    好像沒有人掘得立法院是錯的
    --------------

    記得這位網友是法律系的,不知道依你的看法如何呢??


    這種判決固然可惡...但不可能因為大家抗議,就能讓他停職的吧...
    別忘了台灣的一切都要照程序、照規定來走~

  • realeric
    realeric
    記得這位網友是法律系的,不知道依你的看法如何呢??


    這種判決固然可惡...但不可能因為大家抗議,就能讓他停職的吧...
    別忘了台灣的一切都要照程序、照規定來走~
    ____

    跟公 開說明的立場醫樣

    就算已故林山田教授 也是相同看法

    感覺大家都是指著教授在罵人


    如果這樣要論強制性交

    那請問監淫幼女罪那時後用得到阿?????

    真的覺得不好 就修法就好


  • realeric的話:
    事實上民眾如果有心 
    也可以自己寫法院去立委辦公室醫個一個跑 
    強制險不就是這樣來的?
    大家都跟名嘴依樣  只有一張嘴
    -----------------
    15萬的連署  換算成選票可以讓二三個人當選了吧

    要是有人能提出加重刑責的政見並落實
    (最好是哪些立委在阻擋法案  一並公布名單出來)

    我一定投他一票

    很遺憾...現在很多立委跟豬一樣
    眼裡只有利益跟權利

    反正不是自己的小孩被強姦
    口頭  深表遺憾  實際上不痛不癢

  • 跟公 開說明的立場醫樣

    就算已故林山田教授 也是相同看法

    感覺大家都是指著教授在罵人


    如果這樣要論強制性交

    那請問監淫幼女罪那時後用得到阿?????

    真的覺得不好 就修法就好
    ---------------------

    不好意思...
    我想這裡大部份的人都沒有讀過林山田教授的書
    可以簡單的描述一下嗎? (真的是跟公開說明的一樣?)

    在罪疑唯輕原則下無違反意願所以適用 二二七條第一項
    但在民法來說,女童未滿7歲,是無行為能力人,
    為什麼"不能因為她沒有行為能力,就用加重強制性交罪來判決"??
    那想犯罪的人都去找不懂事的幼稚園兒童就好了啊?

    公開說明說此項是特別立法保護14歲以下兒童,
    但大家實在看不出來,這保護的意義在哪....
    適用法條並沒有錯,也許...真的是刑度的問題...

  • realeric
    realeric
    刑法各罪論  下測 p.246
  • realeric
    realeric
    15萬的連署 換算成選票可以讓二三個人當選了吧

    要是有人能提出加重刑責的政見並落實
    (最好是哪些立委在阻擋法案 一並公布名單出來)

    我一定投他一票

    很遺憾...現在很多立委跟豬一樣
    眼裡只有利益跟權利

    反正不是自己的小孩被強姦
    口頭 深表遺憾 實際上不痛不癢
    ____

    原則上不會阻擋啦

    只是也不會去管

    因為搞這個不會當選
  • realeric
    realeric
    公開說明說此項是特別立法保護14歲以下兒童,
    但大家實在看不出來,這保護的意義在哪....
    適用法條並沒有錯,也許...真的是刑度的問題...
    ____

    立法院的問題啦 頭重腳輕

    比例上來看 罪責比 15 幹 15 的輕

    罪質 好像大家都絕得 筆殺人犯可惡

    那就是大家向各自所在的立法委員陳情
    並繳交 修法理由與草案

  • eaelric的話:
    大家冷靜好ㄇ 三審三決ㄟ

    尤其是 這樣立法院的問題 不是法官的問題

    法官 不能造法 只能依法審判

    如果照大家的想法 那姦淫幼女最 就不可能有適用的餘地了
    ===============================
    +1

    法官 不能造法 只能依法審判

    後面還有二審 三審........

    然後 過幾月後 大家又忘光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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