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竿虐童案  判  8  年....我們的法律是這樣保護被害人嗎!!

12年前的案子  現在終於判8年  才8年耶
這樣人神共憤的案子 
有沒有人關心被害人怎麼面對她未來的人生

我知道現在大家的焦點都放在總統大選上
可是看到這樣的新聞
真的對我們的司法好失望  好痛心....

如果我是這個小女孩的親人
知道誰是兇手的那刻 
我一定會不計一切手段殺了那個畜生
即使是放棄自己的自由也在所不惜!


--------轉載【聯合報╱記者白錫鏗╱台中報導】

林姓女童12年前遭嫌犯謝振茂以竹竿插下體凌虐案,台中高分院更六審開庭時,謝嫌供稱「醉了做什麼事都不知道」,合議庭認為謝嫌在酒後理智薄弱時鑄下大錯,依強制猥褻致人重傷罪將他判刑8年。

這起駭人聽聞的案件發生在85年12月29日,當時年僅5歲的林姓女童在中市旱溪五街,遭謝振茂(44歲)強行拉到路旁報廢汽車旁,以削尖的竹竿插入下體後再扯出,她的小腸幾乎完全脫落,至今無法正常進食,仍在做心理治療。

警方案發後逮捕謝振茂,謝嫌坦承犯行,檢方依殺人未遂罪起訴並求刑14年,一審、二審、更一審、更二審及更四審都判謝無罪,只有更三審、更五審各判謝嫌8年徒刑。

法官判無罪理由是以林姓女童指認程序有瑕疵,扣案證物竹竿未採到指紋、測謊無反應,不能證明謝振茂犯案,因此判無罪。

不過,最高法院認為刑事訴訟法並沒有明定指認的程序,指認以發現真實為要,應依具體的個案來認定,不以真人列隊或多人指認才能採信,對於女童指認謝振茂未被採信提出質疑,並對於謝嫌在檢察官自白,質疑合議庭為何不採,因此發回更審。

台中高分院更六審合議庭查出被害林姓女童的指認過程,警方並無暗示或誘導指認的情形,因此認定林童指認明確,足以採信;並查出謝振茂在警訊中供稱遭刑求始行供認,但未明指遭那位刑警逼供,且在檢察官偵訊時,坦承犯行。

法官查出案發當天,謝振茂與友人共喝了5瓶米酒,他對於案發時記憶,顯然已受到酒精干擾,同時鑑定時間距離案發已逾1年3個月,記憶有遺忘的可能,認定他酒後失去理智鑄下大錯。 

  • 剛去奇摩知識爬文一下,發現
    ******************
    只要是被羈押的期間
    都是算刑期以內
    可以抵銷判決刑期
    *****************
    好可怕!!那算他若己羈押12年(從犯行到判決確立),現在只判八年
    若完全折抵刑期,這條萬惡之蟲又直接放出來了嗎?
    而且那條旱溪路是在中部吧.

    有法律達人可以解釋我的困惑嗎?

  • 不知道昨天的春雷有沒有劈死那個禽獸

    除了法律....


    我想當法官的都要有點良知+正義+使命感....還要有勤奮查資料的精神...

    好好的法官工作,都變成缺德工作了


    上面說的對,關再久都是花我們的納稅錢,像這種罪行,真的足以判死刑了。

    喝酒、有精神病就可以脫罪....真是沒天理

  • 這算是打嘴炮嗎??
    這算是打嘴炮嗎??
    TO  realeric:
        要照顧、關心受害者我是很贊成,
        但如果照您所說,"因為傷害已經造成,把行為人凌遲都無法晚回",所以我們只需要關心被害人,而放任壞人一直在胡作非為,就算抓到了,法官又不判重刑,那這樣我們只會有越來越多"傷害已經造成的被害人",最後不就變成
    越來越多的受害人→很可憐、身心受創、接受大眾幫助
    負擔越來越重的大眾→自己花費、幫助越來越多的受害人→負擔越來越大
    加害者→逍遙法外→繼續犯案→過著無負擔的日子找下一個被害人
  • realeric
    realeric
    TO    realeric:
            要照顧、關心受害者我是很贊成,
            但如果照您所說,"因為傷害已經造成,把行為人凌遲都無法晚回",所以我們只需要關心被害人,而放任壞人一直在胡作非為,就算抓到了,法官又不判重刑,那這樣我們只會有越來越多"傷害已經造成的被害人",最後不就變成
    越來越多的受害人→很可憐、身心受創、接受大眾幫助
    負擔越來越重的大眾→自己花費、幫助越來越多的受害人→負擔越來越大
    加害者→逍遙法外→繼續犯案→過著無負擔的日子找下一個被害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那真的倫不到你我擔心 

    犯罪率  跟  在犯率  都有很強的社會性 

    不如卓手或卓眼於眼前可以做到的事情
  • TO        realeric:

    不好意思,無意冒犯你
    但  你的注音選字,可以正確一點嗎?
  • 無言ING
    只希望小女孩能早日脫離陰影
    加油哦~~妹妹^^
  • 我是抱著另外一個角度想耶

    該案的嫌犯聲稱遭到警方刑求.說他是無辜的

    事後證據也無法直接證明兇手就是他

    萬一他真的不是兇手

    那真正的兇手在哪裡消遙法外?

    被誣賴的他.損失的清白.光陰又要找誰討?

    還有~他並不是有錢人~所以法律站在有錢人那邊這論點在這案子上是不成立的


  • 有鑒於近來社會虐童案件頻傳,許多人民及網路輿論提出:希望立法院能進行《虐兒加重刑責條款》的修法,但正逢選舉之際,似乎沒有人能爲這項法案進行推動,11月 日由謝國樑立委提出修正法案並且順利通過一讀,而二讀議程(12月08日)卻因為與會人員沒有出席而胎死腹中,導致流會,眼見逐年上升的虐童犯罪案件層出不窮,政府如此般的態度令人不僅擔憂 因此 我們決定讓政府看見民意 ....以實際的行動讓政府看到我們的憤怒,沉痛的哀傷,網友現在自發性的要辦聲援受虐兒王昊的追悼活動,呼籲政府重視受虐兒。

    請點下列連結. 如果您也覺得虐童者需要更嚴厲的法律來制裁, 請加入我們, 或將消息分享給你的朋友, 謝謝!!

    http://www.facebook.com/#!/events/214785481931334/
  • 認同
    如果是我的小孩受到這種慘無人道的傷害
    我也會選擇狠狠回擊
    因為法律沒辦法給我一個公正的判決

  • 人頭豬腦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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