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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_奇摩新聞:國情不同…泰勞殺狗 首例不罰


轉貼: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80416/2/xdj2.html

國情不同…泰勞殺狗  首例不罰
  更新日期:2008/04/16  07:10  記者吳佩玲桃園報導 
蘆竹鄉3月間有泰籍勞工公然殺狗烹煮,遭警方以違反動物保護法偵辦;桃園縣政府農業發展處長陳麗玲衡量泰國民情與台灣不同,昨天引用行政程序法,決定「首例不罰」。


陳麗玲強調,此案不代表以後外勞都可以殺狗,農發處要求這名外勞為動物保護宣導員,向同事宣導台灣的動保法令。


據了解,這起殺狗案發生在3月中旬,大園警方接到民眾報案指在蘆竹鄉長興村溪洲一處空地,有外勞聚集飲酒,還有人現場殺狗烹煮。警方到場時查到一把菜刀與被分解的狗屍。


殺狗的泰勞坦承不諱,他說,殺狗是讓生病小狗求解脫,他不知道在台灣殺狗是犯法的,至少在泰國沒有禁殺狗的法令。


公然殺狗當然觸犯動物保護法,且去年底立法院修法後,罰鍰大幅增加到10萬至50萬元,這名泰勞可能要付出至少10萬元。


縣府農業發展處為了是否處分他,多所討論。陳麗玲表示,韓國擬把狗狗列為食用家畜,在網路上被動保團體撻伐;但現實上,泰國等東南亞國家並未禁止殺狗,少部分貧困地區,狗狗還是補充肉食的來源。她詢問勞動及人力發展處,外勞進來台灣後,有否宣導動保法令,勞動處表示沒有,因為國情不同,泰勞殺狗案的確是不清楚法令。


泰勞雇主也向縣府求情,雇主說,這名泰勞還沒有還清仲介費,如果處罰他10萬元罰款,他可能要工作兩年以上還無法清償罰款,不但影響勞動力,更可能造成他脫逃,希望不知者無罪。


陳麗玲強調,動保法處罰不是最終目的。決定引用行政程序法第8條,以特殊情況首例免罰。農發處已行文給勞動處,請把動保法令翻譯成多國文字,向各國外勞宣導,以免再觸法。


台灣樂活動物協會理事長吳嘉珍表示,她建議這家工廠應帶著外勞到新屋鄉動保園區去服動保勞役至少一天,了解動保義工們是如何為動物清糞便、蹓狗,無怨無悔,這名外勞才會體察大家的用心良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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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動保法執行的還是很糟糕
什麼叫國情不同

所以 如果某外國人沒有死刑 
他可以說我國沒有死刑你不能判我死刑嗎

狗狗又何其無辜

難道除了罰錢沒有別的辦法嗎
如果因為他窮且無知就可以殺狗後不用被罰
那 是不是其他人也可以用這種理由來脫罪

好奇怪的理由
  • 這些外籍勞工都說狗狗生病了,
    還敢把狗狗殺來吃?
    誰說狗狗想解脫的?牠們只想好好的活下去好嗎?
    被殘忍的殺害才讓牠們感到痛苦,
    可惡的人!!
  • 法律沒有不知者無罪這回事吧

    為了自己口腹之慾而殺狗

    實在令人痛恨

    不罰他要罰誰阿
  • 有一就有二啦...

    那立什麼法規嗎?!

    立好看的吧~

    那不就表示規章是人立的...也可以隨意更改嚕!!

    我們台灣人去其他國家旅遊就要尊重其國家規則...

    外勞和外國人來台灣就可以不必遵守...搞什麼阿~

    新加坡前陣子也體罰過一位美國年輕人...

    就連總統來求都一樣...照處罰..

    台灣人自動幫外勞省錢還讓他繼續在台灣賺錢...

    真的很糟糕勒...只會巴結外來人...
  • 只是首例
    下不為例
  • 拉霸子的話:
     
    他們來台灣賺台灣人的外匯已經很機車了,搞的一堆人台灣人沒有工作,被罰只是剛剛好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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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之前開的話題請你回覆一些意見,感謝!

    "假設性問題:如果台灣不再引進外勞,是否能降低台灣的失業率呢?"
  • 回應主題

    我是認為用這種方式或許會比罰款要好些.

    當然每個人的看法不盡相同.
  • 拉霸子
    拉霸子
    相反的如果可以呢?
  • 什麼叫做國情不同不罰?
    那非洲土著來這裡砍人祭祀罰不罰啊>"<
  • 我覺得不知者無罪
    初犯不罰很合理

    這跟殺人真的不能相提並論
    我們不也殺其他動物?
    比起狗來,牠們真的比較該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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