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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正撕票案 主謀更十審仍死刑<~~那三審定讞是什麼?

為什麼可以纏到十審?我真的搞不懂,不管他有罪或沒罪不是三審定讞就要決定嗎?
而且不管他有罪沒罪,我們這奉公守法的納稅人要養他"二十二"年耶! 




陸正撕票案  主謀更十審仍死刑
  更新日期:2009/04/13  13:05 
纏訟22年轟動全國的陸正綁架撕票案,高等法院今天更十審宣判,合議庭依「強劫殺人」、擄人勒贖故意殺人等罪,判處主謀邱和順死刑,褫奪公權終身。邱和順在得知判決結果,當庭大喊司法不公,義務辯護的律師團和人權團體則是質疑,被告曾經遭到刑求和虐待,加上陸正的屍體至今下落不明,全案疑點重重又充滿爭議,呼籲司法單位拿出勇氣,改判無罪。


(杜大澂報導)


這起案件纏訟至今已經二十二年,被告也成為司法史上羈押最久的未決案件,上午高等法院更十審宣判,人權團體和民間司改會出面聲援,不過,合議庭仍依強劫殺人、擄人勒贖故殺人等罪,判決主謀邱和順應執行死刑,褫奪公司終身。羈押中的邱和順得知判決結果,情緒激動,當庭高喊「我沒有做,你們都沒有幫我調查,還判我死刑」。


義務辯護的律師李勝雄則是質疑,被告曾經遭到刑求和虐待,加上陸正的屍體至今下落不明,全案疑點重重。李勝雄進一步指出,蘇建和案的被告都可以獲得交保,為什麼邱和順不行。


由於被告方面將再提上訴,全案充滿爭議,辯護律師希望,司法單位能夠拿出勇氣,改判無罪,讓這起懸案儘快獲得解決。


  • 大家一直在爭論為何不“執行死刑”

    這部份是被判刑者的權力

    只要能夠再提出“判決存疑”,即可再上訴

    被告只要一定期限內再提出有爭議的項目,最高法院受理後就必須發還地院更審,這是很固定的法律程序。


    這不是法務部長或是總統或是任何人的權責問題,前面我有提過。關鍵在--不得上訴--這四個字,在沒有任何“罪証確鑿”或“死有餘辜”的前提下,任何法官都會保留給被告再上訴的權力,意思就是給被告一個機會來反駁法官的判決。


    這個案子應該是非常明顯,辯方律師死咬沒有屍體這個點來上訴抗告,除非檢方能提出無懈可擊的事証或人証扳倒辯方律師,或是能証明此案死刑無庸置疑。


    法官或律師都沒有錯,都是依照法律程序來執行呀。

    辯方律師是--李勝雄。
  • 已經22年了既然邱和順還沒被執行,那就表示其中還有問題
    以至於拖到現在。
    既然都這麼久了,那就還是查清楚一點比較好
    要判邱和順死刑,也要讓他服氣。
    另外報導的責任應該只是陳述事件的情況而已,並沒有說誰該死吧
    而且我記得當初被列為懸案,今天才知道抓到嫌疑人了!@@
  • 我昨晚看到這個新聞
    也覺得很不可思憶跟心痛....
    難道這就是台灣的司法????
    好為陸正的父母難過喔...
  • 我要變成大美女~*的話:
    ===================================================
    我想
    若妳不是受害者的家屬
    實在是沒立場說這種話啊....

    "但是我不想用所謂的情理跟感覺以及報復心態來剝奪邱的生命"

    前面發言又是說時間已讓受害者的傷痛已經減輕
    又要人家考慮嫌疑犯的媽媽心情

    我不曉得  您的客觀立場把受害者的心情考慮到哪?



  • 我要變成大美女~*的話:
    而那些已經領了好幾年賠償金的受害人家屬(監獄強制提撥一定要給的)
    還要一邊領錢一邊哭訴
    到底是甚麼心理......

    PS
    就算是真的有受害,都已經過了十幾年了,傷痛也已經減輕了許多
    更何況根本就沒屍體不能證明陸正已經死亡
    -1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你這是什麼話??
    就算受害者的父母踏進棺材了心裡的傷痛是一樣無法抹滅
    想必你的人生到目前都很完美吧??
    等你遇到了最好你心臟夠強+記憶夠差
    想忘就忘....
    陸正的親人是我家的朋友
    你可知道他們家人有人因此不敢再生小孩??
    這種痛是人承受不起又擺脫不了的
    說話之前請先想清楚好嗎!
  • 我剛好有訂閱台灣人權促進會的文章,今天發來這篇。
    大家參考看看~
    卡住的地方感覺有點跟蘇建和案差不多。

    以下:

    --------------------------
    有罪的,是台灣的司法!

    Posted:  13  Apr  2009  03:14  AM  PDT
    有罪的,是台灣的司法!  –針對陸正案被告邱和順更十審再次被判決死刑聯合新聞稿  針對台灣高等法院,於2009年4月13日,再次宣判陸正案被告有罪,並判處邱和順死刑、林坤明有期徒刑17年、吳淑貞有期徒刑11年,人本教育基金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人權促進會以及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對此判決結果表示失望。  「任何政府都有義務將罪犯繩之於法。但是,如果人們因此而受到不公正的審判,正義則無法得到伸張。如果人們受到執法人員的酷刑或虐待,如果無辜的人被判為有罪,或者,如果審判明顯地不公正或被認為不公正,則司法體系本身也就失去了它的可信性。如果人權在警察局、審訊室、拘留中心、法庭和監獄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則是政府的失職和瀆職。」(引自國際特赦組織「公正審判手冊」前言)  包括「無罪推定」、「迅速審判」為其內涵的「公正審判」的權利是最基本的國際人權標準,自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以來,不斷的藉由具有法律約束力國際公約進一步的重申和發展(例如剛由立法院三通過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成為有約束力的國際法慣例。  陸正案,恰巧是「公正審判」原則的最佳反面教材。對被告的指控完全是基於被告的自白,而這些自白後來也被偵訊時的錄音帶證明是因為警察刑求而得來。除了自白之外,沒有任何的直接證據證明這些被告犯案,依照「無罪推定」原則,這些被告早就該被宣判無罪釋放。高等法院一再判決死刑、最高法院一再撤銷死刑,來來回回他們被羈押長達20多年,也違反了人民有接受「迅速審判」的權利。  立法院剛於3月31日通過兩國際公約及施行法,要讓國際公約能夠國內法化,期待台灣能夠真正成為人權落實的國家。我們認為,實踐才是這些公約的最重要關鍵。陸正案後續勢必要上訴,我們期待台灣司法體系再次面對陸正案時,不要忘了「公正審判」、「無罪推定」及「迅速審判」等基本權利,否則,有罪的,真的是台灣的司法啊!  bookmark  and  share  More  »
    --------------------------
  • 對於我曾經說過家屬傷害會減輕的話
    我感到抱歉

    但是對於有些網友的指責
    我必須重申
    我不贊成"以牙還牙,以眼還眼"
    每個人都應該受的公平的審判已確定其犯罪才能剝奪其生命
    不能為了被害人家屬的心情和心態
    在罪證不足且不公平審判的情況下
    為了滿足報復所以將其處死

  • 「公正審判」、「無罪推定」及「迅速審判」等基本權利,否則,有罪的,真的是台灣的司法啊!

    是,我的意思就是這樣。針對邱有罪證的地方趕緊判一判。找不到證據的地方也別拖著人家的青春了。從一個菜鳥法官都做到快退休了,還沒有個結論???
    重點是也沒還給陸家一個公道?只是被害人與嫌犯無止盡的折磨。大家都累!!!

    但是我跟人權團體的差別是,我認為:"刑求不等於無罪"  人權團體一直釐不清刑求跟是否有罪之間的關係。然後一件案子被他們愈幫愈亂。

    "陸正案,恰巧是「公正審判」原則的最佳反面教材。對被告的指控完全是基於被告的自白,而這些自白後來也被偵訊時的錄音帶證明是因為警察刑求而得來。除了自白之外,沒有任何的直接證據證明這些被告犯案"<=========這一段我個人持相當保留的態度。
  • 就大美女的邏輯

    從這案件中  我們可以學習到

    只要你殺了人  並且讓屍體消失不見

    還要打死不認罪  那法律就拿你沒皮條

  • ps  :  只有神上帝可以定你的罪~
  • TO  有笑點

    我不想被人斷章取義還一直扭曲我的意思
    對於看不懂文章的人我不想再多做些甚麼解釋
    如果你硬要斷章取義曲解我的文義請便

    我不贊成"以牙還牙,以眼還眼"

    1.這癥結點不再有沒有屍體,而是在邱和順友沒有殺人
    2.判死刑前應該要有充分的證據證明他殺了人
    3.就算沒有屍體但是也可以有其他的物證或人證

    這件案子的證據問題
    1.沒有屍體所以要找其他證據
    2.被告自白(但已證實為刑求)

    我們都不是上帝,不能剝奪邱和順的生命
    若要判他死刑
    也要有足夠的證據證明他殺了人

    殺人犯之所以被判刑
    是因為他殺了人
    不是因為被害人家屬想要他以命抵命想要他死

    這件案子在沒有屍體的情況下就要尋求其他證據
    但沒有其他人證物證只有被告被刑求的自白
    不能因為考慮被害家屬的心情想要他償命就判處他死刑
    而是要在面對公開透明的審判之後
    能夠有足夠的證據證明他殺了人
    才能判處他死刑

  • 大美女....    我想請教一下妳的看法

    「公正審判」、「無罪推定」及「迅速審判」等基本權利
    本應是保障被告/犯罪嫌疑人不受不合理或是不正義之審判
    而發生不利於其的判決結果
    然妳也清楚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本來對於某些犯罪  尤其是年代久遠證據力不足之犯罪
    要定罪本有相當之困難度
    雖說  這是偵查上之疏露或者是檢調單位自己之過失
    給辯方律師很好發揮的技術空間
    也致使法庭受限無法作有罪/無罪的判決

    對於這種無奈 
    妳持如何的看法與見解呢

  • ....人權一堆道理誰都知道
    但有些人根本不配擁有人權
  • 我要變成大美女~*的話:
    也就是說他們要賺自己的餐費跟幾付監獄管理員的薪水
    剩餘的錢要提撥賠償金給受害人家屬
    這些都是新聞沒有報導出來的內容
    而那些已經領了好幾年賠償金的受害人家屬(監獄強制提撥一定要給的)
    還要一邊領錢一邊哭訴
    到底是甚麼心理......

    PS
    就算是真的有受害,都已經過了十幾年了,傷痛也已經減輕了許多
    更何況根本就沒屍體不能證明陸正已經死亡

    =========================================================

    大美女其他話可以理解
    以上這段話讓人無法認同
    一個親人死亡或失踪,不是掉了錢或是失了戀
    過幾年就可以忘記,就會沒事
    失踪比死亡更讓人椎心刺骨,你不知道孩子怎麼了
    是不是在哪受苦,在哪當乞丐
    所以之前有媽媽受不了痛苦一夜白髮,幾乎發瘋
    爸爸辭掉工作,自製海報用宣傳車方式,走遍台灣找人

    你要強調"以證據定罪"論點是你的自由
    但無需要一邊批評質疑家屬
    更不需"說出過了幾年,傷痛也己經減輕許多"這種冷血的話
    也許對你而言真的是    事不關己,己不痛癢  ,
    所以你敢發表這種對家屬傷口上灑塩的言論 

    我想,陸正的爸媽寧願孩子平安健康,而不要領那種死人錢 
     


  • 試問那些老是講人權的人
    如果是自己的骨肉    消失了幾十年
    會有什麼感想啊??    如果你是自己真的遭受到這種喪親之痛
    再來發表高論吧
    而且他在死亡前    所受到可怕遭遇
    妳有辦法想像嗎?
    時間久了淡忘...        有點好笑耶
    又不是分手啥之類的
    是自己生的養的    怎麼減輕傷痛啊
  • 回白色火柴盒的

    對於你所為年代久遠證據力不足
    在這件案子上的舉例是不恰當的
    因為這件案子基本上從一開始就沒有所謂證據

    但是如果舉例在蘇建和案就有不同
    同樣是有刑求問題
    同樣是爭訟很久的案子
    但是我對蘇案就持蘇建和等人並非無罪的看法(以下以蘇建和做代表)

    陸正案並無證據
    而當時陸正確有被綁架而造成下落不明
    但陸正使否死亡並無直接證據
    在陸正下落不明後抓到了所謂犯罪嫌疑人(包括邱和順,以下以邱和順做代表)
    然後在經過刑求之後,可能是因為屈打成招或其他因素,邱和順承認他們綁架陸正,其同夥並承認把陸正丟進海裡(至於甚麼見到陸正衣服大哭那種鬼故事別說是可信度了連證據能力都是零)
    這件案子的問題包括
    1.陸正是否已死?
    2.就算陸正已死是不是邱和順殺的?

    關於1我想之前的討論串已經討論過很多了,就是沒有屍體也沒有證據
    2.是不是邱和順殺的根本也沒有任何證據
    這兩點都無法證明又怎麼能將邱和順處以死刑?

    更何況陸正的父母知道陸正就是邱和順殺的嗎?根本沒有證據證明邱和順殺了陸正?我相信陸正的爸媽會想要兇手償命,我也知道那是人之常情,但就因為找不到兇手也找不到陸正,就把這個罪名硬扣在邱和順身上?很抱歉我說陸正父母傷心會過去(對於這點我再認真道歉)我只是看不慣他們沒證據卻每次記者採訪就抱著陸正的雕像在那哭著說要兇手趕快死。他們可以期望兇手償命,但不代表他們可以這樣要一個不能證明他是否真的有殺人或因警察破案壓力而頂罪的人償命。(要處邱和順死刑是必須因為他殺了陸正,而不是因為陸正的父母想要他死)

    這也知所以為何陸正案一直被高院發回更審的主要理由之一
    所以我認為這個案子是台灣刑法在人權上的一個典型的代表
    因為無罪推定原則==>在沒有犯罪證據證明下,不能據以認定嫌疑人有罪
    至於公正審判及迅速審判等基本權利在這件案子不能算是有落實的很徹底,所以沒有討論的必要


  • 至於年代久遠證據力不足之犯罪我想用本案舉例並不適用
    因為這件案子不適年代久遠證據力不足
    而是一開始就沒證據

    而年代久遠證據力不足的典型案例就是蘇建和案
    蘇建和案一討論起來也是ㄧ大堆我不想在這的討論陸正的板占用版面

    總而言之
    我認為陸正案和蘇建和案最大的不同
    就是他們兩個剛好是個相反的例子

    邱和順一開始就沒證據說他是犯罪嫌疑人(不論是屍體或是其他證據),只是22年前刑求屈打成招好像沒有人會懷疑(以證明邱和順有受到刑求),所以就一直把他當成兇手來關著(不只失去自由還要負責賠償受害人家屬及備受害人家屬指責),三審法院當然知道這個情況,所以一直駁回任由二審一直上訴,判他無罪好像前面的判他有罪的法官都是笨蛋,多年來陸正家屬訴傲的形象及在媒體上控訴的方式會造成巨大的輿論壓力。但是又不能證明邱和順真的有罪,就二審三審互相踢來踢去拖時間誰也不敢擔下這責任。

    而蘇建和案則是ㄧ開始有證據,而且是很直接的證據(有屍體、有兇刀、有共犯...甚麼證據都有)但是隨著時間的流逝,因軍事法院的疏忽遺失了兇刀,加上主嫌因為是軍人的身分所以在確定有殺人罪成立之後隨即被槍斃。由於主嫌死無對證且證據遺失,蘇建和三人突然大翻共改口說他們沒殺人是被刑求的(但是沒有證據證明他們被刑求),趁著現在人權主張興起,大打著人權的招牌說自己被刑求是被冤枉的。然後礙於程序正義明知道他有罪,可是也不能說他有罪,然後就非常上訴推來推去,放出來又不甘心因為明知他是犯罪人,但是執行死刑又因為證據已經遺失所以也不行。只是蘇建和案的被害人沒有在媒體上塑造痛哭流涕的形象所以沒有人關心被害人,只看到蘇建和等三人在鏡頭前面痛哭流涕的說要主張人權自己被刑求。(最後獲判無罪當然尚未確定還在上訴中)但預期還是一樣踢來踢去沒人敢擔這責任。

    這個社會
    好像變成了誰在鏡頭前哭的比較大聲,在媒體前塑造的形象比較可憐
    大家丟偏袒哪一邊
    但是其中有很多問題的癥結是鏡頭前看不到的

  • 呵呵    大美女  我熬夜等待妳的回覆算是值得了

    雖然對於陸正案的證據及證據力方面  我跟妳的看法有出入
    但是呢  我希望藉妳這兩篇的回文 
    其他關心這議題的人
    可以更進一步了解妳的立場  就不會再誤解妳了~

  • 回其他以上的網友

    關於陸政家屬的言論我已經道歉

    並且抱歉模糊了焦點
    並重申我的本意是在討論其他問題上

    (在一次鄭重向陸正家屬道歉)

    還一昧窮追猛打是想怎樣?
    若是你們不想說理而只是想追打的話,請便
    只是我對於這種無意義的窮追猛打不再回應
    我將只回應對案情有說理的部分

    也歡迎持不同見解的人
    可以說出你的看法及理由互相討論
  • 白色火柴盒的話:
    呵呵        大美女    我熬夜等待妳的回覆算是值得了

    雖然對於陸正案的證據及證據力方面    我跟妳的看法有出入
    但是呢    我希望藉妳這兩篇的回文   
    其他關心這議題的人
    可以更進一步了解妳的立場    就不會再誤解妳了~

    ==================================================
    熬夜??
    現在才8點耶
    你不住在台灣??
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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