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暴案真多....女生都怎麼保護自己


現在新聞挖挖挖在討論輔大之狼和台大法律之狼

獨行或租屋在外的女生真的要小心

我自己住外面    現在我睡前一定把門鏈扣上

在上個租處    有一回房東敲我房門要收房租

因為我在睡覺沒聽到      他(男生)竟自己開門

我嚇一跳要他出去    我待會拿給他

那時租約到我原本就要換地方    趕快搬走

現在想想覺得真是過分

我在想要不要去買防狼噴霧帶著?


  • 我有時候覺得人權團體.
    在捍衛犯人人權時.
    傷害的跟付出的成本都是女生....
    他們只要負責捍衛就好了.
    根本不考慮其他問題
  • 如果有哪個立委的政策是加重強暴犯的刑責..
    我一定投給他...

    我們的法律是保護壞人,  不是保護好人..
  • 輕描淡寫的話:
    如果有哪個立委的政策是加重強暴犯的刑責..
    我一定投給他...

    我們的法律是保護壞人,    不是保護好人..

    ==========================================>
    恩~~我也同意!!
    還有~我覺得女生是不是都應該去學個柔道啊、什麼的啊...催淚瓦斯和電擊棒的功能很有限,
    在緊急狀況的時候也不見得能夠馬上擊中要害,
    只能拖一些讓自已逃走的時間而已,還是不太安全
    吧~

  • 贊成輕描淡寫的話....

    現在的強暴犯也還不算太重的罪吧
    關一關也就放出來了
    這種強暴犯根本上就是心理有問題
    如果你只是單純給他剪掉或化學去勢等治標不至本的處罰
    出來後即使少了"工具"
    他們還是會用其他更變態的方法侵犯女性的

    說要怎麼保護自己
    還是儘量別落單一人,小心為上

  • 我也覺得去勢不能解決問題
    有些強暴犯根本是心理有問題
    你把他剪掉了..他到時拿什麼棒球棒之類的去傷害女生
    那才真的是重傷害..
    說句玩笑話..男人的GG再大..也大不過球棒吧
    所以去勢還是要三思...免得到時強暴犯還加上嚴重心理變態更危險
    不過政府是不是應該想想其他的方式來預防
    因為很多強暴犯都是累犯
    關了又犯..犯了再關..放出來還是會犯
    我之前有聽說美國好像有一種措施
    就是強暴犯放出來後..在他的住家會有標示之類的
    提醒附近居民..
    國內是否也需要加強對強暴犯出獄之後的管理
    或是乾脆也用標示法呢
    不要再跟我們講什麼會侵害到他們的人權了
    如果他是累犯..那其他居民的人權又在哪裡呢
    希望不要常常聽到這些案子了
  • 我也贊成強暴犯跟那些大尾流氓關一起終身監禁...
    自然會形成恐怖平衡
  • 應該要"強暴視同擄人勒索撕票"一律死刑!

    這樣就不會有累犯的情形~

    相信女性安全會大大提高很多!

    不過這是不可能滴~~人權人權!唉~

    只能提醒各位女性朋友..身上最好帶防身東西!

    什麼都行~主要是保護自己最重要..不過要小心

    別殺了對方..不然還得背上過失殺人的罪名..

    當女生真可憐一.一"..
  • 這個東西不錯

    ASP21吋  K金甩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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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朋友都建議我用這一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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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沒有在賣,只是圖片介紹)
  • 錯錯錯....刑罰再重..強暴犯一樣不會減少的!!
    強暴犯之所以會變成強暴犯.是因為他們腦中分泌一種物質(名稱忘了)..導致他們無法控制自己的獸性.這也就是強暴犯出獄後過半會再犯的主因.根本解決之道是強制精神輔導.並且服藥...
  • 關於『強暴』的幾個概念──探討『強暴、強奸』問題必讀﹗﹗﹗    . 

      『強暴』一事大有學問哉。以色列學人〈阿碼〉曾以2000余名強暴案   
    〈犯人與受害人〉為研究對象,寫了〈對婦女施暴類型〉一書。美國.馬克威   
    勒的『強奸』一文,指出了大眾對『強暴』九大錯誤迷思。    . 

      (1∼9)答案全部為『否定』……    . 

    ┌─────────────────────────────┐   
    │(一)欲火中燒而強暴?(五)男人不會被強暴?       │   
    │(二)臨時起意而強暴?(六)反抗令犯人老羞成怒?     │   
    │(三)漂亮容易被強暴?(七)由行為本身來定強暴罪?    │   
    │(四)都遭陌生人強暴?(八)去勢可解決強暴問題?     │   
    └─────────────────────────────┘    . 

    參考資料來源︰   
    ───────    . 

    1.〈對婦女施暴類型〉阿碼著(以色列教授)以2000名強奸案〈犯人與   
      受害人〉為研究對象撰成。   
    2.〈強奸〉馬克威勒著(美國教授)說明一般大眾對『強奸』的各種錯誤迷   
      思。   
    3.〈強奸犯罪之訪談研究〉法務部-犯罪研究中心(台灣)以台北監獄中的   
      21名強暴犯罪〈受刑人〉為受訪對象撰成。   
    4.〈性、暴力、新聞眼〉王崇音等著(碩人出版)內容就胡瓜強暴案、師大   
      強暴案等強暴問題討論甚多。    . 

    ********************************************************************    . 

    ┌─────────────┐   
    │概念一︰欲火中燒而強暴? │NO……NO……no   
    └─────────────┘    . 

      一般人常把〈強暴〉想像成︰男人因欲火中燒、受到誘惑、見色起意,而   
    在無預謀、惱羞成怒下,強施加於陌生女子的暴力行為。    . 

      然而,許多研究報告指出,強暴最常見的動機卻是︰『發洩對社會不滿』   
    或『藉性交肯定自己的價值』。    . 

      換言之,男人之所以會去強暴女人,並不是在發洩『性欲』,而是根源於   
    整個社會男人對女人潛在意識的敵意、或因為這個男人心理上的『病態』,所   
    以用『陽具』去凌辱女人。    . 

      他的目的並不是在尋求『性』的快樂,而是因為基於對『人性』的仇恨,   
    所表達的是他的憤怒,而不是在作愛。    . 

    ┌─────────────┐   
    │概念二︰臨時起意而強暴? │NO……NO……no   
    └─────────────┘    . 

    在一對一的強暴案中,有70%出於預謀。   
    在二對一的強暴案中,有80%出於預謀。   
    在多對一的強暴案中,有90%出於預謀。    . 

  • ┌─────────────┐   
    │概念三︰漂亮容易被強暴? │NO……NO……no   
    └─────────────┘    . 

      一般而言,強暴案的發生,犯案者是在下兩原素交互作用下而促成的。   
    遠因︰強奸犯過去的經驗與人格特質。   
    近因︰當時情境與身心狀態。    . 

      以當時情境而言,強奸犯大都只是想『以強欺弱』,而並不在乎受害人的   
    姿色。此外落單、年老、患有精神病、殘障、不敢抵抗等情境,常令犯人犯意   
    更堅。    . 

      其實,根據美國的某份調查,強暴案件裡可以歸納成是女人的外表或言行   
    而引發性暴力者,低於百分之五。另一個調查指出,超過七成的強暴案例都是   
    預謀的。然而這些調查數據,卻也無法一下子就扭轉社會對女人的觀感。    . 

    ┌──────────────┐   
    │概念四︰都遭陌生人強暴?? │NO……NO……no   
    └──────────────┘    . 

      約有80%∼90%的強奸案例中,犯人與受害人是互相認識的熟人。    . 

      女孩子與異性交往,連熟人也必須提防,這的確是一個『熟悉的致命吸引   
    力』。〈當他不是陌生人〉這一部美國校園中真人真事的電影,就把『熟人強   
    暴』描寫的杯弓蛇影。片尾字幕中更打出了︰全美大學女學生六分之一有過被   
    性騷擾、侵犯的記錄。而有十五分之一的男同學,曾經有騷擾女同學的經驗。    . 

      『熟人的強暴』對簿公堂,顯然是會對女方較為不利。因為男方總會推說   
    女方曾給他某種『性』暗示。或是外表和言行讓他在彼時產生非份之想。要不   
    然,為甚么女方願意跟他進房間、或上床?    . 

      根據一項研究顯示,在『熟人強暴』的控訴案件中,有百分之二十四被警   
    方認為證據不足(unfounded)。而在『陌生人強暴』(古典強暴)的控訴中   
    只有百分之五遭到相同的命運。    . 

      相對於陌生人的性暴力,『熟人的強暴』更為女性增添恐懼的氣氛。相信   
    有更多的案例,是從未被張揚開來的。    . 

    ┌─────────────┐   
    │概念五︰男人不會被強暴? │NO……NO……no   
    └─────────────┘    . 

      一般人以為只有女人會被強暴,其實男人也會被強暴。    . 

      從解剖學等常理可知,『陰莖強奸陰戶』遠比『陰戶強奸陰莖』來的容易   
    些,這一點千秋萬世恐怕也是難以改變。但是問題在,『女人無法強暴男人』   
    並不等於『男人不可能被強暴』。    . 

      我們不要忘了,男人可能被他的同性強暴,即一名男人強迫另一名男人與   
    他肛交,即俗稱的『雞奸』。戰場或監獄等兩性隔離的場合中,雞奸的案例極   
    多。    . 

      如果詢問天下所有男人『你覺得男人強暴女人可怕,還是男人雞奸男人可   
    怕?』對方答以『雞奸比較可怕』之余,男人當能反省到自己平時低估了女人   
    對強暴的恐懼。但是說來殘忍,女人害怕強暴卻甚於雞
  • ┌───────────────┐   
    │概念六︰反抗令犯人老羞成怒? │NO……NO……no   
    └───────────────┘    . 

      並非必然。強奸犯大都是只想以強欺弱,不敢抵抗。有時反抗反使犯人犯   
    意更堅。但這不表示激烈反抗一定對。例如在某些強暴未遂案中,受害人虛與   
    委蛇、假意配合,將強奸犯騙到賓館等地逃逸成功。    . 

      然而,目前法院皆以『充分抵抗』為強奸成立的要件。到底要如何抵抗才   
    算『充分』,卻常引起爭議,很難有客觀的標準,就算有,受害人在受害當時   
    也未必有膽量照做。    . 

      舉一個例子(錄自〈唐吉軻德先生〉賽凡提斯著)︰有人控告某青年強暴   
    他女兒。法官對被告說︰『你立刻與原告的女兒結婚,否則就得賠她一筆遮羞   
    費。』    . 

      青年選擇了破財消災。    . 

      原告的女兒帶著遮羞費離開后,法官叫青年追上去搶回那筆錢,青年照辦   
    ,但在對方拼命抵抗下無法得手。    . 

      法官召回青年與女子,吩咐女子將遮羞費還給青年,說︰『如果你抗拒強   
    暴,正如同抗拒被搶一樣,就不會喪失貞操了。』    . 

      尤有甚者,『抵抗』和『雙方同意下的激烈性交』后所留的痕跡,在外人   
    事后看來,也極難做明確的區別。    .
  • 服藥?是服陽萎藥ㄇ?!
    防狼噴霧劑還真的有用喔因為我朋友有買用過了覺得算好用啦
  • ┌────────────────┐   
    │概念七︰由行為本身來定強暴罪? │NO……NO……no   
    └────────────────┘    . 

      目前,司法制度對付強奸犯,仍有技術上的障礙與難題。    . 

      一般而言,要認定〈強暴〉的罪行,除了法官本身所    的“自由心証”外   
    ,(不同法官所做“自由心証”判決之結果,常南猿北轍完全相反。)也並非   
    完全由強暴〈行為本身〉來決定。許多〈法外原素〉諸如︰當事雙方事前的關   
    系、受害人的平常行為、受害人是否延遲報案、暴力證據是否充足……等,在   
    強暴罪行的認定上,也都有舉足輕重的角色。    . 

      換言之,法院甚難判定嫌犯是否確曾或不曾強暴。確曾暴奸者常不受法律   
    制裁。不曾強暴者卻反蒙其罪,即使最後獲得平反,至少也已無端遭到了輿論   
    的騷擾。這對兩造當事人(不管施暴人、受害人、兩方皆然),常是正義無法   
    伸張、且對另一方是不公平的。    . 

      何況,在一般人對受害人的聲音充耳不聞的一般道統下,如何確信男法官   
    了解女人在自願或被迫下性交的處境?    . 

      尤有甚者,『抵抗』和『雙方同意下的激烈性交』后所留的痕跡,在外人   
    事后看來,也極難做明確的區別。    . 

      其它司法制度上的障礙與難題,至少還有下列數項︰   
    1.強奸案的判決,一般都由法官之    自由心証    。   
    2.法院不但得證明被告有罪,還得證明受害人無罪。   
    3.執法者未必具備足夠的性知識和想像力。   
    4.強奸案中的    被告(男)    往往就是被害人。   
    5.受害人就範常因心中有所求,如獲得工作、金錢、成績之回報。    . 

      不少案例,是因男女雙方交往到后來反目成仇,反咬一口的。如某大學七   
    匹野狼案,是受害〈一年七個月后〉才提出控訴……更有些是設計仙人跳、勒索   
    錢財不成,反而惡人先告狀的。    . 

      更有不少的案例,是藉由指控某人“強暴”而提升本身知名度的。例如︰   
    “胡瓜與李璇案”、國際媒體炒熱的︰黛安娜王妃與查理王子、小約翰甘    迪   
    與黛瑞韓娜、麥可傑克森的性虐待案、柯林頓性騷擾案。    . 

      受害的一方,可能因為害怕失去工作、為了考績、成績、分數、恐懼對方   
    報復、或害怕造成下一次更嚴重的傷害,因此屈服於對方,而不敢把經過公開   
    或舉發,致令騷擾者因此而得逞。    . 

      然而,從另一角度看,倘發生性騷擾當時,被騷擾者並無『立即反製』,   
    而且被騷擾者的心中有所求,事后也得到了其所希望的回報(如職務的升遷、   
    工作的獲得、金錢等等)此時,將又變成一種以身體換取本身某種利益的『交   
    易』。    . 

      當一位妓女收到偽鈔后,她也是被強奸了……強奸案中的“被告(男)”   
    常常就是被害人……    . 

  • ┌───────────────┐   
    │概念八︰去勢可解決強暴問題? │NO……NO……no   
    └───────────────┘    . 

      強暴犯是暴力行為,而主張用去勢來處理性變態患者,也同樣具有暴力傾   
    向。    . 

      一般人常把〈強奸〉想像成︰男人因欲火中燒、受到誘惑、見色起意,而   
    在無預謀、惱羞成怒下,施加於陌生女子的暴力行為。    . 

      然而,許多研究報告指出︰強暴最常見的動機卻是『發洩對社會不滿』或   
    『藉性交肯定自己的價值』。    . 

      他的目的並不是在尋求『性』的快樂,而是因為基於對『人性』的仇恨,   
    所表達的是他的憤怒,而不是在作愛。    . 

      換言之,男人之所以會去強暴女人,並不是在發洩『性欲』,而是根源於   
    整個社會男人對女人潛在意識的敵意、或因為這個男人心理上的『病態』,所   
    以用『陽具』去凌辱女人。    . 

      因為女性的性器官,只在某種狀況下不願意暴露在男人面前,所以女性性   
    器官與身體其它器官相比,便有許多的其它『附加價值』或『社會意識』。在   
    此情況下,自然就產生許多社會規範或禁忌。而一個人對社會反抗最直接的方   
    法,就是去挑戰它、破壞它,不管用革命的手段、或創造的方法、從    華到強   
    暴,其實性質是一樣的。因此,去勢解決不了強暴問題,去勢只不過是除掉一   
    個男人的性能力,仍改變不了他對社會的憤怒或不滿。    . 

      立委周荃曾主張,以去勢對付常強暴女人的男精神病患者。精神病患不是   
    犯罪,就算是,以殘害肢體為刑罰太不人道,現代的司法界早已不    用。而且   
    一個法治的社會,所有的問題並不是只看『相對』性,就以為正義已經獲得伸   
    張。(『相對性』意謂“以牙還牙”例如︰殺人者死、偷者剁手、施暴者去勢   
    等等)強暴犯是暴力行為,而主張用去勢來處理性變態患者,也同樣具有暴力   
    傾向。    . 

      若以為只要把男人的陽具割掉、或讓它受到毀壞,就可補償受害者,那天   
    下早就太平、社會早就無作奸犯科之人了。    . 

      雖然『周氏去勢治療法』是不可行的公共政策,此事只是如實的回應了女   
    人對『強暴』的強烈恐懼。值得注意的是,報刊把這件成處理成黃黑兩色的笑   
    話,標題上充斥著『那話兒』、『斬草除根』等金瓶梅、水滸傳式用語,頗有   
    嘲笑女人為強暴而恐慌之嫌。    . 

      總之,強暴不單單是男人『陽具』的問題,而是一種『病態』的社會暴力   
    行為、或心理狀況,有『病』就要找醫生去治療,而不是從其它方面來處理這   
    個問題。否則,問題仍然沒有辦法解決,更接觸不到問題的核心。    . 

      強暴犯是暴力行為,而主張用去勢來處理性變態患者,也同樣具有暴力傾   
    向。    .
  • 不和不熟的人單獨外出。

    避免外出,盡量待在家裡。

    晚上10點以前回家,最晚11點前到家。

    ====
    對於強姦犯,我認為要終生監禁他們,把他們關在東沙島之類的遙遠離島(高戒備的監獄),永不得重獲自由。
  • 手機隨時開著,要是真的發生不測可以按下快撥鍵.這樣對方電話要是接起時聽到怪怪的聲音就知道出事了.

    不過還是去學幾招防身術比較保險!!
  • ㄣ~不用防啦
    會遇到就是會遇到


    我還巴不得能遇到~
    這樣就有自殺的理由了~"~
    活著真累
  • 請帶"馬蓋先"用的萬用刀在包包中
    謝謝~
  • 不管白天還是夜晚..
    只要踏出了家門.....
    都要隨時保持警戒心...
    多一分注意..
    少一分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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