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我中間截斷了派系的資料)
多妻制度
在教會的早期歷史中,教會支持稱為「多重婚姻」的一種形式的 polygamy (複婚制度)。教會承認早期的教會領袖如斯密約瑟、楊百翰、伍惠福等人都有同時擁有超過一位以上的妻子。該教會現行版的《教義和聖約》第132章是一份記載日期為於1843年7月12日的一份啟示,裡面記載了「婚約的永恆性以及對多妻的啟示」。教會實行多妻制度的遲至1852年向猶他移民的過程當中才公開,在此之前多項教會官方刊物公開否認教導多妻制度。在西移到猶他領地的過程當中,教會領袖以宗教上的因素而實行多妻制度。舉例來說,第二任總會會長暨先知楊百翰於1866年8月19日在美國鹽湖城公開證道時教導信眾『The only men who become Gods, even the Sons of God, are those who enter into polygamy.(唯一變成神的人,甚至是神的兒子們,都是那些進入多重婚姻的)』,楊百翰此處明白指出要進入摩門教高等榮耀,將來也成為神,能有許多靈的子女的人需要進入多重婚姻。除了宗教上理由外,教會鼓勵較富有且有相當經濟基礎的男子進入多重婚姻也有實際上的理由。實際上的理由則包括多生孩子增加摩門男性家族人口以及多娶妻子減少寡婦的他們子女的壓力並供給她們丈夫和家庭網絡。此外,傳統男女青年的婚姻在後期聖徒的社群中仍為常態。對於多妻制度,雖然這個制度仍被教會經典支持,但是已經被禁止實行。並且教會著重成為以家庭為核心的教會,強調「任何成功都不彌補家庭的失敗」。
即使許多非信徒相信多妻制度是教會顯著的實行內容之一,但是教會會長伍惠福於1890年發布的「The Manifesto(宣言)」要求教會信眾遵守當地的婚姻法律。
該「宣言」發布的部分原因是因為多妻制度違反美國聯邦法律,並受到來自美國聯邦政府的壓力。在「宣言」發布後美國外的地區如墨西哥、加拿大和公海上美國政府和當地政府沒有強力執行一夫一妻婚姻法的地區仍然有教會允許的多重婚姻。直到1904年當時的斯密斐亭約瑟會長再次發布了「The Second Manifesto(第二宣言)」重申且澄清「宣言」並要求教會信眾不再進入任何形式的多重婚姻,不論地點、當地風俗和法律條文為何。現在耶穌基督後期聖徒教會的會友被發現有重婚行為者會被開除教籍。從准許重婚的地區來的信徒通常必須結束重婚關係才能
加入教會。
至今已有相當的時間,准許進入聖殿的鰥夫或寡婦可以讓他們後來的配偶印證給他們。並非所有的婚姻都會維持永恆,但教會的教義說最後單一的永恆配偶可以在未來(千禧年的時候或在永恆中)被選擇。即使現在並不實行,但關於多妻制度的啟示仍然列在教會現行標準經文的《教義和聖約》的第132章,並許多教會信眾仍然相信多重婚姻的原則是永恆真理,即使現在不實行,在死後願意實行的人可以實行。
教會將在地上重婚的信眾開除教籍。開除教籍是教會可實行最嚴重的訓導手段。教會清楚表示執行婚姻的法律是政府公權力,教會並不參與公權力的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