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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血者健康標準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六日衛署醫字第○九○○○○五一五○號公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衛署醫字第○九一○○四三五八九號公告修正第七點之(十二)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日衛署醫字第○九二○二一三○八三號公告
捐血者健康標準(依據醫療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二條)
一、年齡:
(一)17歲以上,65歲以下,一般健康情況良好。
(二)未滿17歲者,應視體能狀況,並經父、母或監護人之同意,始得捐血。
(三)逾65歲者,除應健康情況良好外,並應取得醫師之同意,始得捐血。
二、體重:
(一)女性應45公斤以上,男性應50公斤以上。
(二)捐分離術血小板、分離術白血球及分離術血漿者,應50公斤以上。
三、體溫:口溫不超過攝氏37.5度。
四、血壓:收縮壓90/160毫米汞柱,舒張壓50/95毫米汞柱,如兩者之距離低於30或高於90毫米汞柱,須經醫師許可。
五、血液檢查:
(一)血紅素:男性13公克%以上(使用硫酸銅法時血液比重1.054)。
女性12公克%以上(使用硫酸銅法時血液比重1.052)。
(二)血小板:捐血小板者,其血小板數目應在15×10,000/毫米立方以上。
(三)白血球:捐白血球者,其絕對顆粒球數目應在3,000/毫米立方以上。
(四)血漿總蛋白:捐血漿者,應於首次捐血暨每隔半年加驗血漿總蛋白量,其血漿總蛋白應在6g/d1以上。
六、捐血量及捐血間隔:
(一)每次捐血以250毫升為原則,但體重60公斤以上者,每次捐血得為500毫升。
(二)每次捐血250毫升者,其捐血間隔應為二個月以上;每次捐血500毫升者,其捐血間隔應為三個月以上。但男性年捐血量應在1,500毫升以內;女性年捐血量應在1,000毫升以內。
(三)捐分離術血小板、分離術白血球或分離術血漿者,每次之間隔為二星期。
(四)捐分離術血漿量每次以500毫升為限,其全年捐血漿量不得超過12公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