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貼  請支持「同居伴侶法」

請支持「同居伴侶法」
曾昭媛、黃嘉韻

開版詞
��不管婚與不婚,法律知能都是女人不可或缺的,即日起婦女新知基金會將推出「民法QA」單元,透過一則則小故事,帶領你我一起遨遊法律天地裡,讓女人在婚姻家庭中更具能量,敬請期待。
   

 
  從李安導演的「斷背山」受到國際媒體的矚目,到最近立法院傾向將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草案的家庭暴力適用包含有同居事實的同志,這些有關同志人權及相關權利保護的議題,已經蔓延至整個台灣社會。然而,我國法律卻始終就同志議題無法明確給予肯認及保障,且雖然家庭暴力防治法在解釋的家庭成員部分包括同志,但在法律條文裡卻始終不敢使用「同志」這個名稱,尤其是同志婚姻合法化,始終停留在論述的過程,卻遲遲無法有進一步立法行動。

  婦女新知基金會長久以來一直關注於現行民法中有關婚姻制度的規定,在推動修正婚姻制度的法律中,除了性別不平等外,還發覺婚姻制度的排他性,對人民權利確實有影響或侵犯,同志婚姻無法得到法律承認即為顯例。在現行第九百八十條規定,「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其解釋文意是否包括男男或女女的婚姻,對此公部門表示現行民法所規定的婚姻是一男一女共同生活的地位上來規範,至於要認同同性戀者的存在到承認其正當性,甚至到制訂法律,其實還是有一段距離的。

  在94年2月時法務部研擬「人權基本法草案」,其中規範了同志可以有組成家庭及收養小孩的權利,然而卻因不符合正當法律程序而被行政院退回,使得草案始終無法順利送入立法院。然而就算日後此法當真通過,同志是否就可享有結婚權?法律上的認定又是如何?

  民法架構定義之下的一夫一妻婚姻,相對於傳統社會妻妾奴婢成群而言,是有階段性的歷史進步性,所以民法賦予配偶雙方享受權利之外也須負擔部分義務,包括有同居義務、貞操義務……等。但現今社會發展和家庭模式愈趨多元,例如:同志家庭、同居者的家庭、或單身者互相扶持等各種家庭模式,這些人不見得想被貞操義務或嚴格定義的同居義務綁住(其中單身好友之間甚至並無性愛關係),但也想要保有互相照顧扶持的親密伴侶關係,讓彼此可享有財產上流通、分配、繼承,或是保險等福利,卻又為什麼不讓他們享有這些等同婚姻的權利?民法的框架卻讓這些人不得其門而入,這些多元家庭的成員就無法享有法律的保障嗎?我們無法提供別的選擇嗎?

  我們尊重現有的婚姻模式,也瞭解有些人(包括異性戀或同性戀)就是想選擇有貞操義務和同居義務的婚姻,給彼此安全感和忠誠保障;因此民法應儘速修正,給予這些人同等的結婚權。但同時,另外有些人(包括異性戀或同性戀)就是不願意選擇這種有同居義務或貞操義務的結婚方式,希望能維持長期伴侶關係,那麼他們是否可以享有其他的法律保障?亦即,伴侶權?我們是否可能來另立一部「伴侶法」?

  因此我們建議,持續推動爭取同志婚姻權之外,也應該爭取「伴侶權」。以各國立法為例,諸如荷蘭、比利時、西班牙、阿根廷及加拿大境內的幾個省份:英屬哥倫比亞、安大略及魁北克等等,已紛紛承認同志婚姻;而英國、德國、法國、瑞士及美國幾個省分:Connecticut,  Vermont,  Hawaii,  Maine,  New  Jersey  and  California,則允許公民聯姻(Civil  Union  or  Partnership)或公民結合契約等形成伴侶關係,就連鄰近的中國大陸也在2006年3月5日由中國學者李銀河再次把《同性婚姻提案》上交全國兩會政協第十屆全國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日本東京,也早已成為第一個以法律保障同性戀權益的亞洲城市。

  如果我們要求台灣政府在法律上賦予同志關係正式的肯認和保障,我們可以雙管並進──與同志團體共同推動修正民法的一夫一妻限制,使同志也可享有婚姻權的選項;與此同時,也推動訂定「伴侶法」,使任何類型的長期伴侶關係皆可得到保障。由於婦女新知基金會和晚晴等婦女團體,過去曾經耗費長達十一年的時間遊說立法院,才能勉強通過民法修正「夫妻財產制」此一條文,因此我們深知民法法條變動的困難度,也認為另立一部「伴侶法」或許將可更快達成保障同志伴侶權益的目標。

  在強調多元家庭關係的今日,婚姻的組成形式也應走向多元型態,我們希望藉由「伴侶法」論述議題出現,能讓法律重新定義「親密關係」,而不要一昧地只定義為異性戀夫妻關係、只給人民這種法律選項而已,而忽略現行法律是無法保障人與人之間所有類型的情愛關係,甚至是朋友之間的伴侶關係。

  因此,婦女新知基金會呼籲各立法委員應不分朝野黨派共同支持同志享有結婚權和伴侶權,不再以一男一女的婚姻關係為法律保障的唯一原則,這不僅是讓法律面的同志婚姻及伴侶權能被真正落實,也將擴大為對所有類型的伴侶關係皆有所保障,讓民眾對於採取婚姻關係或伴侶模式,也可以有更多自由選擇項。 

  

 

  • 同居法的好處就是  不合  就搬啊  用腳來行動~~當然一旦搬了  關係就自動失效了  好處也就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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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是"法"就沒那麼簡單,用腳來行動就好了。那就不須要"法"。
    不過我倒是認同把受益人的標準放寬一點,自已的錢自已有權要交給誰。我同事以前在開發一個客戶時,對方可能是同志,他想投意外險,但是受限保險受益人的規範,讓他很難過。因為他覺得這一生最照顧他的人是他的"好朋友",相對的也希望哪天自已有個萬一也有個保障可以照顧到"好朋友"。<======針對此點立法改進會比較實際一點。相信改進的方法也比較簡單。
  • 惟別的話:
    記sir的女人我哪敢染指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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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嗯 所以該是由他煩惱 哈
  • 北國之春:補票之不必要
    楊佳羚(瑞典隆德大學社會學博士生)  當我在演講時提到,瑞典有一半的小孩是在婚姻外出生。許多人都嚇傻了眼。「它們社會性開放,難怪會這樣!」「這樣不會很亂嗎?」這是許多人的擔心與疑問。

    一半的「非婚生子」

    其實,根據瑞典統計,它們18歲以下的小孩,有78%和自己的生父母同住,14%和生父或生母之一同住(通常是和母親住),而7%則和生父母之一及  其新的伴侶同住,就是所謂的組合家庭。在這樣的統計裡,並非大家想像的,那一半的非婚生子被棄養、或是可憐的單親媽媽帶著私生子過著悲慘的生活(相反的,  根據比較北美與歐洲的福利研究指出,瑞典的單親媽媽陷入貧窮的比例遠比美國和歐陸國家低,也有十分高的勞動參與率),而是有4分之3的小孩和自己的生父母  同住。那所謂「非婚生子」,究竟是怎麼一回事?

    重點在「受歡迎的小孩」

    因為瑞典在1987年通過了同居法,使得同性戀、異性戀伴侶都可以有合法同居的權利及相關的財產與繼承權,所以,許多人都是先同居,生小孩,之後如  果真的覺得結婚對於她╱他們有意義或有必要,才會結婚。我在學瑞典文時,印象最深的就是第一節課老師就介紹了sambo這個字,意思是「一起(sam)居  住(bo)」。所以自我介紹時,可以說,「我是sambo」,就是說「我現在同居」,就像是介紹自己「已婚」、「單身」一樣。而與自己同居的人也叫  sambo,所以在介紹同居人時,就可以說「她╱他是我的sambo」,就像介紹「她╱他是我男╱女朋友」、「他╱她是我先生╱太太」一樣。這個字就讓同  居變得十分「名正言順」,一點也不拗口或是「難以啟齒」。

    從過去到現在

    然而這樣的改變並非一夕之間。其實瑞典在過去的農業社會,對於「非婚生子」是十分排斥的。所以,如果未婚女子懷孕,通常要找不安全的方式偷偷墮胎、  或是必須躲到大城市裡把小孩偷生下來。但到了大城市一個年輕女子通常無法謀生,而必須從事性工作來養活自己。像在瑞典小說《漢娜的女兒》裡,最老的那一代  安娜,在幫傭時被家裡的少爺強暴,就曾經一度想找山裡的婆婆拿藥墮胎。當她墮胎不成,最後生下小孩時,卻被村人看不起,認為「她竟然懷孕了,可見當時也沒  多麼不願意」(那時的人以為性行為中要有高潮才會受孕,所以如果她被強暴而懷孕,表示她被強暴時有性高潮,可見也沒那麼不願意)。她跟那個私生子則一直被  嘲笑。

    要一直到19世紀末,瑞典的工業化及都市化興起,許多人離開小農村,到斯德哥爾摩之類的大都市找工作。由於瑞典在1858年都還規定著女人一旦結婚  就喪失了完整的權利,而獨身女子則可以經過法庭認可來承認她是個獨立的人(這個法律在1863年改為獨身女子只要滿25歲就自動成為獨立的人,1884年  獨立年紀降為21歲)。已婚女人只要一結婚,就突然從「獨立」的人變成「依附丈夫」的「不完整的人」,先生可以決定她的一切(要等到1864年法律才明定  先生不可毆妻,在此之前,「一家之主」是可以打家裡所有人的,包括妻兒及傭人;而1974年才准許已婚女人有權支配自己的收入)。所以,有許多到斯德哥爾  摩謀生的年輕女子,在工廠得到以前女人未曾有過的工作、享有獨立的身份,不願因為結婚而失去這些自由與權利,所以有越來越多的人在大城市同居,而有所謂  「斯德哥爾摩婚姻」之稱來指這種新興的同居形態。

  • 關於對婚外性行為的指責,在1940年代,瑞典教育部出版的性教育教師手冊中都還存在。是一位國小老師在試閱了手冊初稿後,給教育部建議,她說「身  為老師,我知道有13%的瑞典小孩在婚姻外出生,所以我不希望告訴小孩,她╱他們的爸爸媽媽是不道德的人」。因為有這樣的建議,教育部才把手冊中對於婚外  性行為的指責全部刪除。而當今瑞典社會,也不再使用「非婚生子」(oakta  barn)這樣的字眼了。

    從這樣的社會演變中可以看到,瑞典社會開始出現及接受「同居」形態及婚姻外的小孩,是歷經社會變遷及教育歷程,才慢慢演變至今的。

    結婚與小孩?兩回事!

    有一次,我和我哥特堡的房東一次長談,是從一個失敗的蔥油餅開始的。剛好那時有朋友來訪,帶了他做失敗的蔥油餅。我房東看到問我那是什麼東西。我  說,「本來它應該是蔥油餅,結果做得像台式pizza!」她說,如果蔥油餅就像瑞典早餐吃的鬆餅一樣平常,應該小孩在小時候看父母做就會了,沒有人會把鬆  餅做成瑞式pizza。當然,在台灣因為物價便宜,我們吃的蔥油餅往往不是父母做的,而是外面買的,這對於什麼都貴、很少外食的瑞典人是很難想像的。然  而,我們兩個卻在冰箱前面,從一個失敗的蔥油餅聊到「為什麼要有小孩」,就這樣聊到半夜一點半。

    她說,重點不是蔥油餅,而是台灣的父母和小孩有時間相處嗎?我說,因為我們沒有像瑞典「有給育嬰假」的制度,連留職停薪的育嬰假都是少數人才能完整  享有不怕被炒魷魚的特權,使得雙薪的父母很難親自哺育、照顧小孩,而必須拜託阿公阿媽或是請保姆;而台灣女性勞動參與率不高,很多人是因為家有老小而得在  家中照顧,這時爸爸如果能偶爾當個「假日爸爸」、「肯載小朋友出去玩」(房車廣告不是都這麼說?)就要偷笑了,許多女人明明在婚姻中卻像個單親媽媽一樣地  獨自照顧小孩,而不敢奢求要加班、應酬或假日還得隨時on  call的先生要什麼共同照顧,很多男人也因此失去了與小孩一起成長的珍貴時光。再來小孩則大多被送去安親班、才藝班,被功課壓力壓得難以喘息,再更大一  點恐怕就覺得父母囉嗦,所以很難有什麼機會真正親子溝通或相處吧!

    接下來我房東又問了一個關鍵性的問題,「既然沒有時間和小孩相處,為什麼要生?」對於瑞典人而言,生小孩,重點不在「婚前」或「婚後」,也不是基於  「父母親友的期待」,而是自己真的喜歡小孩、有時間陪小孩、照顧教養小孩。像我有個朋友,她先生在瑞典男人裡已經算是「低標」了,她常常為了家庭分工而革  命。然而,瑞典的勞動條件使得大部分的人都是下午4、5點就下班回家(法律上在1979年就明定有小小孩的父母可有6小時工時),所以這位「低標」先生還  是可以在下午5點半或6點就和家人一起晚餐,和太太小孩聊天,幫小孩洗澡、刷牙、換尿布、陪小孩說故事。她和她先生則是輪流接送大女兒上幼稚園,早上她  送,下午就他去接。這個常要出差,工作也是可以在家做到半夜的工程師先生,每週至少有一餐是他做的。有一次他  水餃皮,他大女兒就在旁邊看,玩麵粉,全家一起包水餃。我博士班同學的先生因為是音樂家,他則負責大部分的煮飯及家務,和我同學輪流照顧一歲多的  兒子。她╱他們的輪流包括晚上小孩哭了一人輪一晚起來照顧、輪流接送幼稚園。晚餐後兩人常陪小孩一起玩扮家家、聽音樂跳舞。假日時,公園裡總是全家出遊的  景像,連下雪天,爸爸媽媽們也是帶著小孩到公園滑雪玩耍,花很多時間陪小孩一起成長。

    在瑞典,因為有同居和結婚等多元生活型態,小孩不見得要在婚姻內出生,法律上也不會有「婚生」與「非婚生」的區別,小孩更不會在「父不詳」的烙印下  成長。因為安全性行為的實施及健康諮詢等資訊的易得,使得人意外懷孕的機率減少;再加上女性有充分墮胎權,使得在瑞典幾乎沒有「不受歡迎的小孩」(在瑞典  完全沒有機會領養到「瑞典」小孩而必須到中國或其它國家領養;小孩即使父母雙亡也是由親戚出養。前些日子清真寺出現了一個棄嬰,則成了好幾天的頭條!)。

    當她╱他們考慮要不要有小孩時,「能不能有時間和小孩相處」及「伴侶間的分工」是討論的重點,而不是花時間在討論婚禮要怎麼辦、微凸的肚子要怎樣看  不出來。結婚證書不是神奇魔法術,可以讓不愛小孩的人突然變得超有父愛或母愛的光芒;或讓不肯共同照顧的人突然願意幫小孩把屎把尿。在瑞典,「補票」是不  必要的,重點是,妳╱你真的準備好要有小孩了嗎?妳╱你想像自己和小孩是怎麼相處的?妳╱你想當什麼樣的爸媽呢?
  • 法國於1999年通過「PACS



    團結契約,又稱公民結合契約」。目前法國的法律其實仍不允許同性結婚,但為



    因應同志之需求,在1999年通過「PACS團結契約」允許同性或異性之2名成年人



    簽署PACS契約後共同生活。其實有點像「同居法」不論異性或是同性都可適用。



    就是在合法前提下,不管是不是同志,都可以結



    合登記成為配偶。而PACS的功能是:簽約兩造可在PACS契約中約定共同生活之權



    利義務分配,在民法(贈與、繼承)、稅法、社會福利保險、公私機關撫卹等領



    域享受類同(但不等同)夫妻關係之部分權利義務,形式較有彈性,終止手續亦



    較離婚簡單。





  • 同居 


    1988年瑞典修改「同居(聯合居所)條例」,使同性戀者享有部份異性戀同居伴侶享有的法律權責。 


    2003年,瑞典制定新的「同居條例」(The  Cohabitees  Act),令無論是同性戀或異性戀的同居伴侶都享有相同的權益。根據「同居條例」,受保障的伴侶須持續同住,二人須是伴侶關係,及共同分擔家居責任及開支,方可受法例保障。「同居條例」就分配及處理同居住所及當中的家居設施,為同居伴侶中較弱勢的一方提供保障。同居伴侶也可以自訂協議,選擇不受該法例的規管。 


    此外,瑞典的稅務條例及社會保障都承認同居伴侶的地位。 
     

  • 現在是在洗版嗎?  @ @

    瑞典那麼好的話
    快搬去阿
    住在台灣真是委屈妳了

  • 我覺的妳PO這麼多的東西很無聊,
    我也看不懂,
    不如妳嘗試一下,
    用妳自己的方式,
    說說妳真正的訴求?
  • 我覺得很多女生走入婚姻

    並不是真正想要婚姻模式

    而是一方面是因為社會壓力 

    一方面希望能進入家庭組織得到安全感和免除孤獨的恐懼

    問題是  異性關係的婚姻結合其實非常薄弱~~~很容易崩壞  但要離婚又不是那麼容易

    我們需要一個有彈性的關係  這關係中  權利與義務其實是互相的  如果不互相 要結束關係也不是那麼的難  也不需要甚麼忠貞(想也知道  異性戀婚姻中的忠貞其實是約束了誰?)  弱勢者從事家務勞動  就算沒有婚姻關係  也能得到保障  非常的合理


  • 妳一直說要保障、要忠貞,
    是錯的,
    當這些東西都在妳手上的時候,
    反而妳不會去珍惜,
    很多人買東西習慣買保固,
    為什麼要買保固?
    因為他們知道東西到他們手上容易壞,
    所以才要買個安心。
    但有沒有想過,
    如果你從一開始就好好的使用一件物品,
    花時間去閱讀使用手冊,
    你還有必要去買那個安心嗎?
    不過這還不是真正的大澈大悟,
    我記得有一次去修車,
    有一個老人家走了進來,
    說要車胎破了,
    他要買一顆新的,
    買完後到最後,
    那個銷售員,
    就跟老人家推銷永久保固,
    還說如果輪胎出了什麼事,
    可以完全免費換修,
    妳知道那老人家說什麼嗎?
    他說:「我人死了,搞不好輪胎都還沒壞。」
    真是當頭棒喝,
    敲醒了我。

  • 其實同居法對男人也有好處

    你對同居人有照顧的義務 有分配家務和支出的義務  卻沒有忠貞的義務

    這樣對男人不是很開心嗎  有人照顧你  你又可以去外面亂播種

    不過當然相對的  你也不能去管你同居人的下半身

    同居人跟你同居 跟隔壁老王上床  你不可以管

    這樣很公平嘛
  • 妳又錯了,
    一個真的愛妳的男人,
    就算沒有義務、沒有法律上的約束,
    他會做他該做的事,
    而一個不愛妳的男人,
    就算有義務、有法律上的約束,
    他還是會做他不該做的事。

    妳該要追求的不是什麼「同居伴侶法」,
    也不是什麼幾千萬的保障,
    而是一個愛妳的男人,
    愛妳的男人怎麼找呢?
    讓記SIR告訴妳,
    首先要愛自己,
    再放下痛苦的回憶,
    再了解男人的好,
    之後好男人自然會出現在妳眼前,
    嫌麻煩??!!
    NO PROBLEM~妳也可以花個20萬,
    就會有個好男人出現在妳眼前
    嗯~妳去吧~
    沉思也好、匯款也好,
    去吧~

  • 喔  我想要給可愛的  願意跟我彼此照顧的女生保障  我想要給她一半遺產

    不想給男生保障 OK?

    因為在我周遭人中 男生照顧女生 兒子照顧父母  比例是遠遠低於反過來
  • 妳早說嘛,
    說了這麼多只是想出櫃,
    我本人不排斥同性戀,
    不過為什麼要可愛的?
    不能是成熟的?
    難道...妳也喜歡年輕的肉體??
  • 可愛是指性格上的可愛好嗎?

    我們又不是男人那麼感官  要年輕貌美才對你的味
  • 妳騙人!

    我性格這麼的可愛,
    怎麼沒聽妳讚我個兩句?

    妳擺到明就是貪圖年輕女性的肉體,
    我對妳很失望,
    很失望啊SASA!
  • 移名比等台灣立法快吧
  • 記憶我的資料的話:
    妳又錯了,
    一個真的愛妳的男人,
    就算沒有義務、沒有法律上的約束,
    他會做他該做的事,
    而一個不愛妳的男人,
    就算有義務、有法律上的約束,
    他還是會做他不該做的事。

    ==============================

    是真的.
  • 我想
    這應該看個人的心態、環境...問題

    不是用說的、用約束...
    就能保障一切


    我保持中立~~
  • 如果不用心想當然覺得困難重重!

    如果用心想      人家瑞典不是就想出辦法了嗎

    同理    你不想要被同居人分甚麼    依瑞典作法    不是也可以簽下一個除外契約    不受同居法的限制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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