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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ORRY

    我修改一下

    把那個問題獨立出來
  • 該不該死取決於你對人生的態度而非薪水
  • 會ㄚ


    這樣怎麼會有未來
  • 劈腿玩弄人感情還自以為是情聖才是該死的人
  • 適者生存  弱者淘汰  這世界  就是這簡單~~

  • 死...

    是不會加薪的
  • 薪水低該死?

    老實講  自己單身過得去就好
    若是有另一半  另一半不嫌棄也好

    但是......薪水低總比有負債來的好!!!

    若薪水低又有負債  就真的該死了
  • 我以男生觀點來說吧(個人意見)

    資產不論,  沒有負債為起點:
    24大學畢,  1年多當兵,  算成2年後工作(工作也是要找的)=26

    26歲,  2萬3.
    27歲,  2萬6.
    28歲,  2萬8.
    30歲,  2萬9~3萬.

    分水嶺---(以上是起薪,  以下包年終)

    30~40歲要衝到平均5萬一個月.
    40~45歲要衝到平均6萬一個月.
    45~50歲要衝到平均7萬一個月.
    50~55歲要維持平均7萬一個月.

    至於對象跟資產就隨人的選擇跟際遇了.
    當然有人提到男生讀完碩士就29~30了.
    所以要更往後推,  我屁哩!  那乾脆讀博士到36好了.
    然後36歲開始一個月2萬3?

    基本待遇公平算進去,  後面就是個人選擇.
    後果自行承擔別找藉口!  無限上綱很難看.

    有人提到FG以前一篇要求7萬/房/車的.
    我覺得人人都可以要求,  但不代表其餘人要附和.
    但我會看不起自己做不到卻要求別人那麼高的人.
  • 話說很久很久以前................
    與老伴交往之初
    我的收入是老伴的五倍以上
    我毅然選擇了愛情
    朋友們誤以為我受了刺激

    時至今日
    老伴的薪水是我的五倍以上
    朋友們覺得我獨具慧眼
    挑中人人稱羨的優質潛力股
    對我而言
    老伴是共渡一生的親人
    老伴是彼此分享的情人
    老伴是聊天鬥嘴的友人
    而非印製鈔票的機器
    而非提供豪宅的廠商
    而非說嘴炫耀的話題

    不可否認的
    貧賤夫妻百世哀
    但我寧願相信................
    存款數字無法代表_幸_福_指_數_

    或許是我運氣特別好
    或許是老天特別眷顧

    PS:
    很久以前.............
    老伴月入    5000   
    5000    X    5  =    25000  我的月薪

    現在.............
    我月入    5000 
    5000    X    5  =    25000    老伴月薪

    這樣總可以證明............
    以上絕非炫耀文了吧
    請各位看倌明鑒喔      呵呵~~~









  • 不應該很該死
    應該活著




    因為







    生不如死^^

    +1
  • ==============================================================

    本來一個訴訟成立,而被告敗訴時,就必須負擔訴訟費,包含勝訴一方的律師費啊。

    你侵權於FG,FG告你的時候,你是侵害別人權利的人,當然是由你負擔律師費啊,這有什麼奇怪的。
    ==============================================================

    不是這樣的

    原則上你要什都要有法律依據

    要去思考說

    你要什麼?為什麼可以要?怎麼要?

    除了法律有說你可以要

    在我們的法制下

    訴訟費用本來就不包括律師費

    除了......

    民事訴訟法第  466-3  條
    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其最高額。
    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前項辦法之擬訂,應參酌法務部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意見。

    那用契約的方式去要

    去定這一條也沒多大意義

    法官是有實質審查契約的權利

    有很多條規定可以糾正不當的契約約定
  • 舉個例子好了

    醫院的很多同意書等等等云云

    對醫院  對醫師保護到家了

    不是一樣被告  賠錢  坐牢
  • 薪水低不該死啦~
    但是薪水低還要生一堆孩子的話..那就...
  • 民事訴訟法
    第  三  節  訴訟費用之負擔
    第      78        條  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第      79        條  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
    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

    第      80        條  被告對於原告關於訴訟標的之主張逕行認諾,並能證明其無庸起訴者,訴
    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 ==============================================================

    民事訴訟法
    第    三    節    訴訟費用之負擔
    第            78                條    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第            79                條    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
    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

    第            80                條    被告對於原告關於訴訟標的之主張逕行認諾,並能證明其無庸起訴者,訴
    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

    那法律為啥在這幾條寫訴訟費用

    而在那條寫律師之酬金

    用體系解釋法就可以知道這兩個是不同的東西

    所謂的訴訟費用

    訴訟費用就是依法應繳納給裁判法院的規費,但不包含另外委任律師之律師委任費,所以律師委任費並非由敗訴之人所負擔。

    民事訴訟程序是在保護當事人的私權,為了防止當事人亂起訴或上訴,所以採取「有償主義」,也就是因為訴訟程序所支出的費用,要由當事人自己來負擔,而且只限於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的費用。範圍如下:
    一.裁判費:
    也就是當事人使用法院、保護私權所繳納給國庫的費用。

    二.裁判費以外的費用:
    1.訴訟文書的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鑑定人的日費、
    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的必要費用。
    2.運送費、登載公報新聞紙費及法院核定的鑑定人報酬,依實支數計算。
    3.命當事人預納的上述費用,應專就該事件所預納的項目支用,而且可
    以由法院代收代付。如果有剩餘的話,應該在訴訟終結後返還給繳款人。
    4.郵電送達費及法官、書記官、執達員、通譯在法院外面為訴訟行為的
    食、宿、舟、車費,就不另外徵收了。
    5.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依法令代當事人為訴訟行為的人,經法院
    命他在期日到場或依當事人訊問程序陳述,到場的費用就作為訴訟費用
    的一部分。

    參考剪貼從

    http://www.smart-life.com.tw/pages/step1-2.php?cs_id=60
  • 如果薪水低~~~就該死@@

    那麼


    失業的~~該怎辦????????
  • 窮鬼退散~~~!!!~~
  • 我看了很多意見

    還是覺得

    男的薪水低沒什麼好該死的

    理由如下

    該怎麼說  事實上喔  社會上不負責的男人很多  社會不是一樣運作    有更多家庭更慘  被打等等等  所以說會覺得男的薪水低該死的想法  是  女生的標準提高  但是社會經濟  架構沒有變很多  變的  有這種想法的女生  不切實際  但是每個年代都有這種女生  他的想法跟心態  漸漸被時間改變
  • 景氣不好有收入算優了
  • 長著翅膀的海龜的話:
    30~40歲要衝到平均5萬一個月.
    40~45歲要衝到平均6萬一個月.
    45~50歲要衝到平均7萬一個月.
    50~55歲要維持平均7萬一個月.
    --------------------------------
    那我應該超前進度20年

    可是錢多少是要看夠不夠用
    30歲-40歲要成家養兩個小孩繳房貸,在台北縣,夫妻倆都月薪十萬,我覺得好像也不是很夠用

    夠用的定義是,中等消費水準花完之後還有得存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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