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自己不懂法律,就開口亂批評法官..
檢方一連提出指控四項罪名,聲請法院羈押,但全部被駁回,就是因為缺乏直接證據. 且並無李泰安會逃亡或串供的理由. 所以駁回聲請.
檢察官所提出的證據都不是直接證據或嫌犯自白...大都只是情境證據或間接證據. 所謂情境證據與間接證據就是指檢察官所提出證據,都是在一些情境假設前提下的犯罪證據,如果妳有看過洋片或港片...就知道法官或陪審團判決一定是以直接可以證明嫌犯犯罪事實的物證或人證作出審判. 而不能以 A導致B,B導致C 所以A導致C的邏輯來決定犯罪事實...
到目前為止,檢方能確定的只是陳氏紅深是被加工致死,不是因火車翻覆致死...李泰安教唆友人作不在場假證,說實在的,這些證據很難直接證明李泰安殺害陳氏..檢察官或許辛勞,但在缺乏直接證據下貿然出手,只會讓李泰安更充容應對...只能說這齣戲還有的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