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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罵「狐狸精」 30媽媽挨告 -- babyhome網站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2500711/IssueID/20100510

【楊雅靜╱台北報導】一名女子在babyhome寶貝家庭親子網,自述懷孕時遭丈夫背叛、離婚,不少媽媽義憤填膺,人肉搜索找出前夫及外遇女部落格,留言痛罵「歪嘴的第三者」、「真的長得好醜」等;不料近三十人日前接到法院傳票,原來是挨罵的男子提告妨害名譽。有媽媽獲悉震驚:「又沒指名道姓。」但律師指出此舉涉妨害名譽,罪責難逃!
直言惹禍

向近三十名媽媽網友提告的黃姓男子昨說:「我又不是公眾人物,為何要受網友批評?我已離婚,為這件事付出了代價。」至於前妻發表的文章,黃男低調指稱自己不曾反駁,「也不想再多說。」
黃男的前妻前年以暱稱「小豆仔的麻麻」在babyhome網站(www.babyhome.com.tw/)發言,稱自己已懷孕八個月,卻發現在新竹科學園區上班的丈夫外遇,她找了徵信社人員跟監並捉姦在床,但第三者竟跑到他們家割腕吵鬧,最後她與丈夫離婚,不少媽媽網友看了義憤填膺,發動人肉搜索,將黃男及外遇對象的部落格貼上網,引發熱烈回應。
「看不下去才發言」

數百名媽媽留言批評,有人痛罵:「負心漢、狐狸精!」有人看到了部落格照片大罵:「長那樣也敢外遇。」還到黃男部落格留言罵他:「死男人。」未料今年三月,陸續有網友收到babyhome官網公告,指她們因該起討論涉及妨害名譽,除網站上的不當言論已被刪除外,會員資料也將提供檢方調查。
一名媽媽因發文罵黃男「死男人」、痛斥第三者「歪嘴」遭告,她不平說:「同樣身為女人,看到孕婦被欺負,實在看不下去才發言。」有的因地檢署公文寄到公司遭主管約談,不滿說:「這裡有指名道姓嗎?什麼叫做妨害名譽,我想到就氣。」
黃男昨接受《蘋果》電訪坦承提告,並說:「她們罵我賤、醜等字眼,已涉人身攻擊。」黃男說,有四名網友找他和解,其中兩人和解成立。
男:想給網友警惕

黃男說:「起初我要求三萬元和解金,但對方說沒錢,我也就算了,只要她們手寫、及mail各一份正式道歉函,另要求捐一千元給慈濟,提告主要是要給網友警惕。」對此,Babyhome公關主任劉志雄提醒,網友在網站上發言須謹慎,以免觸法。
  • 自然人..
    自然人..
    當然算.只要當事人提出告訴就可以.

  • 自然人
    自然人
    不過大家通常比較沒有太多美國時間,而特地去法院提告
  • 董小建的話:
    大家想想幾件事就好...

    1- 網路特性是否等同對於不特定人的公開場合?!
    2- 承上, 若一個人在公開場合(如夜市), 罵人是蕩婦,討客兄之類的... 有沒造成公然侮辱?!
    3- 罵人不一定需要指名道姓, 被影射的人若是大家普遍一聽就知道的也算!
    4- 我上述舉的那個罵男蟲的例子, 貼的人是匿名的UID, 卻是指名道姓污衊一個自然人... 這算不算黑函? 算不算公然侮辱?!
    ----------------

    1. yes, 要當事人才能告.  頁面要存檔

    2. 在公開場合, 只要有證人一個以上, 就能告.

    3. 被影射的, 通常被歸為妄想症. 

    4. 算公然侮辱.  不算黑函.
  • http://www.fashionguide.com.tw/forum/07/MsgL.asp?BoardNum=3&LinkTo=TopicL&TopicNum=432203&AbsoluteMsg=1


    我找到了...被告的好像是這篇吧

    標題跟BH都一樣
  • 阿寄~~
    辛苦你啦
  • 自然人才有人格權喔
    暱稱沒人格權喔
    除非暱稱和自然人有連結
    自己去看一下大部分的判例
  • 警察發公文調IP就曉得了 
  • 雨...023
    雨...023
    無然發覺大家似乎要  幹在心裡口難開.雖然不爽他人作風,但是只能幹在心裡.
    劈腿--只能說好棒<心中OS 對那個人狂念 臭XXX@#$%機!@#$%%發>
  • 路過~的話:

    這是我朋友的親身經驗......

    我朋友是書記官
    他所承辦的案件中有位被告,疑似精神不太正常,常常來找碴
    我朋友不勝其擾,就在部落格把那位被告的新聞報導給PO上來,但是把對方的真實姓名給蓋掉了

    結果,我朋友被那位被告給告了,告我朋友妨害名譽,而且罪刑確定
    我朋友覺得很冤,他只不過是轉貼對方官司的新聞報導,結果也有事!

    法官說:即使是事實也不能轉貼出來妨害當事人的名譽
    --------------

    可以試試國外的方法: 專門對付有精神病的病患 : 直接告他+監護人. 

    病人要趴趴走, 就必須被監護.

    監護人 沒盡到照顧的責任.  就必須負責付賠償費
  • 湖畔的話:
    所以 以後只能回

    有情人終成眷屬....

    ================

    看到這句話  

    真叫我不曉得要說什麼 

    你真可愛唷 
  •  不會啊 我敢講

    天理循環 報應不爽~~


    我有一個朋友 之前婆婆一直精神虐待她 她忍了快十年    

    最近  婆婆生病了 只剩下幾個月的壽命 比平均年齡少了快二十年   

    她本來以為要忍三十年的 沒想到老天看不下去~~

    當然不是每個生病的人都是報應有的是基因不好  但是有些人的報應是生病是無庸置疑的


  • 路過~的話:

    這個版變成只有我們兩個在對話.......

    大家是不是怕亂說話會挨告,所以都噤若寒蟬了? ^^|||
    -----------

    1. 小老狐不在.  剛回來.

    2. 她們覺的哪30位, 太冤了. 又幫不上忙. 

    * 其實, 看精神科, 沒壞處.  她們只須秀秀單子, 証明當時"吃了藥"腦子不清楚.  道歉就行了.
  • 路過~的話:
    其實, 看精神科, 沒壞處. 她們只須秀秀單子, 証明當時"吃了藥"腦子不清楚. 道歉就行了.
    ===================================================================
    如果告訴人不接受他們的道歉,堅持提告到底呢?

    真的可以因為提出精神不正常的證明,就可以無罪嗎?
    -------------

    這種方法, 只能用一次.

    這要配合個人行為.  如果, 知錯不改. 照樣我行我素.  國外是直入療養院, 政府督導20天. 台灣, 則no idea.
  • 現在連在網路上都不可以說實話了
    不過,若那些仗義直言的媽媽不起訴,應該可以告那位先生污告巴? 
  • 訟棍怕的不是法律 是兄弟

    叫出來扁一頓 保證乖乖的

     

  • 路過~的話:

    這樣很怪耶....

    如果是真的精神病,怎麼可能只發作一次而己?
    ---------

    輕微憂鬱症, 就可以.

    法官會通隆的.  下不為例
  •  好吧...講個不會被告的...

    開版媽咪那篇文...對照這個結果...



    我看到心都糾結起來..................
    她如何渡過那段日子的呀....
  • qwedcde
    qwedcde
    其中一位被告是爸爸啦
    好替他們感到無奈喔

    社會早就反了 做賊的喊捉賊
    難怪有句名言
    人不要臉天下無敵
    為了適應社會我要好好學學

  • 我個人覺得...

    就是因為這是外遇事件.

    所以身為女性都很激動...所以..就罵人了..

    真的是作賊喊捉賊嗎??

    我想不全然吧..  =  =

    大家都覺得這樣的行為  道德很  ooxx...很不好

    但不代表  誰有權力  去罵他很賤或長的像什麼之類的

    刑法第三百十一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大家批評他  多半也是秉持著自己道德良知  不容許這樣的事發生
    但回頭來想..情緒性的發言  真的算的上適當的評論??

    因為a作錯事  所以  b  c  d  e  f  ..路人....就有罵他的權力?
  • 這篇我有印象耶

    我想那個原告真的很在意人家說他醜吧

    要不然哪有那美國時間還上法院告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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