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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情不同…泰勞殺狗 首例不罰
更新日期:2008/04/16 07:10 記者吳佩玲桃園報導
蘆竹鄉3月間有泰籍勞工公然殺狗烹煮,遭警方以違反動物保護法偵辦;桃園縣政府農業發展處長陳麗玲衡量泰國民情與台灣不同,昨天引用行政程序法,決定「首例不罰」。
陳麗玲強調,此案不代表以後外勞都可以殺狗,農發處要求這名外勞為動物保護宣導員,向同事宣導台灣的動保法令。
據了解,這起殺狗案發生在3月中旬,大園警方接到民眾報案指在蘆竹鄉長興村溪洲一處空地,有外勞聚集飲酒,還有人現場殺狗烹煮。警方到場時查到一把菜刀與被分解的狗屍。
殺狗的泰勞坦承不諱,他說,殺狗是讓生病小狗求解脫,他不知道在台灣殺狗是犯法的,至少在泰國沒有禁殺狗的法令。
公然殺狗當然觸犯動物保護法,且去年底立法院修法後,罰鍰大幅增加到10萬至50萬元,這名泰勞可能要付出至少10萬元。
縣府農業發展處為了是否處分他,多所討論。陳麗玲表示,韓國擬把狗狗列為食用家畜,在網路上被動保團體撻伐;但現實上,泰國等東南亞國家並未禁止殺狗,少部分貧困地區,狗狗還是補充肉食的來源。她詢問勞動及人力發展處,外勞進來台灣後,有否宣導動保法令,勞動處表示沒有,因為國情不同,泰勞殺狗案的確是不清楚法令。
泰勞雇主也向縣府求情,雇主說,這名泰勞還沒有還清仲介費,如果處罰他10萬元罰款,他可能要工作兩年以上還無法清償罰款,不但影響勞動力,更可能造成他脫逃,希望不知者無罪。
陳麗玲強調,動保法處罰不是最終目的。決定引用行政程序法第8條,以特殊情況首例免罰。農發處已行文給勞動處,請把動保法令翻譯成多國文字,向各國外勞宣導,以免再觸法。
台灣樂活動物協會理事長吳嘉珍表示,她建議這家工廠應帶著外勞到新屋鄉動保園區去服動保勞役至少一天,了解動保義工們是如何為動物清糞便、蹓狗,無怨無悔,這名外勞才會體察大家的用心良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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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動保法執行的還是很糟糕
什麼叫國情不同
所以 如果某外國人沒有死刑
他可以說我國沒有死刑你不能判我死刑嗎
狗狗又何其無辜
難道除了罰錢沒有別的辦法嗎
如果因為他窮且無知就可以殺狗後不用被罰
那 是不是其他人也可以用這種理由來脫罪
好奇怪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