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好出貨時間訂為公司貨上市日期的兩個月內(後縮短為一個月)嗎?
那後來超過這個時間沒?合約上有沒有著名博優預定哪個日期上市?
如果超過該日期就表示小建無法履行當初承諾的時間。
雖說不能如期上市是博優那邊的問題,但是這跟買家無關,對於買家是沒有義務要承擔的。
就個人論點,基於保護消費者的立場,
如果超過上述出貨時間未能出貨,買家是有權利要求退還訂金的。
怎麼說呢,小建執著在博優還沒上市,所以還在合約範圍內,不同意退訂金。
但是,能就此『出貨時間訂為公司貨上市日期的兩個月內』條文就把買家打死嗎?
萬萬不可,如果博優無限期延後,那買家不就被坑殺了嗎?
我相信這到消保官那也會這樣解釋,說這是違反公平正義的條款。
對於買家,該給予的承諾應是那個『日期』,而非模糊的『公司貨上市時』。
買家認定的是那個『日期』,但小建執著在『公司貨上市時』,
到最後轉變成糾紛,要人轉購其它商品,這完全讓消費者感到“賣家死要錢”。
因為博優不如期上市,干消費者屁事,消費者又不是跟博優買貨的!
做生意難道叫消費者共同承擔風險?沒這道理。
甚至以扣手續費名目不願全數退還,更又讓買家再次感到“賣家死要錢”,
叫買家承擔生意風險與損失。
說真的,小建你硬要在法上找立足點,而不先顧慮消費者感受,
不管最終你找到沒,讓人覺得你沒有『情』與『義』,
消費生態就是這樣簡單,講的不只是法而已,重的是『聲譽』。
你這樣處理事情,讓人覺得唯利是圖,以後沒人敢跟你消費了,說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