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日期: 2006/04/20 發佈單位: 勞工局 發佈類別: 新聞
【五一勞動節原則上應給勞工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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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勞動節原則上應給勞工休假】
【北縣訊】五一勞動節係屬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條所規定應放假之假日,依法應予給假一日,以紀念此一對勞工朋友具有特殊意義的節日。
勞基法第37條規定:「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同法施行細則第23條明訂19個應放假之國定假日及紀念日,五一勞動節即屬此19個節日之一,依法勞工應於當日休假一日。
依據行政院勞委會90年3月23日台90勞動2字第00382號函解釋,若事業單位為配合公務機關週休二日,且經勞雇雙方約定已將五一勞動節調移至某週週六以達到週休二日目的者,當日則無須給假。但臺北縣政府仍建議轄下的事業單位,五一勞動節對於勞工而言是具有重大意義的節日,事業單位不宜選擇勞動節為採只紀念不放假的節日,以免使未獲休假的勞工而言喪失了其紀念意義。至於事業單位若係將每兩週4小時之工作時間調移於週一至週五工作,即每日工作8時24分,則其休假日並無減少,五一勞動節則應休假一日,
另臺北縣政府勞工局提醒各事業單位,有使勞工於休假日工作之必要者,則應依勞基法第39條規定徵得勞工同意並加倍發給工資,否則即涉嫌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將被處以新台幣6千元至6萬元罰鍰。
以上勞工局的公告
希望對沒有放假的勞工朋友有用...
祝大家勞動節快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