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不能這麼說...
職棒簽賭是因為被外力介入操控造成比賽不公,操控的人可以藉此獲取不法利益,不僅對球迷不公平,對職棒精神也是一種汙辱!
但是小S的賭盤並無法由外力控制結果,而且也不會因此對誰產生不公平,不管賭她懷的寶寶性別是男是女,對社會公義都不會造成任何影響,純粹是她的朋友或者參與賭盤的人勝負分明的一場遊戲!
當然這並不能套用在所有的聚賭不法行為,如果硬要說..新聞常常報導的聚賭行為是犯法的,所以小S的賭盤也是犯法,倒不如說,如果該行為是可以被操控藉此獲取不法利益,那麼說這種行為犯法應該是可以被大家所認同!
以上是我個人的想法,不同意的大大或水水請忽略^^!
刑法第 二一 章 賭博罪
第 266 條
(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
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
之。
第 268 條
(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
千元以下罰金。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二章
第 84 條
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場所,賭博財物者,處新台幣九千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