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卡須負連帶責任 朋友關係不得申辦
■ 記者武桂甄╱台北報導
信用卡附卡持卡人須負連帶清償責任,銀行公會昨(24)日決議,銀行需在附卡人申請書的簽名欄中,以明顯文字告知附卡人相關責任,銀行日後調高信用卡額度時,也需以正式書函告知附卡持卡人,否則附卡持卡人無需就未使用的新增額度負連帶清償責任。
公會指出,這項決議將在三個月後實施,銀行必須在附卡人申請書的簽名欄或聲明事項中,以明顯文字讓附卡人知道申辦附卡的風險。
銀行公會表示,由於附卡消費是由正卡人買單,之前申辦附卡引發許多帳務糾紛,現在附卡申辦人僅限正卡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男女朋友關係不得申辦附卡,預計已降低附卡交易的糾紛。
如果日後信用額度調高,銀行也需以正式信函通知附卡人,銀行公會指出,信用額度的通知機制是寄信函到正卡人地址,再由正卡人代轉,這項通知機制也應在附卡申請人的簽名欄中,以明顯文字告知。
銀行公會指出,倘若銀行未以正式書函通知附卡人所應負擔的連帶清償額度,就只能就發卡時的信用額度,或是就附卡持卡人所簽名消費的款項加以追償,日後新增的信用額度由於銀行未主動告知附卡人,所以附卡人不必對不是自己簽帳的金額負責。
銀行主管指出,為保護未成年人,所以附卡持卡人如果未成年且未婚,則無需負擔任何的連帶清償責任。
【2005/02/25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