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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盯上 奇摩網路賣家



雅虎奇摩拍賣網站11月26日新增了一條使用規範,規定以後奇摩上的網路賣家們也要繳稅了;而且國稅局表示,已經開始蒐集賣家的資料,如果網路賣家不配合規定,被抓到的話將會處以重罰。


雅虎奇摩為了配合國稅局新增上網賣東西也要繳稅的規範,這項新制度讓很多賣家充滿疑惑。國稅局表示,如果在網站上有經常性的交易行為,有提供交易、買賣貨物的話就要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課營業稅。

不過網路賣家這麼多,讓國稅局也很傷腦筋,只能先從最多人上的網站雅虎奇摩下手。別以為只有生意好的賣家才會被盯上,國稅局希望所有網路上的營業人都能主動去辦理營利事業登記,如果等國稅局找上門,處罰就不輕。

不過,在虛擬的網路店面要逃漏稅更容易,國稅局可要加把勁才能找出這些大賣家。



天呀....政府想前想瘋ㄌ
  • -------小路人
    -------小路人
    這讓我想到幾年前有個新聞案件
    警方要求行動電話公司交出通聯記錄
    只有台灣大哥大怎麼都不肯交出來
    他們說沒有法源可以要求他們洩漏客戶資料
    我絕得這樣的做法很對
    他們懂得如何保護客戶
    為客戶爭取權益

    但是雅虎不懂----
    他們只是照本宣科
    然後把問題與麻煩丟給user



  • to wowgotu,我是名牌迷:
    說的真的太好了
    原來游揆說:五年編五千億的新十大建設的錢,是要搾乾小老百姓來的. 明年3月的大選大家是不是該好好思考該怎麼投票? 之前說單身要課稅就很荒謬了,現在又攪出網路營業稅,這些米虫跟本就在打瞌睡.
  • 樓上的大大們真是說得太好了
    拍拍手!!!
    國稅局有沒有網站ㄚ?
    可以PO給他們看看
    喚醒他們沒有人有時間看他們搞笑
    這三年每次對於搞校的官員政令,
    我都會想....
    下一次的選舉正好考驗老百姓的選票水準.....
  • lemon water
    lemon water
    幹麻不從一些暴利的, 大買人頭的, 搞不法勾當的生意人下刀?????
    有錢就可大逃稅 ,正正當當上班的百姓,就必須繳辛苦錢給政府, 一毛都逃不掉;
    先從有錢,大逃稅的人下刀吧!
  • 我也覺得政府真的很糟
    為什麼不跟那些大企業家收稅呀
  • leoleoleo
    leoleoleo
    別怕別怕...
    別忘ㄌ可以公投...

    大家公投通過不要繳稅不就好了...
    順便叫政府發零用錢好ㄌ....

    唉...濫政府...官啊...
  • 每次繳稅都是小市民要乖乖的繳
    雖然這是是應該的
    但是那些大戶
    總是有辦法"避稅"(再講好聽點是節稅....)
    苦都是苦小戶
    尤其是我們這些學稅的人
    就很明白的知道
    他們無所不用其極得希望繳少點
    而政府也都是睜之眼閉隻眼
    哎∼
  • 真是神精病!!!!!!!!!!!!!!!!!!!!!!!
    這些死人吃飽沒事幹阿!!!!!!!!!!!!

    ㄘㄟ
    我根本沒賺多少
    還要搞成這樣
    我他XX的一毛都不繳
    來抓我阿!!!!!!!!!!!!!!!!
  • wowgotu

    天阿
    你寫的真的太好了
    你有把這篇寄到國稅局跟yahoo客服去嗎
  • wowgotu
    wowgotu
    YAHOO 我已經PO了,但是我肯定不會有客服人員看到。國稅局還在找尋管道中。^^
  • 去把國稅局的信箱擠爆
  • 贊成....

    大家發動人手一信把國稅局灌爆........

    神麼跟神麼嗎........................
  • 我大概昨天晚上11點多看到YAHOO的公告
    原本第一時間想把他貼到FG→因為過於震驚
    後來經過仔細的看內容
    個人有以下淺見及結論,僅供參考
    如有錯誤請不吝指正
    ------------------------------------------

    「依中華民國所得稅法及營業稅法之規定,
    您使用Yahoo!奇摩拍賣銷售物品之所得應申報並繳納所得稅及營業稅,說明如下: 」

    同意!
    法源如下: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
    第一條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
    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
    第四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係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
    一、銷售貨物之交付須移運者,其起運地在中華民國境內。  
    二、銷售貨物之交付無須移運者,其所在地在中華民國境內。  

    "所得稅法"

    第二條
    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
    「一、個人:
    應於每年申報所得稅時,一併申報及繳納使用網路拍賣服務銷售商品的所得。」

    不贊成?
    雖然是法令規定的要求
    而且就因為YAHOO交易有歷史紀錄可循?
    那我建議大家都面交好了
    因為錢沒有進入戶頭
    真的要查起來並沒有證據
    如果真的要施行
    那我希望政府先對路邊攤課稅
    -----------------------------------------
    「但個人如果是常態性的銷售商品,而不僅僅是偶一為之者,應依商業登記法、所得稅法、營業稅法等相關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除依法申報並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外,並應依法領用發票並於銷售時開立發票,或依法開立收據,繳納營業稅。」

    不同意!
    總不能要大家拼命設立公司
    學習報營業稅?
    甚至請一個會計吧?
    我想大部分的人對這個都不是很清楚
    況且,營業稅申報以進銷項稅額互底後計算應納稅額
    以賣出個人二手物品為例:
    如果我個人的進項是數年前,甚至沒有憑證
    總不能要我一直繳營業稅吧?
    或是為了一點點甚至賠本的利潤
    去請會計師報稅吧?
    此舉若成,政府將是最大贏家

    例外:
    現在有很多專業網路賣家
    真的以網路買賣為事業
    我想他們應該都有辦法有進貨憑證
    (國內發票或國外invoice)
    月入數十萬,甚至請員工管理
    我覺得這些人是有必要繳稅的
    更可惡的是網路上賣仿冒品者
    不但省去路邊跑警察及被舉發的風險
    還可有高獲利
    我想這是絕大部分
    手法誠實的大眾所不允許的!
    -------------------------------------------
    「二、營利事業:
    使用網路拍賣服務銷售商品的所得,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並於每年申報所得稅時,依法申報並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銷售商品時,並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或收據,繳納營業稅。」

    同意!
    因為現在很多商家
    有兼營實體店面跟虛擬網路交易
    若網路交易不須開發票
    有逃漏稅嫌疑
    不能因為網路交易就不開立發票
    這是絕對違法的!
  • 結論

    我覺得YAHOO應該對自己的賣家有所管理
    幫助政府間找出上面真正應繳稅的對象
    至於有網友提到的世界各國的作法
    我知道日本在成交物品有徵收3%的稅
    但詳細情況我並不瞭解
    請YAHOO寫解釋令請國稅局回應

    要不,我一直在想
    每件交易成交時,
    若算是其他所得(扣繳率10%)
    變動所得(扣繳率6%)
    付錢的一方須為對方扣繳
    但達到起扣點的標準為稅額2000元
    低於2000元需申報但不需扣繳

    假設賣方今天在網路上賣了一件價值50000元的東西
    買方需要先去銀行進行扣繳的動作
    將扣繳稅款扣繳3000(6%)/5000(10%)後
    匯淨額47000/45000給你,連同扣繳憑單影本
    才可取貨及完成交易
    豈不擾民?

    值得大家深思


  • 只想罵一個字"幹"
    政府不抓逃漏稅大魚,專抓我們這種小魚小蝦,不管誰執政都是一樣爛!
  • 雅虎倘若敢將客戶資料與交易紀錄提供國稅局
    賣家們絕對有資格對雅虎提出告訴---------妨害秘密罪
    訴請雅虎巨額賠償------------------


  • story
    story
    嗯嗯 假面先生說得好
    大家不要看到黑影就開槍嘛

    而且如果根據"稅法"該繳的稅就沒辦法啦
    真的認為是惡法
    請向自己支持的立法委員施壓要求修改
    大家理性點嘛

    至於有人合法節稅 就算是"鑽漏洞"
    因為並未違法 所以也沒輒
    就像有人根據"專業知識"大賺期貨股票或是保險一樣啊
    我是學財務的
    所以我也會幫自家長輩規劃所得稅及遺產贈與稅
  • 名  稱: 所得稅法 (民國 92 年 06 月 25 日 修正)
    第 4 條 左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
    一六 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土地,或個人出售家庭日常使用之衣物、家具,或營利事業依政府規定為儲備戰備物資而處理之財產,其交易之所得。
    個人或營利事業出售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所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或公司債,其交易所得額中,屬於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發生之部分。

    個人淺見,
    如果網路賣方係屬經常性販售行為,也就是說以此維生,
    那麼其所得本就應該課稅,
    就好像我們工作的薪資所得該被課稅一般,
    方才符合每個人均追求的賦稅之公平正義原則!!

    但其實各位有爭議的部分應該是有關二手商品的販賣,是否會被課稅,
    就我剛剛查詢過所得稅法中有關免稅所得的法條,
    我想各位的疑慮應該可以就此解惑囉~~

  • 如何認定是否以此維生????
    如果一個人定期出清家裡以及親朋好友大量的衣物貨品
    一年四季都在網路上販賣
    這樣是經常性販售的行為吧????
    這樣他算是以此維生嗎????
    這樣還要辦理營利事業登記喔????

    還不如倒到垃圾桶~~~
    完全違背拍賣的宗旨之一"環保再利用"
  • 塞報國稅局信箱...
    死要錢ㄉ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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