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法律高手協助解答車禍的問題嗎?

於省道上發生車禍情形是這樣:
我方車輛自外側車道打方向燈準備到路邊停靠打電話,準備靠邊的地方並非是紅線或黃線禁止停車處,發生事故時我方左前輪完全切進慢車道左後輪則壓在白線上,且時速10KM以下,聽見"砰"的一聲,看見一輛機車彈到路中間的分隔島上,立刻下車察看,並報警將機車騎士送醫。
對方車速約為60∼70,撞擊處為我方轎車左後方的車燈上方處有一明顯車把手撞擊痕跡。
做完筆錄後警方一直提醒對方,因為有受傷所以可以對我方提出傷害告訴(對方是一些皮肉傷,沒有骨折、腦震盪)所以對方有意要提出傷害告訴,請問:我方需要賠償嗎?那我車體損失怎麼辦?傷害告訴會成立嗎?我要背上前科嗎?刑罰有多重?難道對方從後方撞上我沒有責任嗎?
補充:
當時我們的右方有一個攤販,我們準備再往前一些停車,就聽見後方傳來碰撞聲。我方懷疑因攤販的緣故後方車輛只能從左邊超車,但對方車速很快所以沒有完全閃過我們的車,就撞上了。因為對方的父親一直強調他們是小車,而且傷者最大。且對方跟警方說沒有看見我們打方向燈,
當天天氣炎熱,陽光刺眼,我懷疑對方根本沒看見。


  • 是有多處擦傷,沒有骨折,所以我才會說是皮肉傷。
    看完醫生對方還自己騎車回家了。
    因為對方有過失傷害的刑事告訴權,
    所以才會說他覺得他贏面很大,
    因為台灣的法律會比較同情傷者,
    所以對方一直強調傷者最大,
    也有聽說小車跟大車車禍,大車吃虧。
    所以才怕會背過失傷害前科,
    對方也算是使用"以刑逼民"的手段吧!
  • micmic真的很謝謝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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